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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论学科作为规范学科的基础

第13节 关于逻辑学的实践性质的争论

从以上最后几项考察中如此不言自明地完成了逻辑学是一门工艺论的证明,以至于人们必定会惊讶,以往怎么可能会在这一点上发生过争论。一门有实践指向的逻辑学是所有科学无可质疑的先决条件,与此相应,逻辑学也正是出于科学活动的实践动机而历史地形成的。如所周知,逻辑学形成的时代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时代:当时,新兴的希腊科学在怀疑论者和主观论者的进攻下面临失败的危险,科学的所有进一步发展都取决于能否找到客观的真理标准,只有用它们才能够粉碎诡辩论之辩证方法的骗人假象。

如果人们,尤其是近代在康德的影响下,虽然一再地否定逻辑学的工艺论特征,然而在另一方面却又继续肯定工艺论作为逻辑学之定义的价值,那么,争论就不可能仅仅是围绕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即:是否有可能为逻辑学规定实践的目的并据此而将它看作是一种工艺论。康德自己便曾谈到过这样一门实用的逻辑学:这门逻辑学的作用在于规整对知性的使用,这种规整是“根据主体所处的、有助于或有碍于知性使用的各种偶然条件的不同来进行的” 注193 ;并且我们可以从这门逻辑学中学到:“哪些东西会促进对知性的正确使用,哪些是正确使用知性的辅助手段,哪些是治疗逻辑错误和缺陷的良药。” 注194 尽管康德并不愿承认它是一门像纯粹逻辑学那样的科学, 注195 他甚至认为,它“根本不应被称为逻辑学”, 注196 人们却仍然可以把逻辑学的目的加以扩展,使逻辑学自身也包括实用的,即实践的逻辑学。 注197 至多可以争论——而且也已经有过充分的争论——这样的问题:能否期望通过作为实践科学论的逻辑学来促进人类认识而获得重大的收益;能否期望如所周知像莱布尼茨所相信的那种变革与进步,即:通过对那种只能被用来验证现有认识的旧逻辑学的扩展来建立起一门发现术(ars inventiva)、一门“发现的逻辑学”,如此等等。然而,这种争论并未涉及原则性的问题,简单明了的一句箴言便可以解决这种争论:只要承认科学在未来的发展是极为可能的,那么也就承认了,建立一门以此为目的的规范学科是合理的;姑且不论被推导出的实践规则本身也在极有价值地丰富着认识。

可惜争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能将真正的、原则性的争论问题明晰准确地表述出来,它实际上完全处在另一个方向上;这个原则性的争论问题在于:逻辑学是工艺论这个定义是否切中逻辑学的本质特征?换言之,是否只有实践的观点才论证了逻辑学作为一门本己的科学学科的权利;而从理论的立场出发,逻辑学所收集的所有认识,一方面在于纯粹理论的定律,这些定律必须从其他已知的理论科学中,但主要是从心理学中要求其原初的出生地权利,另一方面则在于建基于这些理论定律上的规则。

实际上,康德观点的本质并不在于他否认逻辑学的实践特征,而是在于,他认为对逻辑学的某种划界或限制是可能的,而且从认识论上看是根本性的,根据这种划界或限制,逻辑学被看作是一门完全独立的。相对于人们所熟悉的其他科学而言的新科学,即纯粹理论科学,这门科学和数学一样,不考虑自己实际运用的可能性,并且它也和数学一样,是一门先天的、纯粹演证的(demonstrativ)学科。

与康德相对立的学说的流行派别则认为,将逻辑学限制在其理论科学内涵范围内的做法会导致将逻辑学限制在心理学的定律上,也有可能是限制在语法的定律和其他的定律上;即是说,将逻辑学限制在某些从其他学说以及经验学说中分隔出来的细小片断上;而在康德看来,我们反而还会遭遇一个自身封闭的、独立的、此外还是先天的理论真理的领域,遭遇纯粹逻辑学。

可以看出,在这些学说中还有另一些重要的对立在一同起作用,即:逻辑学应当是一门先天科学,还是一门经验科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还是一门不独立的科学;是一门演证的科学,还是一门非演证的科学。如果我们撇开这些离我们的兴趣相距甚远的各种对立不论,那么剩下的便只是前面所提到的那个争论问题;我们从这一方抽象出这样一个主张:任何一门被理解为工艺论的逻辑学都以一门固有的理论科学、一门纯粹逻辑学为基础;而争论的另一方则相信,在逻辑的工艺论中得到确认的所有理论学说,都可以被纳入到另一些已知的理论科学中去。

后一种立场在贝内克那里已经得到生动的体现; 注198 J. St. 穆勒则将此立场加以清晰的说明,他的逻辑学从而也在这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注199 德国当今逻辑学运动的代表作、西格瓦特的《逻辑学》也是立足于同一个基地之上,它明确而坚定地说:“逻辑学的最高任务以及构成逻辑学真正本质的任务[就是]成为工艺论。” 注200

我们看到,站在前一个立场上的除了康德之外,尤其还有赫巴特以及一大批他的学生。

此外,我们在拜因的《逻辑学》中可以看到,极端的经验主义与康德的观点在这个方面究竟能相互容忍到什么程度:拜因的《逻辑学》虽然是作为工艺论而建立起来的,但它却被明确地看作是一门独一无二的、理论的和抽象的科学——甚至是一门与数学类似的科学,它自己也要求将理论的和抽象的科学包含在自身之中。按拜因的说法,这门理论学科是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因而它并不像康德所意愿的那样,作为一门绝对独立的科学而先行于所有其他科学;但它却又是一门特有的科学,它并不像穆勒所说的那样,只是一种由于对认识的实践支配的意图才提供的对各个心理学章节的单纯汇集。 注201

逻辑学在本世纪经历了各种各样的加工,然而对这里所提到的分歧,人们却几乎从未做过明确的强调和仔细的思考。当一些人看到,对逻辑学的实践处理可以为两种立场所容忍并且通常被两方面都看作是有利的,他们便觉得,逻辑学究竟具有(本质上的)实践特征,还是具有(本质上的)理论的特征,这种争论是毫无意义的。他们恰恰从未弄清过这两种立场的区别所在。

我们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较早的逻辑学家们的争论——逻辑学是一种工艺,还是一种科学,或者两者都是,或者两者都不是;如果逻辑学是一门科学,那么它是一门实践的,还是一门思辨的科学,或是一门既实践,又思辨的科学——做深入的批判。对这些争论以及对这些问题的价值,威廉·汉密尔顿爵士曾作过如下的评价:“这个争论……也许是思辨史上最无用的争论之一。就逻辑学而言,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会带来任何意义。这个问题的产生并非是因为人们对这门学说的范围和性质有意见上的分歧,那些哲学家们所争论的是:这门学说应当叫什么名字。实际上,争论是围绕这样一个问题进行的:真正的工艺是什么,真正的科学又是什么;如果人们赋予这两个概念以不同的意义,那么逻辑学就可以是一门工艺,也可以是一门科学,也可以两者都是,也可以两者都不是。” 注202 但须要说明的是,汉密尔顿本人也没有对他在这里所提到的分歧和争议的内涵及价值做深入的研究。倘若在逻辑学的处理方式方面以及在被视为逻辑学的那些学说的内容方面确实存在着适当的一致性,那么,工艺和科学的概念是否以及如何属于逻辑学的定义,这个问题便不是很重要,尽管它远远不只是一个贴上标签的问题。但有关定义的争论(如前所述)实际上是一场关于这门科学本身的争论,而且,这门科学并不是一门已经完成了的科学,而是一门正在形成之中、暂时只是被人们所宣称的科学,在这门科学中,问题、方法、学说,简言之,一切的一切都还充满着疑问。在汉密尔顿的时代,甚至早在此之前,在逻辑学的本质内涵方面,在它的范围方面,在对待逻辑学的方式上便有过很大的分歧。这只要比较一下汉密尔顿、鲍尔查诺、穆勒、贝内克的著作便可以得知。在此以后这些分歧还不断地扩大。如果我们把埃德曼和德罗比施、冯特和贝格曼、舒佩和布伦塔诺、西格瓦特和于贝韦格放在一起,我们会问:他们所谈的真的是同一门科学而不只是同一个名称吗?要不是这里与那里有更多共同的论题存在,我们几乎便要这样来做出决定了;然而即便在这些学说的内容而言,甚至在各自提问的内容方面,这些逻辑学家中的任何两个显然都无法做出令彼此能够忍受的说明。如果将这种情况与我们在“引论”中所强调的东西——定义仅仅明确地表现出人们对逻辑学的本质任务和方法特征所抱有的信念;对于一门如此落后的科学来说,与其本质任务和方法特征相关的偏见和谬误将会把研究从一开始就引向歧途——联系起来,人们便肯定不会赞同汉密尔顿所说的话:“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会带来任何意义。” 注203

导致这种迷惘的原因之一还在于:一些为维护纯粹逻辑学的独特领域而战的出色斗士,如德罗比施和贝格曼,也认为在逻辑学概念中本质地包含着这门学科的规范特征。他们的对手已经发现这里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贯性,甚至存在着矛盾。在规范化的概念中不正含有与一个主导的目的以及分派给它的行动的关联吗?因而规范科学不恰恰意味着一种与工艺论完全相同的东西吗?

德罗比施引入他的定义的方式恰好可以证明这一点。在他的仍然富有价值的《逻辑学》中,我们读到:“思维可以在双重关系上成为研究的对象:一方面,思维是精神的一种活动,由此看来,我们可以研究这种活动的条件和规律;而另一方面,思维是获取间接认识的工具,并且这工具不仅可以得到正确的运用,而且也可以得到错误的运用,由此看来,思维可以在前一种情况中导致正确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中导致错误的结果。因此,既存在着思维的自然规律,也存在着对思维而言的规范规律、规定(规范),思维必须依据它们才能导致真实的(wahren)结果。对思维的自然规律的研究是心理学的任务,而确定思维的规范规律则是逻辑学的任务。” 注204 他对此附加的说明可以说是有些多余:“规范规律总是根据一定的目的来调整一个活动。”

对立的一方会说,贝内克或穆勒可以为这里的每一句话签名并将它们取为己用。但是,只要人们承认“规范学科”和“工艺论”这两个概念的同一性,那么显而易见,与其他工艺论的情况一样,将逻辑真理结合成为一门学科的纽带便不是逻辑真理的实际的共属性,而是其主导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仍像传统的、亚里士多德式的逻辑学所做的那样——因为“纯粹”逻辑学就是由此而产生的——给逻辑学划定那么狭窄的界限,那就显然错了。给逻辑学设定一个目的,而后却又把属于这个目的的各种规范和规范性研究排除在逻辑学之外,这种做法是背谬的。纯粹逻辑学的代表人物仍然还处在传统的束缚之中;耍了几千年奇异魔术的经院逻辑学的繁文缛节仍然还在影响着他们。

这一连串可以理解的指责所造成的结果是使现代人失去了兴趣——不再去仔细地斟酌那些由伟大而独立的思想家们所谈论过的、现今仍须受到认真考察的实际动机,即:建立一门作为特有科学的纯粹逻辑学。卓越的德罗比施尽管对定义的选择不当,但这并不证明,他的立场、他的导师赫巴特的立场以及这个观点的最初倡导者康德的立场 注205 就在根本上是错误的。甚至都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在这个不完善的定义后面隐藏着极有价值的,但却未能得到清晰表述的思想。我们需要注意:纯粹逻辑学的代表人物喜欢将逻辑学与纯粹数学并列在一起。而数学学科也在论证着工艺论。与算术相应的是实践的计算工艺,与几何相应的是实践的土地丈量工艺。与各门理论的、抽象的自然科学——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相衔接的又有各种工艺学,与物理学相衔接的是各种物理工艺学,与化学相衔接的是各种化学工艺学。一旦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便很容易产生这样一个猜测:这门被倡导的纯粹逻辑学的真正意义是否在于:它是一门抽象的、理论性的学科,这门学科用与上述情况相同的方式论证着一门技术学,即在通常的、实践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工艺论有时以一门、有时以几门理论学科为依据推导出它的规范,与此相同,在工艺论意义上的逻辑学也可以依赖于这些理论学科中的大多数,就是说,它把纯粹逻辑学仅仅当作是自己的一个基础,即便也许是主要的基础。一旦人们除此之外还看到:确切意义上的逻辑规律和公式从属于一个在理论上封闭的抽象真理的范围,而这个范围无法被纳入至此已经得到界定的各种理论学科之中,因而本身只能被当作是一门相关的纯粹逻辑学,那么这时便会产生出进一步的猜测:这门理论学科在概念规定上的不完善性、在阐明其纯粹性时和在揭示它与作为工艺论的逻辑学的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无能为力——是否正是这些状况导致了人们将纯粹逻辑学与工艺论混为一谈;是否正是这些状况才使得有关逻辑学本质上是理论学科还是实践学科的争论得以可能。争论的这一派的眼睛只盯在那些纯粹理论的、确切意义上的逻辑命题上,而争论的另一派却抓住这门被宣称的理论科学的那些可被攻击的定义以及对这门科学的实际实施不放。

但是,指责纯粹逻辑学的指责是经院-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翻版,而经院-亚里士多德逻辑学已被历史证明是庸劣的,这种指责并不应该使我们感到不安。也许,以后人们会发现,这门学科并不像人们所批评的那样,只拥有很小的范围,很少提出深刻的问题。也许,旧逻辑学只是一种对那种纯粹逻辑学观念的极不完善的、模糊的实现而已,但它作为第一个开端和第一次进取却仍然是优异卓越和值得关注的。这里甚至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传统逻辑学的蔑视是否是文艺复兴情绪所遗留下来的一种莫名其妙的后作用,而文艺复兴所具有的那些动机今天已无法感动我们。可以理解经院科学、主要是作为其方法论的逻辑学所受到的那种从历史上看合理,从实事上看则常常不清楚的批判。但是,形式逻辑学在经院哲学手中(尤其是在经院哲学的颓败时期)接受了一门错误的方法学的特征,这个事实也许仅仅证明:当时人们还不能恰当地从哲学上理解逻辑理论(就这门理论当时的发展程度而言),从而对逻辑理论的实践利用也就误入歧途,逻辑理论当时在本质上并不能胜任人们在方法成就方面对它的过分要求。与此相同,数字神秘论丝毫也不证明算术有什么过失。众所周知,文艺复兴时期的逻辑学论战在实事上是空乏而无结果的;在这场论战中得到表述的是激情,而非明察。我们为何仍要让它们的那些蔑视性的判断来引导我们呢?像莱布尼茨这种具有理论独创性的天才便无论如何也不想去参与对经院哲学的围剿,在他那里,文艺复兴时期的过激改革热忱与近代的科学冷静结合为一体。他对遭受诽谤的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用词温和,尽管他觉得这门逻辑学亟须得到扩展和修缮。不管怎样,我们可以把纯粹逻辑学是“经院逻辑学的繁文缛节”之翻版这种指责先搁在一边,直到我们明确地把握住这门相关学科的意义和内涵为止,或者说,直到这些被强加于我们的揣测得到证实为止。

为了验证这些揣测,我们并不打算收集历史上各种逻辑观点所提出的所有论据并对它们加以批判分析。这不会是一条从旧争论中获得新兴趣的途径;然而,那些在旧争论中未被明确区分的原则性对立则具有其特有的、超越出争论双方的经验有限性之上的兴趣,我们所要追随的正是这方面的兴趣。

第14节 规范科学的概念。它作为一门统一的科学所具有的基本尺度或原则

我们一开始便要确定一个命题,它对进一步的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门规范学科,同样还有任何一门实践学科,都建立在一门或几门理论学科的基础上,这是因为在规范学科和实践学科的规则中必定包含着某些可以与规范化的(“应当的” 注206 )思想相分离的理论内涵,对这些理论内涵的科学研究恰恰是那些理论学科的任务。

为了澄清这一点,我们首先考虑一下规范科学的概念与理论科学概念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规范科学的规律意味着:应当是什么,尽管它现在也许还不是,或者在现有的状况下还不能是;而理论科学的规律则始终意味着:是什么。现在要问,相对于单纯的“是”(Sein)而言,“应是”(Seinsollen)具有什么含义。

原初意义上的“应当”和某种愿望或意愿 注207 、某种要求和命令有关,例如:你应当服从我;X应当到我这儿来;这个原初的意义显然过于狭窄。正如我们可以在广义上谈某种要求同时却没有要求者和被要求者在场一样,我们也可以独立于任何人的愿望或意愿的情况下谈论某种“应当”。如果我们说,“一个战士应当勇敢”,那么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或者其他人有这种期望或意愿,有这种命令或要求。人们毋宁可以这样认为:一般地说,即在涉及任一个战士时,这样一种相应的期望和要求都会有其合理性;即使这样说也并不完全确切,因为恰恰在这里并不需要我们对一个意愿或要求真实地做出评价。“一个战士应当勇敢”,这句话毋宁说是意味着:只有勇敢的战士才是“好”战士;就是说,“好”和“坏”这两个谓语一同被包含在战士这个概念的范围内,一个不勇敢的战士是一个“坏”战士。因为这个价值判断有效,所以每个要求一个战士勇敢的人都是合理的;出于同一个原因,一个战士的勇敢也就是值得期望的、值得夸赞的,如此等等。我们还可以举其他的例子:“一个人应当博爱”,就是说,谁不这样做,谁就不再是“好”人,从而当然也就是一个(在这个方面的)“坏”人;“一部戏剧不应当是一些小故事的杂凑”——否则它便不是一个“好”戏剧,不是一个“真正的”艺术作品。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我们都做了一个肯定性的价值评估,承认了一个肯定的价值谓语,而这种做法依赖于一个有待满足的条件,如这个条件得不到满足,相应的否定谓语便会出现。我们可以将这个事实与下列形式等同看待,或至少等价看待:“一个A应当是B”与“一个不是B的A是一个坏A”;或者,“只有一个是B的A才是一个好A”。

我们在这里当然是在有价值之物的最宽泛意义上使用“好”这个术语;在各个具体的、隶属于我们上述公式的定律中,这个术语可以随那些作为定律之基础的各种特殊价值认定(Werthaltung)的不同而分别被理解为有用的、美的、伦常的,如此等等。有多少“应当”说法的种类,就有多少价值认定的种类,因而也就有多少(真正的或被臆指的)价值的种类。

“应当”的否定性陈述不能被解释成对相应的肯定性陈述的否定,正如在通常意义上对一个要求的拒绝并不具有某种禁令的价值一样。一个战士不应当怯懦,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战士应当怯懦是错误的,而是意味着:一个怯懦的战士是一个坏战士。下列形式因而是等值的:“一个A不应当是B”与“一个是B的A一般来说是一个坏A”,或者,“只有一个不是B的A才是一个好A”。

“应当”与“不应当”(Nichtsollen)相互排斥,这是诠释性的陈述在形式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而这同样也适用于下述命题,即:在关于一个“应当”的判断中不包含对一个相应的“是”的主张。

除了刚才阐明的规范形式的判断之外,显然可以认定有其它的相同判断存在,即使在表述中并未使用“应当”这个小词。如果我们不说“A应当(或不应当)是B”,而说“A必须(或不可以)是B”,那么这不是根本性的东西。更为实质性的东西在于这里指出了两个新的形式:“A不必须是B”和“A可以是B”,它们构成了与上述形式的矛盾对立。就是说,“不必须”是对“应当”或“必须”的否定;“可以”是对“不应当”或“不可以”的否定;这在解释性的价值判断中很容易便可以看出:“一个A不必须是B”=“一个不是B的A并不因此而是个坏A”。“一个A可以是B”=“一个是B的A并不因此而是一个坏A”。

但我们在这里还要考虑其他的命题。例如,“要想使A成为一个好A,那么A只要是B便够了(或者说,那么A仅仅是B还不够)。”前面的命题涉及对肯定的或否定的价值谓语的承认或否认的必要条件,而后面的命题却与充分条件有关。另外还有一些命题则又想同时表述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

这样,普遍规范命题的本质形式便差不多得到了穷尽;与它们相应的当然还有一些单独的和个体的价值判断,它们并不会为我们的分析增添意义,而且它们之中的个体判断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也不属于考察的范围;这些价值判断与某些规范的普遍性之间始终具有或近或远的关系,而且它们在抽象的、规范的学科中只能依据那些支配着它们的普遍性而作为例子出现。这样一种学科完全处在任何个体的存在的彼岸,它们的普遍性是那种“纯粹概念性的”普遍性,它们具有真正词义上的规律的特征。

我们从这些分析中看出,每一个规范命题都预设了某种价值认定(认可、估量),通过这种价值认定,在一定意义上就某种客体而言的“好”(有价值)或“坏”(无价值)的概念便产生出来;这些客体从而也按这个价值认定分成好的和坏的客体。为了做出“一个战士应当勇敢”这个判断,我必须要拥有“好战士”的概念,这个概念不能建立在随意的规范定义的基础上,而只能建立在普遍的价值认定的基础上,这个价值认定根据这些或那些属性允许人们将战士时而估量为好的,时而估量为坏的。至于这种估量是否在某种意义上“客观有效”,至于在主观的和客观的“好”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这些问题就不是我们这里考察的对象了;这里的目的仅仅在于确定“应当”定律(Sollensätze)的意义。某物被认定为是有价值的,一个具有以下内容的意向得以进行:某物是有价值的或好的 1 ,这就够了。

反之,如果我们已经在某个普遍价值认定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种类的一对价值谓语,那么也就形成了进行规范判断的可能性;规范定律的所有形式都具有其特定的意义。例如,“好”A的每个基本特征B都提供了一个形式定律:“一个A应当是B”;“好”A所带有的某个与B不相容的特征B′则提供了这样一个定律:“一个A不可以(不应当)是B'”,如此等等。

最后,关于规范判断的概念,我们可以根据以上的分析这样来描述它:在涉及一个基础性的普遍价值认定以及由此而被规定的一对相关价值谓语之内容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命题,只要它陈述了为拥有此谓语而须具备的必然或充分的条件,或者,必然和充分的条件,它就叫作一个规范定律。一旦我们在一定的意义上,从而也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价值估量的方式划分出“好”和“坏”,我们自然就会有兴趣做出这样一些决断:在哪些状况下、通过哪些内外属性,这个意义上的好或坏得到或没有得到保证;要为这个领域的一个客体赋予好的价值,哪些属性是不可或缺的,如此等等。

每当谈及“好”和“坏”,我们也常常会在比较性的价值评估中区分较好的和最好的,或者说,较坏的和最坏的。如果快乐是好的,那么两个快乐中较为强烈的、延续较长的那个快乐便是较好的快乐。尽管认识对我们来说是好的,我们也并不会把所有的认识看作“同样好”。我们对有关规律认识的评价要比对有关单个事实的评价要高;对有关普遍认识——例如,“每个n次方的方程式都具有n个根”——的评价要比对有关服从于这些普遍规律的特殊规律——“每个4次方的方程式都具有4个根”——的评价要高。同样,类似的规范问题不仅在相对价值谓语那里,而且也在绝对价值谓语那里凸现出来。一旦那些须被评价为好——或被评价为坏——的东西的基本内容已经得到确定,那么问题首先就在于,哪些东西在比较性的评价中基本上应当被看作是较好的或较坏的;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是对于这些相对谓语而言的较近的和较远的、必然的和充分的条件,这些相对谓语在根本上规定着较好——或较坏——的东西的内容,最终还规定着相对最好的东西的内容。可以说,肯定的和相对的价值谓语的基本内容是测量的单位,我们根据它们来衡量相关领域的客体。

这些规范的总和显然构成了一个受此基本价值认定规定的、自身封闭的群组。如果一个规范定律对这个领域的客体提出一个普遍要求,即要求它们在最大程度上符合肯定性价值谓语的基本特征,那么这个定律就会在每一组共属的规范中获得显要的地位,并且可以被称作基本规范。例如,在构成康德伦理学的那组规范定律中,绝然律令便起着基本规范的作用;同样,在功利主义者的伦理学中,基本规范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基本规范是在相关意义上的“好”和“较好”的定义的相关项;基本规范表明,规范化的过程可以根据何种基本尺度(基本价值)来进行,因而基本规范在真正的意义上并不表示一个规范命题。基本规范与真正的规范命题的关系类似于算术中对数字之极数的定义和关于数量关系的定律——后者总要不断地回溯到前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可以把基本规范标识为关于“好”——例如伦常方面的“好”——这个标准概念的“定义”;随之当然也就已经离开了通常逻辑学的定义概念了。

如果我们在涉及这样一种“定义”时,亦即在涉及一个基本的、普遍的评价时为自己设定这样的目标:科学地研究共属的规范定律的总体,那么一门规范学科的观念就形成了。任何一门这样的学科因而都通过各自的基本规范而得到刻画,或者说,都通过被它所看作“好”的东西的定义而得到刻画。例如,如果我们把快乐的产生和保留、增加和提高看作好,那么我们就要问,哪些客体会引起快乐,或者说,这些客体在哪种主观和客观的状况中会引起快乐;快乐的出现、保留、增加等等所需的必然和充分条件是什么。当这些问题成为一门科学学科的目标时,一门享乐学便得以形成;这是一门在享乐主义者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对快乐之引发的评价在这里提供了一个基本规范,这个基本规范规定着这门学科的统一,并使它区别于任何其他的规范学科。这样,每一门规范学科都拥有自己所特有的基本规范,这个基本规范代表了这些学科各自的统一原则。而在诸理论学科中的情况则相反,所有研究都不具有这种与作为规范化主导兴趣之源泉的基本价值认定的核心关联;理论学科的研究统一以及对它们认识的统理(Zusammenordnung)仅仅受理论兴趣的规定,这种理论兴趣在于,研究实事上(亦即理论的,因为实事具有内在规律)共属的东西,并因此研究在这种共属性中也有待一并研究的东西。

第15节 规范学科与工艺论

尤其是在作为实践评价客体的实在客体方面,我们自然而然地受到我们的规范兴趣的主宰;因而我们明显地偏向于把规范学科的概念与实践学科、工艺论的概念等同起来。但很容易看出,这种等同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叔本华从他关于天生性格的学说所得出的结论出发,在原则上否定所有实践的道德化的做法;对于他来说,不存在一门工艺论意义上的伦理学,但却存在着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这也正是他自己所从事的伦理学。因为,他决不会放弃道德的价值区分。——工艺论体现了规范学科的一个特例,在此特例中,基本规范就在于达到一个普遍的实践目的。显然,每门工艺论自身因此都完全地包含着一门规范的,但本身却非实践性的学科。因为,工艺论所提出的任务预设了对以下这个较为狭窄的任务的解决:撇开所有与实践获取相关的东西不论,首先确定各种规范,根据这些规范便能够评判,这个须待实现的目标的普遍概念是否恰当,以及对那些刻画着相关价值种类的标记的拥有是否恰当。反之,任何一门规范学科,只要它的基本价值认定已转变成为一个相应的目的设定,那么它也就已经扩展成为一门工艺论了。

第16节 理论学科作为规范学科的基础

显而易见,任何一门规范学科,遑论(a fortiori)任何一门实践学科,都预设了作为基础的一门或几门理论学科,即是说,任何一门规范学科都必定拥有某种可以从所有规范化做法中分离出来的理论内涵,这种理论内涵本身的自然立足点是在一门理论学科之中,无论这是一门业已界定了的理论学科,还是一门尚待建立的理论学科。

如我们所见,基本规范(或者说,基本价值、最终目的)规定着学科的统一性;这个基本规范也把规范化的思想纳入这门学科的所有规范命题之中。但是除了这个用基本规范来衡量的共同思想之外,这些规范命题各自还具有其特有的、区别于其他命题的理论内涵。每一个规范命题都表述着在规范和被规范物之间的衡量关系的思想;但这种关系本身——如果我们撇开价值估量的兴趣不谈——客观地表现为一种在条件和受此条件制约之物之间的关系,它在相关的规范命题中或是被看作存有的,或是被看作不存有的。例如,每个“一个A应当是B”这种形式的规范命题都包含着一个理论命题:“只有一个是B的A才具有C的状态”,而我们通过C又暗示了关键性的谓语“好”所具有的基本内容(例如快乐、认识,简言之,那些在现有范围内恰恰被基本的价值认定标志为“好”的东西)。新的命题是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它不带有任何规范化的思想。而反过来,如果某个具有这种理论形式的命题有效,而且作为新东西而产生出对一个C本身的价值认定,它使得一个规范化的关系成为必需,那么这个理论命题便要采纳下列规范形式:“只有一个是B的A才是一个好A”,即:“一个A应当是B”。因此,即便是在理论性的思想关系中也会出现规范命题:在这种关系中,理论的兴趣往往在于关注一个M类的事态是否存在(例如,一个须定义的三角形的等边性是否存在),并用它来衡量其他的事态(例如,等角性:如果这个三角形应当是等边的,那么它必定就是等角的);但这种兴趣在理论科学中只是暂时的、次要的,因为这里的最终意向还是在于实事之间的特有理论联系;因而恒久的结果并非被固定在规范的形式中,而是被固定在各种客观联系的诸形式中,在这里是被固定在总体命题的诸形式中。

现在很明显,规范科学命题中所包含的理论关系的逻辑场所如上所述必定是在某些理论科学之中。如果规范科学应当与自己的名称相符,如果它应当科学地研究在必须受到规范化的事态与基本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它就必须探讨这种关系的理论核心内涵,并因此而进入有关理论科学的领域。易言之,每一门规范学科都要求有对一定的非规范性真理的认识;它或者是从一定的理论科学那里获取这种认识,或者它将那些从理论科学中获得的命题运用在各种受规范兴趣规定的境况(Konstellationen)上,以此来获取这种认识。这同样也适用于工艺论的较为特殊的情况,而且显然还适用于更大的范围。这里加入的理论认识必须为目的和手段的圆满实现提供基础。

考虑到下面的研究,这里还有一点须加以说明:这些理论科学当然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参与相关规范学科的科学论证与构建;它们对于规范学科的意义也是可大可小的。我们有可能看到,为了满足一门规范学科的兴趣,首先要求有某些种类的关于理论联系的认识,因而若想使这门规范学科成为可能,关键恰恰就在于构建和培养这些理论认识所属的知识领域。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这种情况:对于建立这门规范学科来说,某些理论认识尽管是有用的,甚至可能是非常重要的,但却只具有次要的意义,因为一旦缺少这些认识,这门学科虽然会受到限制,却还不会因此而被取消。我们只要考虑一下例如单纯的规范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便可以了。 注208 所有那些事关实践实施得以可能的命题都不会触及伦理评价的单纯规范的范围。如果这些伦理评价的规范消逝了,或者说,如果那些为这种规范奠基的理论认识消逝了,那么任何伦理学的可能性也就都不复存在了;如果失去了那些事关实践实施得以可能的命题,那么也就不可能进行伦理实践,或者说,一门关于道德行为的工艺论的可能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现在应当联系上面这些区别来理解关于一门规范科学的本质理论基础的说法。我们以此所指的是那种对于规范科学的建立来说具有根本意义的理论科学,但也可以是指各种有关的理论命题组,它们对于规范学科的可能性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1 在A版中为:被认定为有价值,就好像某物确实是有价值的或好的。 77Akzq9ELcFtRT4ibJAvc6ht8mHfIpWPMPqAq8CjcQ8fUUV+3b+PP4n9/aIlkF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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