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的阐述中,我们主要以矛盾律为基本对象,因为对这个定律以及对逻辑原理一般做心理主义理解的企图尤为严重。迫使人们做出这种理解的思想动机的确带有强烈的自明性色彩。除此之外,人们也很少将经验主义教义专门实施在推理规律上;由于这些推理规律可以被还原为原理,因而人们以为不必在它们那里花费更多的气力;如果这些原理是心理学的规律,而三段论规律又是对这些原理进行纯粹演绎的结果,那么三段论就必然可以作为心理学的规律而有效。此时人们应当认为:每一个错误的推理的出现都会迫使经验主义交付出一个反驳它自身的决定性反证,因而从这个演绎中反而可以得出反驳那种对原理做心理主义解释的可能性的证据。人们还应当认为:在对原理的心理学内涵做思想上和语言上的确定时,人们需要谨慎从事,这种状况必定会说服经验主义者,使他们相信:他们所做的这种心理主义解释不能为证明推理公式做出丝毫的贡献,并且,无论这些证明在哪里形成,它自始至终都带有规律的特征,而这种规律和那些在心理学中被称为规律的东西是截然(toto coelo)不相同的。但是,哪怕是最明晰的反驳也无法动摇心理主义学说在其信念方面的自鸣得意。G. 海曼斯近来又详细地阐述了这个学说,他对那些错误推理的实存不抱丝毫异议,以至于他还认为:对一个错误推理进行证明的可能性甚至正是对心理学观点的证实;因为这种证明并不在于对一个不按照矛盾律来思维的人进行启迪,而在于指出在错误推理中未被发现的矛盾。在这里人们要问:未被发现的矛盾难道不也是矛盾吗?逻辑原则难道只是陈述被发现的矛盾的不相容性,相反却允许未被发现的矛盾同为真?这里又可以看到——只要想一想心理学的不相容性和逻辑学的不相容性之间的区别——,我们仍然还是在前面所说的那种含义模糊性的混沌领域中徘徊。
人们或许还想说:错误推理所包含的“未被发现的”矛盾这种说法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表述;只是在反驳性思维的进程中,矛盾才作为新的事物出现;这个矛盾自身表明是一种错误的推理方式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与进一步的结果相衔接(始终还是在心理学的意义上),以至于我们现在看到,我们必须把这种推理方式当作错误的东西加以否定——如果人们这样说,那就正好帮了我们一个小忙。这一种思维活动会具有这种成就,另一种思维活动则会具有那种成就。没有一条心理学规律在束缚人们去“反驳”错误的推理。无论如何,错误的推理在无数的情况中出现时都未受到反驳,而且是以令人信服的方式在声张自己。因此,为什么这一种仅仅在一定的心理状况下与错误推理相联结的思维活动就偏偏有权将一个绝然矛盾(Widerspruch schlechthin)归咎于这个错误推理,并且有权不仅否认它在这种状况中的有效性,而且还否认它的客观、绝对的有效性呢?这些问题同样也适用于“正确的”推理形式,连同通过逻辑原理对其证实性的论证。论证的思路只有在一定的心理状况下才能产生,这种思路为何有权将有关的推理形式标志为绝然有效的(schlechthin gültig)?心理主义学说对这些问题没有做出令人可以接受的回答。在这里和在任何地方一样,心理主义学说没有可能澄清逻辑真理对客观有效性的要求,因此也没有可能澄清逻辑真理作为正确与错误判断的绝对规范的功能。每次提出这种批评时都会说明:将逻辑学规律与心理学规律相等同的做法同时会取消正确思维与错误思维之间的区别,因为错误的判断方式与正确的判断方式一样是按照心理学的规律进行的。或者,我们难道是根据某种随意的惯例才把某些规律的结果称作是正确的,把另一些规律的结果称作是错误的?经验主义者是如何回答这些指责的呢?“诚然,朝向真理的思维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起各种无矛盾的思想联系;但这些无矛盾的思想联系的价值却又在于以下这样一种状况,即:事实上只有无矛盾之物才能被肯定,因而矛盾律是思维的自然规律。” 注257 这里我们要说,海曼斯为思维所规定的追求目标(即无矛盾的思想联系)真是一个奇怪的目标,因为除了无矛盾的思想联系之外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的联系——至少,如果这里所说的“自然规律”的确存在的话,情况就应当是如此。或者,这样说是否会是一个更好的论据:“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两个相互矛盾判断的联系宣判为‘不正确的’;即使有理由,也应当是如下的理由,即:我们本能地和直接地感觉到,不可能同时肯定这两个对立的判断。现在可以尝试一下,在不考虑只有无矛盾之物才能被肯定这个事实的情况下证明:人们始终必须在设定被证明之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证明。” 注258 这里可以看出前面分析过的那种意义双关性所带来的结果: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同为真这种逻辑规律的明察被等同于一种对心理学上的无能力的本能的和被误认为直接的“感觉”,即无能力同时进行相互矛盾的判断行为。明见性和盲目的信仰、精确的普遍性和经验的普遍性、事态的逻辑不相容性和信仰行为的心理学不相容性,就是说,不能同为真(Nicht-zusammen-wahrsein-können)与不能同时信(Nicht-zugleich-glauben-können)在这里被融为一体。
海曼斯将推理公式与化学公式进行比较,试图以此来说服人们相信这样一个学说,即:推理公式所表述的是“思维的经验规律”。2H 2 +O 2 =2H 2 O 这个化学公式所表述的仅仅是一个普遍事实:两个氢原子与一个氧原子在适当的状况下会组合成一个水分子——与此完全相同,
MaX+MaY=YiX+XiY
这个逻辑公式仅仅表述:“两个普遍肯定判断与两个共同的主体概念在适当的状况下会在意识中产生出两个新的个别肯定判断,而原初的普遍肯定判断所具有的谓语概念在这两个新的个别肯定判断中则作为谓语概念和主语概念出现。为什么在这种状况下会形成新的判断,而在例如MeX+MeY的组合中就不会形成新的判断,对此我们现在还一无所知。但我们知道,这种状况具有不可动摇的必然性,并且我们知道,只要前提得到承认,那么这种必然性会压迫我们,使我们将结论也视之为真,而且无论人们重复……实验多少次,最后的结果都会证明这种结论为真。” 注259 当然,这种实验必须“在排除所有干扰的状况下”以下面这种方式进行:“人们必须尽可能清晰地设想有关的前提,然后让思维机制发挥作用,并且等待一个新判断的产生或不产生。”但如果一个新判断确实形成了的话,人们就必须敏锐地关注:除了起点和终点以外,是否还有个别的中间阶段进入意识;而如果有的话,人们就必须尽可能详细、完整的将它们记录下来。 注260
这种观点让我们吃惊的地方在于它所包含的这样一个论断,即:在上述那些被逻辑学家们所排除的组合中不会形成新的判断。在涉及任何一个错误判断,例如像:
XeM+MeY=XeY
这种形式的错误推理时,人们必须说:两个XeM和MeY形式的判断“在适当的状况下”会在意识中造出一个新的判断来。这里也可以举化学公式为例,尽管这种与化学公式的类比在这里和在所有地方一样都是既合理又糟糕的。对此当然不能仅以逃避的方式回答说:在一种情况与另一种情况中,“状况”是不相同的。从心理学上来看,它们都同样有趣,而且那些从属于它们的经验命题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我们为什么要对两种公式做根本的区分呢?如果人们要向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便会回答:因为我们在涉及逻辑公式时明察到:它们所表达的是真理;而在涉及另一种判断时则明察到:它们是谬误。但这位经验主义者却无法给出这样的回答。因为,如果他所做的那些解释是对的,那么,那些与错误推理相应的经验命题也就会和那些与其他推理相应的命题一样有效。
这位经验主义者立足于对那种“不可动摇的必然性”的经验之上,而“只要前提得到承认,那么这种必然性会压迫我们,使我们将结论也视之为真”。但所有推理,无论是被证实的还是未被证实的推理,它们的进行都带有心理学的必然性,而那种(在一定状况下)可以感受到的压迫力在哪里都是一样的。谁要是不顾批评指责而始终维护一个已做出的错误推理,他就会感受到那种“不可动摇的必然性”,就会感受到那种不可能别样(Nichtanderskönnen)的压迫——他对这种压迫的感受和另一个进行正确推理并始终坚持其正确性的人所感受到的压迫是完全一样的。与所有的判断一样,推理也不是随意的事情。这种被感受到的不可动摇性并不是一种对现实的 1 不可动摇性的证明,即证明它会由于新的判断动机的形成(甚至在正确的和被认作是正确的推理的情况中)而发生变化。因而人们不能将它混同于真正的、逻辑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包含在每个正确的判断之中,它只意味着并且也只能意味着推理所具有的明晰可认识的(尽管不是为所有判断者都认识到的)观念规律的有效性。诚然,唯有在推理规律被明晰地把握到时,有效的规律性本身才会显示出来;与这种规律性相比,此时此地(hic et nunc)进行的推理所具有的明晰性则显现为一种对个案的必然有效性的明察,就是说,对建立在规律基础上的个案的有效性的明察。
这位经验主义者认为:我们“起初还不知道”,为什么在逻辑学中遭到摒弃的那些前提组合“不提供结果”。这也就是说,他希望从未来的认识进步中能获得更多的教益?但他前面的说法却让人得出这样一种印象:在这里我们已经知道了我们所能知道的一切;我们已经明察到:推理命题的任何一个可能的(即在三段论组合的范围之内的)形式在与那些有关的前提组合相结合时会提供一种错误的推理规律;人们应当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是对于一个无限完善的智力而言,也不可能有更多的绝然知识了。
与这些以及类似的批评相联结的还有另一种批评,这种批评虽然与前面的批评同样有力,但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却显得并不同样重要。这种批评如下:毫无疑问,用化学公式来进行类比是远远不够的,我是说,这种类比还不足以使我们感到有理由像对待逻辑学规律那样庄严地对待那些与此相混淆的心理学规律。在化学中,我们清楚地知道,在公式中表述出来的那些结合是在什么样的“状况”下进行的;这些状况可以极为精确地得到规定,正因为如此,我们将化学公式看作是自然科学最有价值的归纳之一。但心理学的情况则相反,我们所能获得的对“状况”的认识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至于我们最后只能说:这是一种常常出现的情况,即:人根据逻辑规律来进行推理,而在这种推理的过程中,某些无法得到精确规定的状况、某种“注意力的集中”、某种“精神的清新”、某种“预备教育”如此等等,是一个逻辑的推理行为得以成立的有利条件。推理的判断行为因果必然产生于其中的那些状况或那些在严格意义上的条件,对我们来说是完全隐而不显的。在这种状态下便可以理解:为什么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位心理学家想过要分别地阐述这些可以纳入到杂多的推理公式中去的、带有模糊的“状况”特征的心理学普遍性,并且敬献给它们以“思维规律”的桂冠。
在完成所有这些分析之后,我们也可以把海曼斯的这种有趣的(在许多在这里未曾提及的细节上富于启发性的)认识论尝试——“这种认识论也可以被称之为判断的化学” 注261 而且它“无非就是一种思维的心理学而已” 注262 ——看作康德意义上的那种“无望的企图” 注263 之一。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动摇反对那些心理主义解释的决心。推理公式并不具有那些为其奠基的经验内涵;当我们在等值的、观念的不相容性中表述这些推理公式时,它们的真正意义便得到最清楚的显现。例如,普遍有效的是:倘若“有几个X不是P”这种形式的命题不为真,那么“所有的M都是X”和“没有一个P是M”这种形式的两个命题也就不为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这里没有谈及意识,没有谈及判断行为和判断的状况以及如此等等。一旦人们看到了推理规律的真正内涵,那么下面这种错误的假象也就会消失,这个假象就是:对一个承认推理规律的明晰判断的实验造就,就可以意味着对推理规律本身的一个实验论证,或可以引入这样一个实验论证。
1 在A版中为: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