



戈森认为,为追求享乐,除了理解并遵循享乐法则以外,还必须了解同享乐密切相关的“外部世界”,理解物品的效用及其价值原理。
戈森认为,人的物质享乐和非物质享乐必须靠外部世界的物品才能得到满足,而这些物品正是由于为人提供了享乐才有效用,从而才有价值。在戈森看来,效用和价值是同义语,都是指物品满足人的享乐的能力。他承认物品内在的物理属性是它具有此种能力的必要条件,但他认为仅有这种属性还不足以使物品必定具有效用从而具有价值。他说:“只有数量有限的物品才有价值,对孤立的个人或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如此。” [189] 从这种观点出发,戈森坚决否认“绝对价值”实即客观价值的提法。他说:“根据我对外部世界的观点,具有所谓绝对价值的东西是不存在的。这同现时经济学家们所持的观点是对立的,在他们看来,各种物品具有某种确定的内在的价值。没有什么比绝对价值的虚构更不幸的规定了。” [190] 总之,戈森认为价值和效用是主观的,因而是相对的。
从这种主观效用价值观出发,戈森描述了价值尺度和价值变动法则,这些法则是对他前述享乐法则的运用和引申。他的基本观点是:“外部世界对我们是有价值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外部世界对我们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同它为我们实现人生的目的所提供的补助成正比;它的价值量正好由它给予我们的享乐量来衡量。” [191]
为了说明怎样衡量物品的价值量,戈森从物品满足人的享乐的不同方式的角度,把物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界提供的或人的劳动所生产的物品,这些物品全部具有提供某些特定享乐的特点……它们的价值正好由人实际从中获得的享乐量来衡量。” [192] 戈森这里所指的是能直接满足人的享乐的一部分消费资料,他称为“享乐资料”。戈森说,在这些享乐资料中,有些是一次享用的,例如水果和食品;有些是多次享用反复使用的,例如上衣和椅子。前者的价值决定最简单,估计出一次的享受量就行了;后者则需要把反复多次的享受量加起来。
“第二类是这样一些物品——它们在满足享乐上对我们是有用的,从而是有价值的——对这些物品来说,为满足预期享乐所必要的全部的不可分离的组合是不可能的,或者,至少还没有实现。” [193] 戈森这里指的是必须组合起来予以整体消费的物品,他强调这种组合的可能性数不胜数。后来的边际效用论者称这些物品为互补财货。例如,炉灶和燃料,卡车和司机,烟斗和烟草,乐器和演奏者,等等。戈森说,由于这些物品必须整体享用,所以它们的价值也必须根据从这个整体所得到的享乐量加以估计。
第三类具有价值的物品是这样一些物品,“它们在享乐资料或其某些部分的生产上是有用的,但它们本身决不会变成享乐资料或享乐资料的一部分。” [194] 例如土地、工具机器,还有劳动。“它们具有的价值恰好同它们对享乐资料的生产的贡献成比例。” [195] 值得注意的是,戈森指出,第三类物品同第二类组合物品一样,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为享乐资料的生产做出“贡献”,所以,我们只能决定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提供的总价值,而不能决定总价值分属于不同的生产物品的部分。
戈森接着论述了价值变动的法则。他宣称,由于享乐递减法则的作用,物品效用或价值也会随物品数量的增加而递减。“对所有可能具有价值的物品来说,只有一定的数量(或大或小)才是有价值的,超过这一点就没有价值了。随着数量的增加,一个商品会逐渐接近无价值的这一点,就是说,有价值的东西的第一个单位具有最高的价值,每一相等的增量的价值越来越小,最终达到没有价值。” [196]
那么,怎样获得最大价值呢?依据边际享乐相等法则,他又引出了边际效用或边际价值相等法则。他说:“如果一个人的能力不足以为他自己充分提供所有可能的享乐资料,他就必须把每种享乐资料提供到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每种资料的最后一个原子对他都显示出相等的价值。” [197]
这就是戈森的主观效用价值论。这种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价值即效用,更确切些说,是数量有限的效用;效用和价值是物品满足人的享乐的能力,所以它们是相对的、主观的;价值量的大小随物品所提供的享乐量而定,而且随物品数量的增加而递减;最后,当各边际价值相等时,价值可达最大值。所有这些论点,都被后来的边际效用论者所接受和发展。
不过,应当指出,戈森始终没有得出边际效用决定价值的结论,这是他的理论不同于后来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地方。在他看来,一物的价值应是它所提供的效用即享乐;一物被反复使用,其价值应是各递减的效用或享乐之和。这就是说,价值尺度是大小不等的各个效用,而不是边际效用。即便在论述获得最大限度的条件时,戈森提出了最后原子价值相等这个概念,也不意味着他认为最后原子价值是价值尺度,这是因为,最后原子效用只表示各物品最后单位所达到的效用水平,它是实现最大满足的界限,而不是决定价值量的标准。要承认边际效用决定价值,须先承认物品各单位的效用虽不同,但主观价值应一致,即都等于边际效用。但戈森没有做出这种论断;他反而认为,物品各单位的效用不同,价值也就不同;在一定条件(数量增加)下,效用递减,价值也随之递减;而总价值就是各递减效用量之和。这就明白显示出,决定价值量的,是物品的各个效用,而不单单是边际效用,由此可见,戈森并没有提出一种统一的价值尺度。
戈森声称,他确立了物品价值变动的法则,也指出了衡量各类物品价值的原则,但他始终没有告诉我们,根据人的主观感受和主观效用来衡量的价值,在数量上究竟是多少,他也没有解释,主观效用为何能够计算。这些问题是主观效用价值论的难题,是该理论的鼓吹者们难以解决的,因为主观感受、主观效用或主观价值本身作为一种心理效应,难以从数量上加以确定,充其量只能指出它的强弱。后来的边际效用论者企图把边际效用作为统一的价值尺度,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回答心理感受何以能够从数量上加以确定的问题。
在边际效用与价格的关系问题上,戈森的观点与后来的边际效用论者也截然不同。后者通常认为,边际效用决定价值,从而也决定价格。而戈森则把价格及其变动,看作引起消费方式变动,从而引起最后原子效用变动的决定条件,在这里价格表现为效用变动的前提,而不是相反。例如,他在后来论及如何依据经验事实来衡量享乐量时曾经指出:“从这个法则(指边际享乐相等法则)应当得出结论:一个人对他按一定价格购买来的所有享乐资料的最后原子给予相等的估价。享乐资料价格的波动使我们能以决定它的各个原子的价值。” [198]
由此可见,戈森的主观效用价值论还是不全面和不彻底的,他没有提出一种统一的主观价值尺度,也没有把主观效用的作用提高到决定价格的高度。他的理论的特点,在于把价值同主观效用相等同,并在主观感觉的范围内论述了效用的变动。也许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对这种理论提出更多的非议。在戈森的上述价值论中,他实际上没有触及价值论的本题;交换的基础是什么?他对这个问题抱有另外的看法即供求论(后面会谈到)。他所说的价值不过是效用,是人对效用的主观估计,而在这个范围内,戈森的论述未尝不是对人所共知的某些经验事实的认可。在这方面,戈森的主要错误在于,第一,混同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二,仅仅注意到个人对物品效用的心理感受的作用,完全忽视了商品的社会效用(社会使用价值)的存在和意义。关于商品的社会效用问题,我们在后面将会论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