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将前一章所得出的普遍结论运用在作为规范学科的逻辑学上,那么这里会凸现出第一个和最重要的问题:哪些理论科学提供了科学论的根本基础?紧接着的问题是:在传统逻辑学和近代逻辑学框架中所探讨的那些理论真理,主要是那些属于逻辑学本质基础的真理,它们在那些已界定了的和独立发展着的科学以内具有其理论位置,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吗?
我们在这里遭遇的是关于心理学和逻辑学之间关系的争论问题;因为对于上述问题,有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流派已提供了回答:根本的理论基础是在心理学之中;根据心理学的理论内涵,那些赋予逻辑学以特征标志的定律是属于心理学的领域的。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关系类似于化学技术学的某个分支与化学的关系,土地丈量术与几何学的关系,如此等等。在这个流派看来,没有理由对一门新的理论科学,尤其是一门可以在更狭窄和更精确的意义上配得上逻辑学这个名称的科学做出划界。甚至有许多人会这样说,就好像心理学为逻辑的工艺论提供了唯一的和充分的理论根据。所以我们在穆勒撰写的反驳汉密尔顿的争论文章中读到:“逻辑学不是一门与心理学相区别并与之相并立的科学。如果逻辑学是一门科学,那么它就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分支,它与心理学的区别一方面类似于部分与整体的区别,另一方面则类似于工艺论与科学的区别。逻辑学的所有理论基础都归功于心理学,而且,心理学自身包含了逻辑学对工艺规则的所有必要论证。” 注209 在利普斯看来,逻辑学甚至只能作为一个组成部分被纳入心理学之中;因为他认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个特殊学科,正是这一点才将两者足够明确地区分开来。” 注210
如果我们询问这些看法的合理性证明,那么我们可以获得一个极为可靠的举证,这个举证似乎从一开始便断绝了进一步争论的可能。无论人们如何定义逻辑的工艺论——哪怕是定义为关于思维、判断、推理、认识、论证、知识的工艺论,定义为关于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在评估论证根据的过程中知性朝向的工艺论,如此等等——我们总是发现心理活动或心理产物都被标志为实践调整的客体。正如对一个材料的工艺加工要以对材料属性的认识为前提一样,在特别涉及对心理学材料的工艺加工时情况也是如此。对此材料的加工规则的科学研究无疑要回溯到对材料性质的科学研究上去:因而建造一门逻辑工艺论的理论基础是由心理学提供的,更进一步说,是由认识的心理学提供的。 注212
只要随时看一眼逻辑学文献的内涵,上述说法就可以得到证实。这些文献所讨论的始终是些什么呢?讨论的是概念、判断、推理、演绎、归纳、定义、分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心理学,只是根据规范的和实践的观点进行了选择和整理而已。无论对纯粹逻辑学做如何狭窄的划界,人们都无法把心理学的东西从它之中排除出去。这些心理学的东西已经藏在例如像真理与谬误、肯定与否定、普遍与特殊、根据与结论等等这样一些对逻辑规律来说建构性的概念之中。
与心理主义相对立的一派非常奇怪地相信,恰恰从逻辑学的规范特征入手便可以论证逻辑学和心理学这两门学科的明确区别。他们认为,心理学对思维的考察在于研究:思维是怎样的;而逻辑学对思维的考察则在于研究:思维应当怎样。所以,心理学所研究的是思维的自然规律,逻辑学所研究的是思维的规范规律。在耶舍所整理的康德关于逻辑学的讲座中,康德正是这样说的:“一些逻辑学家尽管在逻辑学中以心理学原则为前提,然而将这些原则引入逻辑学就像从生活中获取伦理一样荒唐。如果我们从心理学中,即从对我们知性的观察中获取原则,那么我们只会看到,思维本身是如何进行的,它如何处于某些主观的障碍和条件中;但这些只能导致对偶然性规律的认识。然而逻辑学的问题并不在于偶然性的规则,而是在于必然性的规则——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如何思维的,而在于我们应当如何思维。因此,逻辑学的规律必定不是从对理性的偶然使用中,而是从对理性的必然使用中获取的。人们不借助心理学也可以在自身发现这种对理性的必然使用。我们在逻辑学中不是要知道:知性是怎样的以及知性如何思维,它迄今为止在思维中是如何进行的;而是要知道:它在思维中应当如何进行。逻辑学应当教会我们如何正确地运用知性,即与知性自身相一致地运用知性。” 注213 赫巴特的立场与此相似,因为他指责他那个时代的逻辑学以及它所提出的“据说是心理学的有关知性和理性的叙事”。他认为,这个错误就像一门道德学说想以人类的爱好、欲望和弱点的自然史为开端的做法一样荒唐;他还在论证逻辑学与心理学之区别的过程中指出了逻辑学与伦理学相同的规范特征。 注214
这样一些论证并没有使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们陷入窘境。他们回答说:对知性的必然性使用也是一种对知性的使用并连同知性本身一起属于心理学。思维应当怎样,这仅仅只是思维是怎样的一个特例。当然,心理学要研究思维的自然规律,即所有判断一般的规律,无论它们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但如果人们这样来解释上述命题,就好像心理学只拥有在全面的普遍性中与判断一般有关的规律,而判断的特殊规律,如正确判断的规律则必须排除出心理学的领域,那么这种解释就是荒谬的。 注215 或许,反心理主义者的观点并非如此?他们会否认规范规律具有这种心理学特殊规律的性质?但这也无济于事。心理主义者会说,思维的规范规律只想表明,人们应当怎样进行思维,其前提是,人们想要正确地思维。“当我们对事物的思维与事物相一致时,我们的思维在质料的意义上就是正确的。但是,事物是这样的或那样的,是确定的和无疑的,我们嘴上便是这样说的。我们精神的本性使得我们只能以这种方式来思维事物。因为这里无须再重复那些已多次表述过的东西,即:任何事物本身显然都不能撇开我们对此事物的必然思维方式而为我们所思维或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因此,谁如果将他关于事物的思想与事物本身相比较,那么他的偶然的、受习惯、传统和好恶所影响的思维便只能用这样一种思维来衡量,这种思维摆脱了这些影响,除本身的规律性之外,它不听从任何声音。”
“但这样一来,人们为了正确地进行思维所必须遵循的那些规则便无非是这样一些规则而已,即:人们只有根据这些规则,才能像思维的特征、像它特征的规律性所要求的那样进行思维。简言之,这些规则与思维本身的自然规律是同一的。逻辑学要么就是思维的物理学,要么就什么也不是。” 注216
也许反心理主义这方面会说 注217 :诚然,表象、判断、推理等等这些不同的种属作为心理现象和素质同样也包含在心理学之中;但是,就这些现象和素质而论,心理学具有与逻辑学不同的任务。两门科学都探讨这些活动的规律;但“规律”对于两者来说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东西。心理学的任务在于规律性地探索意识过程之间的实在联系,以及意识过程与有关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组织中对应的过程之间的实在联系。规律在这里意味着一种关于必然的和无例外的、以并存与持续方式进行的联结的概括性公式。这是一种因果性的关系。而逻辑学的任务则完全不同。它不询问智力活动的因果性起源和结果;而是询问它们的真理内涵;它询问:这样一些活动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并且应当如何进行,才能使因果性的判断为真。正确的与错误的判断、明晰的与盲目的判断根据自然规律产生和消失,它们与所有心理现象一样具有其因果性的前后环节;但逻辑学家对这些自然的联系不感兴趣,他寻求观念的联系,他并不是总能找到这种联系,而是只能例外地在思维的事实进程中发现它们已实在化了。他的目的不在于思维的物理学,而在于思维的伦理学。因此,西格瓦特合理地强调说:在对思维的心理学考察中,“正确与错误的对立几乎不起作用……就像在人的行为中,善与恶的对立几乎不是心理学的对象一样。” 注218
心理主义者们会回答说,我们不能满足于这样一些浅学末见。逻辑学当然具有与心理学完全不同的任务,谁会否认这一点呢?它正是认识的技术学;但它怎么能够撇开因果联系的问题不谈呢,它怎么能够不研究自然的联系就去寻求观念的联系呢?“就好像并非每个‘应当’〔应然〕(Sollen)都建立在‘是’〔实然〕(Sein)之上,就好像并非每门伦理学都必须同时证明自己是物理学一样。” 注219 “人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始终可以被回溯到人们为达到某个目的必须做什么的问题上去;而这后一个问题与另一个问题又是一致的,即:这个目的事实上是如何达到的。” 注220 心理学与逻辑学不同,它不考察真与假的对立,“但这并不表明,心理学将这两个相互区别的心理实际组成视为相同;而是仅仅表明,心理学以同样的方式来说明这两者。” 注221 因此,在理论关系中,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关系相当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同时,逻辑学的目的主要在于提出形式的定律:智力活动恰恰必须这样而非那样地——普遍地或在特定的特征状况下——被赋予形式、被排列、被结合在一起,据此得出的判断于是便能够获得明见性的特征,能够获得在确切词义上的认识的特征。因果关系在这里是可以被把握到的。明见性的心理学特征是由某些前因所造成的后果。是何种性质的前因呢?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恰恰是任务所在。 注222
下面一些常被重复的论据也未能动摇心理主义派别:人们说,逻辑学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可能性就和逻辑学建立在其他科学基础上的可能性一样小,因为每门科学都只有通过与逻辑规则相和谐才能存在,每门科学都已经设定了这些规则的有效性。因此,将逻辑学建立在心理学之上的愿望是一种循环。 注223
心理主义方面会回答:从这个论据中可以推出逻辑学是不可能的结论,从这一点便可以说明这个论据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逻辑学作为科学本身也必须逻辑地操作,这样它自己便也陷入同一个循环之中;它必须同时论证它所设定的那些规则的确切性。
但让我们来进一步观察一下,这个循环究竟在哪里。它在于心理学将逻辑规律预设为有效的吗?但请注意预设(Voraussetzung)这个概念的含糊性。一门科学预设某些规则的有效性,这可能是指:这些规则是它的论证的前提;但它也可能是指:它们是科学为了成为科学而在操作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这个论据将两者混为一谈;它把根据逻辑规则进行推理与对逻辑规则进行推理看作是一回事;因为它认为,只要对逻辑规则进行推理就会产生循环。但正如一些艺术家在对美学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也能创作优美的作品一样,一个研究者也可以在不回溯到逻辑学上去的情况下建造自己的证明;所以逻辑规律也可以不是这些证明的前提。而对个别证明有效的东西,必然也对全体科学有效。
不可否认,反心理主义者们带着这些和类似的论据〔在与心理主义的对抗中〕显得处于下风。有不少人认为这场争论无疑已见分晓,他们认为心理主义学派的反驳是强有力的。毕竟这里有一点还会引起哲学的惊异:这样的争论居然会存在过并且居然还在延续着,同一类论据会一再被重复,而对这些论据的反驳却没有被看作是具有约束力的。如果一切都的确像心理主义学派所保证的那样一目了然,那么这种事态的存在确实会令人迷惑不解,尤其是在对立的阵营中还有一些无成见的、严肃的和敏锐的思想家存在着。是否真理又一次处于两者之间,是否两派中的任何一方都只认识到了真理的一个部分并且表明自己无力用明确的概念对这一部分进行划界,无力将它领会为总体的一个部分?是否在反心理主义者们的论据中——尽管它们含有一些在反驳的操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不正确性和不明确性 1 ——还留存着一些未化解的残余,是否在这些论据中还寓居着一种真实的力量,那种从无成见的思索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力量?就我自己而言,我想对这个问题做肯定的回答;我甚至觉得,真理的更重要方面是在反心理主义的一方,只是它的关键性的思想没有得到适当的表述并且被某些不确切的东西所模糊了。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所提出的关于规范逻辑学的本质理论基础问题上去。心理主义者们的论证确实解决了这个问题吗?我们在这里立即便发现了一个弱点。这些论据仅仅说明:心理学参与了对逻辑学的奠基,但它们并没有说明:心理学单独参与了,甚或主要参与了奠基;它们没有说明:心理学为逻辑学提供在我们所规定的(第16节)意义上的本质基础。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另一门科学而且也许是以无比重要的方式为逻辑学的奠基做出了贡献。而那门“纯粹逻辑学”的位置或许就在于此,在反心理主义派别看来,它作为一门自然划界的、自身封闭的科学应当具有其独立于所有心理学的此在。我们很乐意承认,康德和赫巴特的追随者们在逻辑学标题下所整理和加工的东西与逻辑学按其原先的猜想所必须拥有的特征不完全相符。如果他们所谈论的总是思维的规范规律,主要是概念的构成、判断的构成等等,那么人们就会说,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这些材料既不是理论的材料,也不是对心理学来说陌生的材料。但是,这种考虑会丧失其说服力,只要在进一步的研究中那个曾涌入我们脑中的猜测得到证实,这个猜测是指:那些逻辑学派尽管在对纯粹逻辑学的定义和构造方面不很成功,但是,它们在这样一点上却接近了纯粹逻辑学,即:它们注意到了在传统逻辑学中理论上相互联系的真理的丰富性,这些真理既不能被归入心理学,也不能被归入其他具体科学,因此这些真理使人们猜想到一个特有的真理领域。而如果它们恰恰就是那些所有逻辑规则最终与之相联系的真理,并且因而就是那种在谈到逻辑真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的真理,那么人们就会把它们看作是整个逻辑学的本质并把它们的理论统一称之为“纯粹逻辑学”。事实上我希望能够证明,据此而得到标示的是真实的事态。
1 在A版中为:尽管它们含有一些个别的、通过反驳而得以明朗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