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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作为规范学科,特别是作为实践学科的逻辑学

第4节 具体科学的理论不完善性

一个艺术家出色地加工他的材料,判断地评价他的艺术作品,而这种出色的加工和这种关键性的、通常是可靠的判断几乎不依赖于他对规律的理论认识,这些规律规定了实践活动进程的方向和顺序,并且同时决定了判断已完成的作品是否完善的评价标准。以上这些情况是我们日常可以经验到的。从事艺术活动的艺术家通常无法确切地阐释他的艺术原则。他不是根据原则来创作,也不是根据原则来评价。在创作时他听命于他那和谐地构造起来的力量的内在冲动,在评价时他听命于他那出色地培养起来的艺术敏悟和情感。而这种情况并不仅仅表现在美的艺术中(这是人们首先想到的艺术),而且还表现在最宽泛词义上的艺术一般之中 注188 。即是说,这也适用于科学创作的活动以及对其结果的理论评价,对事实、规律、理论之科学论证的理论评价。即使是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为了实施其最重要的科学成就也不须要明察他行动的最终根据,而且即使已获得的成果对于他和其他人具有理性信念的力量,他也不会去要求他的推理的最终前提已经得到证明,以及要求那些作为他的方法之基础的原则已经得到探讨。然而,所有科学的不完善状态都恰恰与此有关。我们这里所说的不完善性并不是指这些科学在研究它们各自领域的真理时所隐含的不完整性,而是指它们在从事这些研究时缺乏内在的明晰性与合理性,这种明晰与合理恰恰是我们必须在独立于科学传播的情况下所要求的东西。从这点上看,数学这门在所有科学中最先进的学科也不能被看作例外。现在它在许多方面都被看作是所有科学一般的理想;但是,古老的和始终未彻底解决的关于几何学基础的争论问题以及有关虚数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告诉我们,数学实际上还远远不是一门理想的科学。那些以无比熟练的技巧运用着数学方法并不断更新和充实着这些方法的研究者们,常常显得全然没有能力来充分论证这些方法的逻辑确切性(Triftigkeit)以及对这些方法的合理运用的界限。虽然科学带着这些缺陷仍得到了发展并且帮助我们成为以前从未预料到的自然之主宰者,它们在理论上却仍然无法使我们感到满意。它们不是那样一种清晰透彻的理论,在这种理论中,所有概念和命题都应当是完全可理解的,所有前提都应当受到过精准的分析,因而整个理论都应当凌驾于任何理论性的怀疑之上。

第5节 形而上学与科学论对具体科学的理论补充

为了达到这个理论目标,首先需要像一般所公认的那样进行一种属于形而上学王国的研究。

形而上学的任务在于,对那些未经考察,甚至往往未被注意,然而却至关重要的形而上学类型的前提进行确定和验证,这些前提至少是所有那些探讨实在现实的科学的基础。例如有这样一些前提:存在着一个外在世界,它在空间和时间上伸展,同时空间具有欧几里得三维流形的数学特征,时间具有直向(orthoiden)一维流形的数学特征;所有生成(Werden)都服从因果规律,如此等等。目前,这些完全属于亚里士多德第一哲学范围的前提通常被不恰当地称作认识论的前提。

然而,这个形而上学的奠基并不足以达到具体科学所期望的理论完善;它反正也只涉及那些与实在现实有关的科学,而并非所有科学都与实在现实有关,纯粹的数学科学便是如此,它们的对象是数字、流形等等,它们独立于实在的有或无,并且仅仅被看作是纯粹观念规定的载者。与数学不同的是第二类的研究;对这类研究的理论完成同样构成我们认识追求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假定;这类研究以同样的方式涉及所有科学,因为,简言之,它们的目的就在于研究那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这里已经表明了一个崭新的学术领域,但它很快会表明自己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领域,这门学科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门关于科学的科学,因此它可以在最确切的意义上被称作科学。

第6节 一门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的可能性以及对它的证义

下面的思考可以论证这门学科——作为一门隶属于科学这个观念的、规范性的和实践性的学科——的可能性以及对它的证义。

如其名所说,“科学”与知识有关。 注189 这并不意味着它本身是一批或一组知识行为。科学只是在它的文献中才具有其客观存在,它只是以著述的形式才具有其特有的、与人及其智性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此在(Dasein);它以这种形式持续生长了几千年,其生命远远长于各个个体、各个世代和民族的寿命。它体现了一批外在的活动,这些活动产生于许多个体的知识行为之中,又能够以一种易于理解,但不加以展开就无法精确描述的方式向无数个体的知识行为过渡。我们在这里只须确定这一点就够了:科学为知识行为的产生提供,或者说,应当提供某些更进一步的前提条件,即提供知识的实在可能性,这些可能性由那种“正常的”人或那种“有相应才能的”人在已知的、“正常的”状态中加以实现,它们的实现可以被看作是这些人的意愿所能达到的一个目的。因而在此意义上,科学的目的在于知识。

然而,在知识中我们拥有真理。在我们最终所依据的现时知识中,我们拥有的真理是一个正确判断的客体。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因为,不是每个正确的判断、每个与真理相一致的对一个事态的设定或拒绝就是一个关于这个事态的存在(Sein)或不存在(Nichtsein)的知识。毋宁说为此还需要——如果我们谈的是在最狭窄、最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明见性(Evidenz),即这样一种明亮的确定性:我们所认定的东西存在(ist),我们所摒弃的东西则不存在(nicht ist);我们必须用已知的方式将这种确定性与那些盲目的信仰、那些虽然决断但却模糊的意见区分开来,以免我们在极端怀疑主义那里触礁失败。但在这个严格的知识概念中已经不再含有习常的用语。例如,当一个所做的判断与下列清晰的回忆相联结时:我们以前曾对同一内涵做过一个伴有明见的判断,尤其是当这个回忆是与这个明见性产生于其中的证明的思路有关时,并且当我们确然地信任自己可以再次用这种明见性进行判断时,我们也会将此称作知识行为。(“我知道,毕达戈拉斯定律是真实的——我可以证明这个定律”;后一句话当然也可能是这样的:——“但我忘了如何证明它”。)

这样,我们所把握的知识概念便具有一个较广的,但却又并不完全松散的意义;我们将它与无根据的意见区分开来,使它成为对被设定的事态之存有(Bestehen) 1 的“标志”,或者说,使它成为对所做判断之正确性的“标志”。正确性的最完善标志是明见性,我们将它视作对真理本身的直接觉知(Innewerden)。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中,我们缺乏这种对真理的绝对认识;相反,我们往往只是(只要考虑一下上述例子中回忆的作用便可)将明见性作为某个事态的或大或小的或然性 注190 来运用,在或然性程度相应“高”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依据这种或然性来作出一个决然的判断。一个事态A的或然明见性虽然并不论证这个事态的真理明见性,但它却论证那种比较的和明见的价值评估,借助于这种价值评估,我们能够根据肯定的或否定的或然性价值的不同而将理性的假设、意见、猜测与非理性的假设、意见、猜测区分开来,将得到较好论证的假设、意见、猜测与得到较差的论证的假设、意见、猜测区分开来。任何真正的认识,尤其是任何科学的认识最终都建立在明见性的基础上,明见性伸展得有多远,知识的概念伸展得也就有多远。

尽管如此,在“知识”(或者,对我们来说是同义的:“认识”)概念中仍然存在着一个双重含义。最狭窄词义上的知识是关于某个事态的存有或不存有 2 的明见性;例如,“S是P或不是P”;因此,关于某个事态在这种程度上,还是在那种程度上或然存在的明见性,以及与此相关,关于它是如此状况的明见性,也就是一个最狭窄意义上的知识;与此相反,在较为宽泛的、已经改变了的意义上的知识则与此事态本身的(而非与它的或然性的)存有 3 有关。在后一种意义上,人们随或然性程度的不同来谈论知识的或大或小的范围,而较为确切意义上的知识——即关于“S是P”的明见性——则必须是一种绝对确定的、观念的界限,“S的P状态”(P-Sein des S)这种或然性就是在上升的序列中无穷地接近这个界限。

但在科学的概念和科学的任务中所包含的还不仅仅是知识。如果我们以个别的或群组的方式体验内感知,并且承认它们是此在的,那么我们便拥有知识,但还远未拥有科学。各种相互无关联的知识行为群组的情况也与此并无二致。尽管科学想要为我们提供知识的多样性,但却不单纯是多样性。即使是知识之间的实际亲缘关系也并不构成科学所特有的那种在知识的杂多性中的统一性。一组分散的化学认识肯定还不能合理地被称作是一门化学的科学。科学所要求的东西显然要更多,即要求在理论意义上的系统联系,其中包括对知识的论证以及在论证顺序上的相关联结与秩序。

因此,科学的本质中包含着论证关系的统一,在这种关系中,随个别的认识一同,各个论证本身也获得了一个系统的统一,而随各个论证一起,那种被我们称为理论的更高论证复合体也获得了一个系统的统一。科学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绝然知识,而是在于,以与我们的最高理论目标最可能完美相符合的程度与形式来提供知识。

系统形式在我们看来是知识观念的最纯粹的体现,我们在实践中追求这种系统形式;在上述状况中表露出来并不是我们本性中的一个单纯审美特征。科学不愿而且也不能成为建筑学的游戏场。科学,这里当然是指真正的、正当的科学,它所拥有的系统性并不是由我们发明的,而只是为我们在实事中找到、发现而已。科学想要成为一种使我们的知识能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占领真理之王国的手段;但真理的王国并不是一个无序的混乱,在它之中主宰着的是统一性和规律性;因此对真理的研究与论述也必须是系统的,它们必须反映真理的系统联系,并且同时将这些联系当作进步的向导来利用,以便能够从那些已被给予我们的或已被我们获得的知识出发,不断挺进到真理王国的更高区域。

对于这些研究与阐述来说,这个极为有助的向导是不可或缺的。作为一切真理之最终基础的明见性不是一种无须经过任何方法-工艺的安排就会随着对事态的单纯表象一同出现的自然附加物。否则人永远也不会想到去建立科学。在用意向便可以获得成效的地方,繁琐的方法便丧失其意义。既然可以在直接的觉知(Innewerden)中分有真理,那么为何还要去研究各种论证关系以及去构建各种证明呢?然而,被表象事态存有 4 的明见性,或者说,被表象事态不存有 5 的荒谬性(或然性与非或然性的情况与此类似)事实上只能在一组相对而言极其有限的原始事态中直接地表现出来;无数真实的定律只是在得到方法上的“论证”后才被我们把握为真理,即是说,仅就定律思想而言,即便在这些情况中出现了判断决定,也并未出现明见性;而在正常情况下,一旦我们从某些认识出发,走上一条通向这个被考察的定律的道路,判断决定与明见性两者便会同时出现。对同一个定律完全可以有多种论证的途径,它们可以从这些或那些认识出发来展开,然而特征性的和本质性的东西还是在于这样一个状况:有无限杂多的真理,它们如果没有这类方法上的工序就不可能转变为一种知识。

我们需要论证,以便能够在认识、知识中超出直接的明见性,从而超越平凡——这样一种情况不仅使得科学成为可能并且成为必要,而且随之还使一门科学论、一门逻辑学成为可能并且成为必要。倘若所有科学在方法上都遵循真理来运行;倘若所有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使用某些人为的手段,以便去认识那些通常始终隐蔽着的真理或或然性,以便利用那些不言自明的或业已确证的东西去获得另一些冷僻的、只能间接获取的东西,那么,只要比较性地考察一下这些将无数代研究者之见解和经验积累于其中的方法,人们便可以获得一定的手段,从而可以为这些操作方式制定普遍的标准,并且同样也可以随各种不同情况而为这些操作方式的发明构成制定不同的规则。

第7节 续论:论证所具有的三个重要特性

为了使我们的考察更为深入,我们现在来考虑一下被我们称作“论证”的思想操作所具有的最重要特性。

需要指出的第一个特性是,论证就其内涵而言具有稳定构架的特征。即使须论证的定律确实具有明见性,就是说,即使论证是真实的论证,我们也不能为了想达到某个认识,例如对毕达戈拉斯定律的认识,而完全随意地从那些直接被给予的认识中选择出发点,我们也不能在进一步的操作中加入或排除随意的思想成分。

我们很快就会留意到第二个特性。从一开始,也就是说,在我们对这里大量涌现给我们的各种论证案例进行比较观察之前,我们便可以设想,每个论证在内涵和形式方面都是独特的。大自然的一个情绪之作——我们可以先把它当作是一个可能的想法——有可能会将我们的精神状况构造得如此特别,以至于我们现在如此熟悉的关于杂多论证形式的说法缺乏任何意义,而且在比较各种论证的过程中只有这一个东西可确定为是共同的东西,即:命题S本身是不明见的,但如果它连同一些不按理性规律而划归给它的认识P 1 P 2 ……一起出现,它便会获得明见性的特征。然而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并非有一个盲目的随意性把一堆真理P 1 P 2 ……与S堆放在一起,然后又如此地设制了人类的精神,以至于它必须无可抗拒地(或者说,在“通常”情况下)将对S的认识与对P 1 P 2 ……的认识结合在一起。这种状况在任何情况下都从未出现过。在论证关系中主宰着的不是随意和偶然,而是理性与秩序,即:支配性的规律。几乎不需要举例便可以说明这一点。如果我们在一项有关某个ABC三角形的数学运算中运用“等边三角形的各角相等”这个定律,那么我们便进行了一次论证,它可以明确地表述为:任何一个等边三角形的各角都相等,ABC这个三角形是等边的,因此它是等角的。我们还可以再做一个算术论证:任何一个尾数为偶数的十进位数都是偶数,364是一个尾数为偶数的十进位数,因此它是一个偶数。我们立即发现,这些论证具有共同之处,它们具有同类的内部构造,我们将这种构造明确表达为“推理形式”:任何一个A都是B,X是A,因此X是B。但不只是这两个论证,而且有无数个其他的论证都具有这种相同的形式。还有更多的:推理形式体现了一个类概念,在这个概念之中包含了它的明显的构造所具有的、在定律结合上的无限多样性。但同时又存在着一条先天的规律:任何一个与此规律相符的号称的论证,只要它从正确的前提出发,就确实是一个正确的论证。

而这是普遍有效的。只要我们通过论证从已有的认识上升到新的认识,在这个论证的途径中便会含有某种形式,它对于它和无数其他论证来说是共同的,而且这个形式与一个普遍的规律有关,这个规律可以一举证明所有这些个别论证的合理性。没有一个论证是孤立存在的,这是一个极为令人惊异的事实。所有的论证在将认识与认识连结在一起时——无论这是一种以外在方式进行的连结,还是一种既以外在方式,同时又在个别定律的内在结构中进行的连结——,都会明确地显示出一定的类型,一旦这个类型在普遍概念中被把握到,它就很快会引导到普遍的、与可能论证的无限性相关的规律之上。

最后还要强调十分奇特的第三个特征。从一开始,即在对各种科学的论证进行比较之前,人们便认为这种想法是可能的,即论证形式受认识领域的束缚。尽管客体种类的变化并不会导致相应论证的变化,但却有这样的可能存在,即按照某些极为普遍的类概念——例如那些规定着各个科学区域的概念——来明确地划分各种论证。难道确实不存在一种适用于两门科学,例如数学和化学的论证形式吗?现在很清楚,前面所举的数学和化学的例子恰恰说明这种形式是存在的。在任何一门科学中,人们都可以将规律运用于个案,也就是说,在任何一门科学中,数学和化学这种形式的推理都会常常出现。这一点也适用于许多其他的推理方式。我们甚至可以说,所有其他的推理方式都可以得到普遍化,得到如此“纯粹的”把握,以至于它们可以完全摆脱与一个具体有限的认识领域的任何本质联系。

第8节 这些特征与科学和科学论的可能性的关系

我们往往不会注意到论证特性的奇异之处,因为我们很少把司空见惯的东西当作问题,而论证的这些特性恰恰与一门科学的可能性以及进一步还与一门科学论的可能性有明显的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仅有论证是不够的。倘若论证无形式、无规律;倘若下述基本真理不存在,即:所有论证中都寓居着某种不是此时此地的(hic et nunc)(或简单或复杂的)推理所特有的,而是对于推理的整个类来说都是典型的“形式”,而且所有这类推理的正确性都要靠它们的形式来保证;——那么也就不存在任何科学了。倘若情况确是如此,那么谈论一种方法,谈论一种从认识到认识的系统有序的进步也就毫无意义了,任何进步都将是一种偶然。倘若情况的确如此,那么定律P 1 P 2 ……都仅仅是偶然地在我们的意识中聚合,并赋予定律S以真正的明见性。倘若情况的确如此,那么我们也就无法从一个已经成立的论证那里学到对未来的新质料做新论证的丝毫知识,因为没有一个论证能够对任何其他论证具有样板作用,没有一个论证自身能体现出一个类型,因而任何一个类似前提系统的判断组自身都不会具有某种类型之物(Typisches),即那种在新情况中、在接触完全不同的“质料”时(在没有概念强调,没有依据已被说明的“推理形式”的情况下)能够涌现给我们,从而使我们容易获得新的认识的类型之物。倘若情况的确如此,那么根据对现有命题的证明来进行研究也就毫无意义。这种研究怎么可能进行得下去呢?难道我们去把所有可能的命题组都彻底考察一遍,然后再确定其中哪些可以作为前提使用?这样的话,最聪明的人在这里也不会比最愚笨的人更占先,甚至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最聪明的人究竟还有什么会比最愚笨的人本质上更占先的地方?丰富的想象、广博的记忆、专心致志的能力,以及其他等等,这些东西固然美好,但它们只有在一个思维生物,即在一个其论证和发明服从于有规律的形式的思维生物那里才能获得智性的意义。

因为这是一个普遍有效的事实:在任何一个心理复合体中,不仅有许多因素,而且还有许多相互连结的形式在发挥着联想的、再造的作用。所以,我们的理论思想和思想关联的形式可以能够自己是有所裨益的。例如,某些推理的形式使得我们尤为方便地得出一个所属的推理定律,因为我们以往曾成功地进行了同一形式的有效判断,与此相同,一个有待证明的定律形式也能够使我们回忆起某些类似的论证形式,它们以往曾产生过类似形式的推理定律。即使这不是一种清楚和本真的回忆,它也是一种类似回忆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潜隐的回忆,它是一种(在B. 埃德曼的意义上的)“无意识的引发”;无论如何,这种东西表明,它能够——不仅仅是在那些由形式证明(argumenta in forma)占主导地位的学科中,如在数学中,而且还在其他领域中——使证明比较容易成功,从而是极有裨益的。一位熟练的思想家会比一位不熟练的思想家更容易找到证明,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证明的类型通过多次反复的经验必然会越来越深地埋在他的脑中,因而必定也就越来越容易在他那里发生效用并规定他的思维方向。在一定的范围中,任何一种科学思维都是在为科学思维一般进行训练;与此同时,在特殊的程度上和在特殊的范围中,数学思维又特别是为数学预先安排的,物理学思维又特别是为物理学所预先安排的,如此等等。数学思维依据的是典型的、对所有科学都共同的形式的存在,物理学思维依据的是另一些与个别科学的特殊性有特别关系的形式的存在(可以把这种形式看作是前一种形式的特定集合)。科学的技巧、前瞻性的直觉与预感所具有的特性都与此有关。我们谈论一种语言学的分寸和眼光,一种数学的分寸和眼光等等。谁会具有这种分寸和眼光呢?是那些通过多年训练而培养出来的语言学家或数学家。在各个领域客体的普遍本性中根植着实际关系的一定形式,而这些形式又规定了恰恰在这些领域中起主导作用的论证形式的类型特性。前探性的科学推测的基础便在于此。所有验证、发明与发现都如此这般地建立在形式的合规律性之上。

据此,如果有规则的形式使诸科学的存在得以可能,那么另一方面,大范围存在的形式相对于知识领域而言的独立性则使一门科学论的存在得以可能。若是这种独立性无效,那么一般逻辑学也就不复存在;存在的就仅仅是一些相互并列的、与各门个别科学个别地相应的逻辑学。但实际上这两者对我们来说都是必需的:其一是科学理论方面的各种研究,它们在同样程度上涉及所有科学;其二是作为前者之补充的各种特殊研究,它们涉及个别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并研究这些理论和方法所具有的特性。

因此,应当强调在对论证的比较性考察中得出的那些论证的特性,它会有助于我们对我们的学科本身、对科学论意义上的逻辑学的认识。

第9节 各门科学中的方法操作方式一部分是论证,一部分是对论证的辅助

但这里还须做几个补充。首先要补充的是,我们以上所做的讨论始终限制在论证上,而论证并不能穷尽方法操作这个概念。然而,论证在方法操作中具有中心意义,这样,我们所做的暂时的限制便是合理的。

可以说,所有那些本身不具有(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的)真正论证特征的科学方法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论证的思维经济的简化和替代,这些简化和替代本身首先通过论证而获得其永久性的意义和价值,尔后它们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尽管会获得论证的成就,但自身却不会包含论证所具有的那种明晰的思想内涵;另一类则代表着那些或多或少复杂的辅助手段,它们或是被用来为未来的论证做准备,或是被用来使未来的论证变得简单,或是被用来为未来的论证做保证,或是被用来使未来的论证成为可能,但这些辅助手段却不具有与这个科学基本过程相等价的和独立平行的意义。

我们接着第二类方法继续讨论。例如,要想保证论证一般的进行,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在于,思想要以恰当的方式借助于明确可区分的、单义的符号得到表达。语言为思想家提供了一个可以在大范围内使用的符号系统,使他可以用此来表达他的思想,但是,尽管这个系统对每个人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它仍然只是严格的研究的一种极不完善的辅助手段。模棱两可的含义会对结论的确切性造成有害的影响,这是众所周知的。因而一个谨慎的研究者不可以毫无工艺准备地去使用语言,他必须对他运用的术语进行定义,如果这些术语不明确并缺乏清楚的含义的话。因此,我们把名称定义看作是一种方法上的辅助操作,它的作用在于保证论证这个第一性的、真正的理论工序得以进行。

术语辞典的状况也与之相似。仅举一例:一些较为重要的和常常重返的概念用原初储存的那些定义过的表达往往只能十分繁琐地被表述出来,这时人们就必须用简短扼要的符号来标志它们;因为繁琐的、多重相互套接的表达会增加论证操作的困难,甚或使它们无法进行。

我们也可以从类似的角度来考察分类的方法,以及如此等等。

在上述第一类方法中,极有成效的各种算法便是一个例子。它的特有功能在于:用感性符号所做的机械运算进行人为的调整,从而尽可能多地为我们省略真正演绎方面的精神工作。但无论这些方法所做的工作有多么出色,它们也只有从论证思维的本质中才能获得其意义和证明。只要想一下那些机械运算的器具、计算器等等即可,此外还包括我们在对客观有效的经验判断做确定时所运用的方法操作方式,如:在确定某个星球的位置、某个电阻、某个惯性质量、某个折射率以及地球引力的常数等等时所采用的多种方法。这种方法中的任何一个都体现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而对这些措施的选择和调整是通过一个论证关系来决定的,这个论证关系普遍地证明,即便这个过程是盲目进行的,它也必定会以必然的方式提供一个客观有效的个别判断。

但这些例子已经足够了。很明显,每一个真正的认识进步都是在论证中进行的;因而所有方法的预防措施和工艺手段都与论证有关联,而逻辑学对它们的探讨则要超出论证的范围以外。正是因为这种关联,论证才具有其典型的,甚至本质上属于方法观念的特征。此外,正是因为论证是这种类型的,它们也一同被纳入前一节的考察范围。

第10节 理论与科学的观念作为科学论的问题

但这里还需要做一个进一步的补充。我们在这里已经看到,科学论所从事的当然不只是对个别论证(以及隶属于它的辅助手段)的形式与规律的研究。我们在科学之外也可以找到个别论证,所以很明显,个别论证——以及罗列在一起的一堆论证——还不能构成科学。如前所述,要构成一门科学还需要有在论证关系上的某种统一,某种论证层次顺序上的统一;而要达到所有科学都在追求的最高目标,这个统一形式本身具有崇高的目的论意义:在我们对真理的研究中——但这不是指对个别真理的研究,而是指对真理的王国、对这个王国的各个自然省份的研究——,为我们带来可能的促进。

科学论的任务因而也将在于:探讨作为这种或那种系统统一的科学,易言之,它要探讨在形式上将这些统一刻画为科学的东西是什么,决定着科学内在地划分为各个区域、各个相对封闭的理论的东西是什么,科学的根本不同的种类和形式是什么,如此等等。

我们同样可以把论证的这种系统组织纳入方法的概念之下,这样,我们为科学论所安排的任务就不仅仅只是探讨在科学中出现的知识方法,而且还包括对那些本身也叫作科学的知识方法的探讨。科学论不仅要区分有效和无效的论证,而且还应当区分有效和无效的理论与科学。显然,科学论由此而获得的任务显然并不独立于前一个任务,后一个〔探讨科学本身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前一个〔探讨论证方法的〕任务的解决;因为,在对论证进行研究之前,要想研究作为系统统一的科学是不可能的。无论如何,这两种研究都包含在关于科学本身的科学这个概念之中。

第11节 逻辑学或科学论作为规范学科和作为工艺论

如前所述,逻辑学——在这里所说的科学论意义上的逻辑学——应当是一门规范学科。科学是带有某种目的的精神创造,因而也是依据这些目的而受到评判的。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理论、论证以及所有被称之为方法的东西。一门科学是否真的是科学,一种方法是否真的是方法,这要取决于它是否与它所追求的目标相符。逻辑学想要研究的是,真实有效的科学本身包含着什么,换言之,是什么构成了科学的观念,通过这种研究,我们便可以确定,目前的经验科学是否符合科学的观念,或者,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接近于这些观念,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违背这些观念。这样,逻辑学便可以将自己称之为规范科学,并将自己区别于历史科学的比较性考察方式——后者试图将科学看作各个时代的具体文化产物,根据它们的类型特征与共性来把握它们,并从时代状况出发去说明它们。因为,规范科学的本质在于,它论证这样一些普遍定律:在这些普遍定律中给明了与规范性的基本尺度——例如一个观念或一个最高目的——相关的特定标记,一旦拥有这些标记,就意味着或者可以保证与这个尺度相适当,或者反过来为这种适当性提供不可或缺的条件;同样,规范科学还论证与上述定律相似的定律:这些定律或者顾及到与基本尺度不适当的状况,或者说明这种状况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科学必须给出普遍记号,用它们来说明,一个客体的状态究竟应当如何才能符合基本规范;就像治疗术无法说明普遍病症一样,也没有一门规范学科能提供普遍标准。科学论特别能够以及唯独能够为我们提供的东西乃是各种特殊标准(Spezialkriterien)。科学论确定,在科学的最高目的方面、在人的精神的实际构造方面以及在其他被考察的东西方面形成了这些和那些方法,如M 1 M 2 ……,通过这种确定,它表述着各种形式命题:任何一组精神活动,如α β ……,只要它们是在复合形式M 1 (或者说M 2 ……)中展开的,就会提供一个正确方法的案例;或者与此等值的说法是:任何一个以M 1 (或M 2 ……)形式进行的(所谓)方法运作都将是一个正确的运作。如果我们真的能够成功地提出所有这种类型或相近类型的自身可能而有效的定律,那么规范学科便可以包含衡量任何一个所谓方法一般的规则,但即使这时也仍然只是以特殊标准的形式。

只要基本规范是一种目的或能够成为一种目的,那么通过对规范学科之任务的容易理解的扩展,一门工艺论便可从规范学科中产生出来。这里的情况恰恰便是如此。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一项深入的任务,即:研究那些作为我们的支配力之基础、作为实现有效的方法之前提的各种条件,而且提出如下的规则:我们如何用机敏的方法去获得真理,如何确切地为科学划界并建立科学,尤其是如何发明或使用各种在这些科学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在所有这些方面避免犯错误,——那么,科学论就成为一门关于科学的工艺论。显然,规范的科学论自身便完全包含了这些任务,因此,鉴于规范的科学论所具有的无疑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对逻辑学的概念做相应的扩展,并在这种工艺论的意义上来定义逻辑学。

第12节 对逻辑学的有关定义

自古以来人们就乐于将逻辑学定义为工艺论,然而更进一步的规定通常会让人不尽满意。像判断的工艺论、推理的工艺论、认识的工艺论、思维的工艺论(l’art de penser)这类定义常常会令人误解并且至少是过于狭窄。例如,如果我们在最终提到的而且至今还在使用的思维的工艺论这个定义中把“思维”这个术语的模糊含义局限在“正确的判断”这个概念上,那么这个定义就叫作:关于正确判断的工艺论。这个定义之所以过于狭窄,乃是因为从它之中无法引申出科学认识的目的。如果说,思维的目的只有在科学中才能得以完全实现,那么这无疑是正确的;但随之也就应当承认,思维或认识实际上并不是这种所说的工艺论所要达到的目的,思维本身只是为达到这个目的而采用的手段。

其他的定义会引起类似的顾虑。这些定义也遭到最近又由贝格曼所提出的指责:对于一种行动的——例如绘画、唱歌、骑马的——工艺论,我们必定首先会期待它“指明,人们必须做什么,以便使有关的行动能够正确地进行,例如,在绘画时必须如何握笔和用笔,在唱歌时必须如何用胸、用嗓和用嘴,在骑马时必须如何收缰、放缰和夹腿”。所以,在逻辑学的领域中出现的是与工艺论完全异类的学说。 注191

施莱尔马赫把逻辑学定义为关于科学认识的工艺论,这个定义显然要更接近真理一些。因为不言而喻,在如此被划定的学科中,人们只会去关注科学认识的特殊性以及去研究科学认识所带来的促进;而有利于认识一般之形成的各种遥远的前提条件则留给教育学、保健学等等去探讨了。尽管如此,在施莱尔马赫的定义中有一点没有得到完全清楚的表达:这门工艺论有义务提出界定科学和建立科学的规则,而反过来,在这个目的中也包含着科学认识的目的。关于我们这门学科划界的出色想法可以在鲍尔查诺的《科学论》中找到,但更多地是在其批判性的前研究中,而不是在他自己所偏好的定义中。这个定义听起来十分怪异:科学论(或逻辑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它为我们指明,我们应当如何在合理的教科书中阐述科学”。 注192


1 在A版中为:真理。

2 在A版中为:有效或无效。

3 在A版中为:有效性。

4 在A版中为:为真。

5 在A版中为:为假。 cCfiUS94GqOLDBHVkLTHWqxMTVbw1eH4ipi95nMcOYlL9CQ/TqryxRE9cTPAN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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