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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已脱销多年的著作以哪种形式再版,这个问题给我带来不少烦恼。对我来说,《逻辑研究》是一部突破性著作,因而它不是一个结尾,而是一个开端。在完成付印之后我便立即继续我的研究。我试图完整地把握住现象学的意义、方法和它在哲学方面的可能影响,试图继续全面地考察已提出的各种问题,同时我也试图在所有本体的和现象学的领域内寻找并把握与之类似的问题。可以理解,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展,随着对错综复杂的意向“变异”(Modifikation)以及对相互交织的意识结构认识的深入,有些在第一次进入这个新领域时所得出的见解会产生某些出入。而遗留的含糊性则得以澄清,多义性得以消除;一些孤立的说明以往无法受到特别的重视,现在则在向大的联系的过渡中获得了基础性的意义。——简言之,原初的研究所获得的不仅仅是大量的补充,而且还有重新的评价;从扩展和深入后的认识角度来看,甚至连原初的阐述顺序也不再显得十分妥当。这种进步以及这种在研究领域上的扩展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及达至何种程度,这已经在我最新出版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付印于《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1913年)的第一卷——中得以表明,并会在即将出版的后两卷中更清楚地得到表明。

起初我曾希望,我有可能在发现并探究了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根本问题之后再进行一系列系统的论述;只要这些论述把这部旧著所含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加以筛选和合理的整理,纳入这些新的论述,使这些内容在其中也一起发挥效用,那么这部旧著的再版便是可有可无的。在实施这个想法的过程中我却产生了重重顾虑:诸项研究虽已具体实施,但尚须在文字上加以统一;对大部分内容要做新的阐述;对疑难之处或许还要做修改;就这些工作的范围与难度来看,要实现这个计划还得花费多年的时间。因而我决定首先起草《观念》。 注183 它应当提供关于新现象学的(由于它完全建立在实际研究的基础上)普遍而又丰富的介绍:关于现象学的方法,它的体系问题,它使哲学成为严格的科学以及使经验心理学合理地理论化的能力。尔后,《逻辑研究》应当再版,并且是以一个新的形式再版,它尽可能与《观念》的立场相符合而且能有助于引导读者进入到真正现象学和认识论的工作方式中。因为,这些研究如果能使对现象学感兴趣的人感到有所帮助,那是因为它不仅仅提供一个纲领(更不是那种高高在上的纲领,哲学总是被视为这样一种纲领),而是提供了现实进行着的、对直接直观到和把握到的实事的基础研究尝试;这种研究是批判地进行的,它自己并没有在对立场的阐释中丧失自身,而是保留了对实事本身和对关于实事的研究的最后发言权。在效果上,《观念》应当依据《逻辑研究》的已有效果:如果读者通过《逻辑研究》而精密地探讨了一组基本问题的话,那么《观念》便能够以它自己的方式帮助读者独立地进一步发展,这种方式便是:从最终的根源上进行阐明;描述纯粹意识的主要结构并系统地指明在纯粹意识中尚待研究的问题。

对我计划中的第一部分的论述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尽管一鼓作气完成的《观念》前两卷(对我来说它们是根本性的)由于篇幅过大而须分开出版,说到底,仅仅第一卷也就可以使我暂时满足了。而完成我的第二个打算的困难则要大得多。内行会一眼看出,要想把这部旧著完全提高到《观念》的水准是不可能的。这将意味着重新撰写这部著作——意味着一种永无兑现的拖延(eine Verschiebung ad kalendas graecas)。相反,完全放弃修改,仅仅机械地重印,这对我来说虽然舒适,却缺乏认真,它与我出《逻辑研究》新版的目标相距太远。我能允许所有那些疏忽、彷徨、自身误解(尽管它们在第一版中难以避免而且可以原谅)再次去迷惑读者,给他在对本质的明确把握过程中增加不必要的困难吗?

现在只能试一试中间道路,显然这是要做出某种自我牺牲的。因为这意味着我得保留某些属于这部著作的统一风格的模糊性甚至谬误。对于旧著的修改,以下准则是起决定作用的:

1.新版中不允许保留任何我无法完全坚信值得进行仔细研究的东西。从这点上看,可以允许有个别的错误留存下来,只要它们能够作为真理的自然基底、作为重新评价真理的好的动机而发挥作用。我在这里也可以说,出自当代一般哲学流派——它们基本上还是这部著作形成的那十年里的那些流派——的读者会像本书作者所经历过的一样,首先只是发现通向某个现象学或逻辑学的基底的通道。只有在可靠地掌握了现象学的研究方式之后,他们才会认识到,某些在他们以往看来是无关紧要的细微差异的区分,实际上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2.修改所有可修改之处,同时却不从根本上改变旧著的进程和风格;最主要的是:始终以最坚定的方式表达出那些在这部书中达到突破的思想动机;而在第一版中,当时还在迟疑和动摇的作者对这些思想动机的阐述是时而清晰、时而模糊的。

3.在阐述的进程中将读者逐渐地提高到一个相对上升着的明察总体水平上,并能在其中跟随这部著作的原初特征。这里须提醒的是:这部著作具有一条系统联结各项研究的纽带,但它不是文献意义上的一部书或著作。在这部书中,人们会经历一种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的不断提升,会在这种上升性的工作中获得愈来愈新的,然而又与已有的认识不无关联的逻辑学的和现象学的明察。新的现象学层次不断出现并且规定着对原有层次的理解。旧著的这一风格使得我有可能对它进行加工,让它有意识地引导读者在最后一项研究中基本达到《观念》所处的那个阶段,并且,这项研究中原先所容忍的那种模糊性和不彻底性将得到明晰的澄清。

在这些准则的意义上我开始工作。首先对于两个交付出版的部分(《导引》和第二卷的第一部分)而言,我的印象是:付出的巨大辛劳没有白费。当然,我必须时而补充,时而删除,时而重写个别句子,时而重写整节或整章。思想内容变得更为稠密并且在各方面都变得更为丰富;尽管已经放弃了任何校勘性的补充附录,这部著作的——尤其是第二卷的——整个篇幅还是不可避免地扩大了,这就是第二卷为何被分成两部分的原因。

关于各个研究以及这些研究的新构形还有以下几点说明:《纯粹逻辑学导引》就其基本内容来看仅仅是对1896年夏秋在哈勒所做的两个相互补充的讲座系列的加工,因而其中的阐述较为生动,有助于效果。这篇文字在思想上一气呵成,所以我相信可以不必对它做彻底的改动。另一方面我认为有可能从中间开始对这些阐述做许多重要修改,删除疏忽,最明确地说明要点。当然,还有几个欠缺,包括某些根本性的欠缺——例如“自在真理”的概念过于片面地偏向于“理性真理”(vérités de raison)——则不得不保留下来,因为它们属于此书的统一水准。第六项研究(现在是第二卷的第二部分)在这方面提供了必要的阐释。

我觉得再用新的批评,甚至用反批评来加重有关心理主义的争论是不太合适的,这些批评和反批评不可能再提出丝毫新的思想了。需要明确强调的是这部产生于1899年 注184 的著作与那个时代的关系。自这部著作发表以来,有几位我视作(逻辑)心理主义代表人物的著述者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的立场。例如,Th. 利普斯自1902年以来在他那些极为重要和独创的著述中所表述的观点便完全不同于他在这里被引用的著作所具有的观点。此外,不可忽略的是,还有一些著述者在此期间试图重新论证他们的心理主义立场,而我当时的阐述无法顾及到这些。

至于新版的第二卷,其中的“引论”得到了彻底的修改,原先的“引论”动摇不定,与这里实际阐述的各项研究所具有的意义和方法相距甚远。在第二卷出版之后我就立即发现了它的缺陷,并也很快便有机会(在《系统哲学文库》1903年第九卷 注185 发表的一篇书评上,第397-399页)对我将现象学标示为描述心理学的误导做法提出异议。几个原则性的要点已经在那里得到了言简意赅的刻画:在内经验中进行的心理学描述显得与外在进行的对外部自然的描述相等同;另一方面它与现象学的描述相对立,现象学的描述排除任何对内在被给予性的超越解释,也排除那种作为实体自我的“心理行为和状态”的超越解释。这篇评论指明(第399页):现象学的描述“不涉及经验个人的体验或体验层次;因为它对个人、对我的和其他人的体验既一无所知,也一无所测;它不提这类问题,它不做这类规定,它不设这类假说”。在这些年和随后的几年中,我对现象学的本质获得了完整的反思明晰性,它逐渐地将我引向关于“现象学还原”的系统学说(参阅《观念》第一卷,第二篇);这种明晰性不仅在对“引论”的重新加工中,而且对后面的整个研究文字都发挥了效用,可以说,整个著作因此而达到了一个本质上更高的明晰性阶段。

在第二卷第一部分的五项研究中,第一项研究——“表达与含义”——在新版中也保留了其“纯准备工作”的特征。它引起人们思考,它将现象学初学者的目光引向含义意识所含的最初的,然而却已十分困难的问题上,但它并不已经能够充分胜任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它对待那些机遇性(okkasionell)含义(确切地说,所有经验的直言判断都属于这些含义)的方式是强制性的。——这是由于《导引》无法完全把握“自在真理”的本质而带来的必然结果。

这里必须指出这项研究所含的另一个缺陷,它在这一卷的结尾处才能得以自明并受到纠正:它未能顾及到“意向活动”(Noetischen)与“意向相关项”(Noematischen)之间的区别与相应(这种区别与相应在所有意识领域中所具有的基础作用在《观念》中才得到完全的揭示,但在这部旧著最后一项研究的许多个别阐述中,有关这些作用的说明已经达到了突破)。B XV因此,“含义”作为观念所具有的根本性的双重意义未能得以突出。作者只是片面地强调了意向活动方面的含义概念,而在某些重要的地方实际上应当优先考虑意向相关项方面的含义概念。

第二项关于“种类的观念统一与现代抽象理论”的研究具有某种封闭性,这是指其风格而言,但也指其局限性而言;这一点使作者觉得无法期望对它做彻底的改造,即便它也得到大量的个别修缮。“观念”的类型在这里仍然未得到阐释,需要对它们做出基本本质性的区分,与它们相应的“观念直观”(Ideation)当然也要得到基本本质性的区分。这项研究的目的仅在于:使人们学会在一个类型,如由“红”的观念所代表的类型中,看到观念,并学会说明这种“看”的本质。

第三项“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的研究得到了彻底的改进,尽管在这里无须做出任何令人不满的妥协,无须进行任何补加的纠正或深化。这里须做的是:更好地帮助发挥这项研究的真正意义以及在我看来它所获得的重要结果的效用,消除这里的阐述所含有的多方面的不完善性。我有这个印象:这项研究被读得太少。对我自己来说,它曾提供过极大的帮助,而且它是充分理解以后各项研究的一个根本前提。

第四项“关于独立和不独立的含义的区别以及纯粹语法的观念”的研究与第三项研究相似。我的立场在这里也没有变化。我对这项研究的文字不仅做了修改,而且还在内容上做了某些充实,这些充实实际上暗示了我即将发表的逻辑学讲座的内容。

第五项“关于意向体验及其‘内容’”的研究必须受到深入的修改。在这里,现象学的主要问题(尤其是现象学判断学说的主要问题)得到了探讨;在未改变这项研究的结构和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能够上升至一个更高的清楚和明晰的阶段。我不再同意对纯粹自我的否定;但我仍然在缩减和修改后保留了与此有关的论述,以此作为与P. 纳托尔普的有趣争论的基质(参阅他的新著《普通心理学》,第二卷,1913年版)。第七节“心理学与自然科学的相互分界”被我全部删除,它经常被引用,却不够明晰并且在整个上下文的联系中是可有可无的。我过于保守的地方也许仅仅在于,我害怕触动这部书中的旧术语,因而保留了“称谓表象”(nominale Vorstellung)这个根本不合适的用语。

重新加工后现在正在付印的第六项研究,也是现象学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项研究,构成本书第二卷的第二部分。我很快便坚信,仅仅根据原先的阐述对旧内容做逐节的修改是不够的。虽然这里的问题组成也应当始终是唯一决定性的东西,但我已对这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而且又不愿放弃那些“准则”进行妥协。因此,我便完全放手地进行工作并加进了许多新的章节,以便将那些在第一版中未得到充分探讨的重大课题科学地贯彻下去,这就使得这项研究的篇幅得以大幅地增长。

与在《导引》中一样,我在第二卷中(第四项研究中有个小小的例外)也没有去分析那些对我的批评,我不得不遗憾地确认,这些批评几乎完全建立在对我阐述意义之误解的基础上。因此,我认为更为有益的是以一般形式去讨论对我的哲学追求及其历史归类的典型误解,这个讨论被我安排在第二卷的结尾,亦可说是一个后记。读者在读完《导引》之后就可以读一读这个附录,这样可以及时避免这些看似不言自明的误解。

这部著作附加了一个由哲学博士生鲁道夫·克莱门斯先生仔细制定的详细索引。我在这里要衷心感谢一些友好的帮助。首先应感谢私人讲师阿道夫·莱纳赫博士;两年前,当我刚开始深入考虑重新修改的可能性时,他就热情而又懂行地站在我一边。校对的辛苦则由于汉斯·利普斯先生和哲学博士生简·海林先生的帮助而从根本上得到减轻。

E.胡塞尔
1913年10月于哥廷根 809kCrHgD3rD0488nZLxmAWaT/oUMVghb0Twk0bndslsZe16gyDty0tjOEv1Hn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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