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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婚姻族制

《易》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若是乎社会之组织,实源于家族,而家族之本,又由于男女之牉合也。欲知文化之源者,必不容不知婚制及族制审矣。

今言人伦,必始夫妇。然夫妇之制,非邃初所有也。《白虎通》言,古之时,人民但知其母,不知其父。是为夫妇之制未立之世。斯时匹合,盖惟论行辈。同辈之男,皆可为其女之夫。同辈之女,皆可为其男之妻。《周官·媒氏》有会男女之法。而《礼运》言“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盖由于此。其后虑以争色致斗乱,而程度日进,各部落之接触日繁,乃有劫略或价买于异族者。婚礼必行之昏时,盖即源于略夺。六礼之纳征,则卖买之遗俗也。《郊特牲》曰:“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厚别所以防同族之争乱,附远则借此与异族结和亲也。益进,则脱卖买之习,成聘娶之礼矣。婚礼有六,曰纳采, 亦曰下达,男氏求婚之使。 曰问名, 女氏既许婚,乃曰: 敢请女为谁氏。”谦,不必其为主人之女也。问其姓氏者,盖主人之亲戚或佣婢之类也,果是主人之女,奚用问姓也。纳采、问名共一使。 曰纳吉, 归卜之于庙。 曰纳征, 亦曰纳币,卜而得吉,使告女氏,纳玄纁束帛俪皮。 曰请期, 定吉日也。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请于女氏,女氏三辞,然后告之,示不敢专也。 曰亲迎。亲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质 同平。 明,赞妇见于舅姑。厥 三日。 明,舅姑共飨妇。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以著代也。 此礼亦称授室。与適(同嫡)子之冠于阼同,惟冢妇有之。 妇入三月 以三月气候一转也。 而祭行。舅姑不在,则三月而庙见。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礼记·曾子问》。 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也。 《公羊》成公九年,《解诂》。 纳征之后,婿若女死,相为服丧,既葬而除之。故夫妇之关系,实自纳征始。然请期之后,婿若女之父母死,三年服阕,仍可别婚。 《礼记·曾子问》。 则礼必成于亲迎。后世过重纳征,乃有未嫁婿死、女亦为之守贞者,宜清人汪容甫讥为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也。

娶妻之礼如此。若言离婚,则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说见《公羊解诂》。 庄公二十七年。其说曰: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丧妇长女不取,无教戒也。世有恶疾不取,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取,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取,类不正也。逆家女不取,废人伦也。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 《大戴礼记·本命篇》略同。后世法律,亦明七出之文,然社会情形,今古不同,故律所强其出之者,惟在义绝。何谓义绝,律无明文,盖难言之,故以含浑出之也。

婚礼精义,在于男不亲求,女不亲许。 今世婚姻适得其反矣。吁! 故如鲁季姬使鄫子请己,《春秋》大以为非。 《公羊传》僖公十四年。 然如《左氏》所载,子南子哲,争婚徐吾氏,乃使其女自择者,亦非无之。 《左传》昭公六年。 婚礼不称主人,特其形式而已。 《公羊传》隐公二年。 固非如后世,全由父母主婚,男女绝不与闻也。

婚年。《书传》、 《尚书大传》。 《礼记》、《公》、《穀》、《周官》皆云男三十,女二十。《墨子·节用》、《韩非·外储说右下》则曰男子二十,女十五。《大戴礼记·本命》谓上古男五十,女三十。中古男三十,女二十。此皆为之极限,使不可过。非谓必斠若划一也。大抵婚年早者,出于蕃育人民之意。迟则由于古人财力不及,故杀礼多婚,为《周官·大司徒》荒政十二之一。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杀止。 《荀子·大略》、《春秋繁露·循天之道》。 至于仲春而犹不能婚,则其财力不逮可知。故《周官·媒氏》,仲春会 计也。 男女,奔者不禁。所谓奔者,谓不备礼,正以贫乏故也。六礼不备曰奔,非淫奔之谓也。 婚年婚时,以王肃之说为通。见《孔子家语·本命解》及《诗·摽有梅》疏。 后世生计渐裕,则婚嫁较早。曹大家十四而适人, 见《女诫》。 汉惠帝令女子十五不嫁五算, 《汉书》本纪。惠帝时成年者纳一算。 皆其征也。 《大戴记》谓婚年自天子至庶子同。《左氏》则谓国君十五而生子。见襄公九年。 越勾践挠败于吴,乃颁律男女十七不婚嫁者,科其父母,以进生殖也。

畜妾之俗,起于富贵之淫侈。《盐铁论·散不足篇》谓“古者一夫一妇,而成家室之道”。妾非邃古所有,见于书传者,惟此而已。妾御之数见于经者,《公羊》谓天子娶十二女, 《公羊传》成公十年《解诂》。 诸侯九。 庄公十八年。取一国,则二国往媵,皆有侄娣。夫人有左右二媵。侄为今之内侄女,娣为今之小姨。 《曲礼》谓“天子有后,有夫人,皆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昏义》谓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周官》无三夫人,有世妇女御,而不言其数。 案冠、婚、乡、射、燕、聘诸义,皆《仪礼》之传,传文皆以释经。惟《昏义》末节,与经不涉,文亦不类。而百二十人之数,适与王莽和、嫔、美、御之制合, 《汉书》本传。和、嫔、美、御亦一百二十人。 其为后人窜入无疑。古者诸侯不再娶,所以“节人情,开媵路”也。 《公羊》庄公十八年。《仪礼·丧服传》。媵与夫人之娣,为贵妾,得为继室。 《昏礼》曰“无大夫冠礼而有其婚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然则大夫五十,犹得再娶,其为继娶可知。得继娶,其本为妾媵可知。故知畜妾为后起之俗也。

《颜氏家训》云:“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盖江左犹存有妾不得再娶之义,河北则荡然也。《公羊》质家, 《公羊》有文质两家,质求实际也。 母以子贵。 隐公元年。又《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篇》。 然妾为夫人,特庙祭之。子死则废。 《公羊传》隐公五年,《解诂》。 犹与正夫人有别。此由本为妾媵故然。再娶事自有异。《唐书·儒学传》: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祔祭,请诸有司。博士 博士为太常寺司员,掌礼也。 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適。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適也。两祔无嫌。”余庆用其议。后世亦多遵之, 同为適室,只限继娶。若世俗所谓兼祧(嗣也)双娶等,则为法所不许。大理院统字四百二十八号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妾之有无多少,古视贵贱而分,后世则以贫富而异。法律仍有依贵贱立别者, 如《唐书·百官志》:亲王孺人二人,媵十人。二品,媵八人。国公及三品,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 庶人娶妾,亦有限制。 如《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取妾,违者笞四十。 然多成具文而已。

贞妇二字,昉见《礼记·丧服四制》。宋伯姬逮火而死, 排他为爱情之要素。鲁女嫁宋伯姬。古例傅姆不下堂。傅,年长之男侍。姆,年长之女侍。 《春秋》特书之。 《公羊传》襄公三十年。 以及《芣苢》、《柏舟》、 柏舟,齐公主嫁卫国君,甫抵卫城而国君亡。 《大车》之序于《诗》。 皆见《列女传》。刘向学《鲁诗》,今诗分鲁、齐、韩三家,古唯《毛诗》而已。 皆可见儒家之崇奖贞节。然有淫通者,亦不以为大过。 《凯风》之诗,卫有七子之母,不安其室。而孟子曰: 《凯风》,亲之过小者也。” 视再嫁尤为恒事。 《郊特牲》曰: 壹与之齐,(妻也)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案: 壹与之齐,终身不改。”谓不得以妻为妾。非谓不得再嫁。注亦不及再嫁义。此语为后人窜入无疑。 宋学家好作极端之论。宋学盛行,而贞节乃益重,上中流女子,改嫁者几于绝迹矣。世多以伊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为诟病。案此语出程氏《外书》,《外书》本不如《遗书》之可信。而此语之意,亦别有在, 意在极言失节之不可,非主妇女再嫁言也。 泥其辞而昧其意,亦流俗无识使然。未可专咎小程也。

倡妓之始, 娼妓本作倡伎,最初之时,本为男人所操之业。日本谓之卖淫。 世多以《管子》女闾三百为征。此盖后世乐户之流。至于私倡,则其原始,无可征矣。后世乐户,多以罪人及其家属充之。或取诸贱族。详见《癸巳类稿》。 乐户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俞正燮理初著有《乐户集》。

以上论婚制竟。以下略论族制。

夫妇之制既为邃初所未有,则保育子女之责,必多由母任之。故人类亲亲之情,必造端于母子。知有母,则知有同母之人焉。由此而推之,则知有母之母焉。又知有与母同母之人焉。亲属之关系,自此昉也。故古代血统,以母为主,所以表其血统者为姓。于文,女生为姓,职是故也。女系时代,得姓之由,略如下图:

斯时甥舅为一家之人, 同姓一,异姓二,阴阳之义也。母党者,生之所自出也;妻党者,生之所由出也,终始之义也。其后所生者虽不同,而其为甥舅则一也,均异姓也。 而世叔父则否。欧俗财产或传诸甥由此。人类生计,必自渔猎进于游牧,自游牧进于耕农。渔猎之世,民居出谷洲渚之间,可以合族而处。游牧须逐水草,耕农各有分地,斯不然矣。丁斯时也,人民由合而分,而女子遂为男子之私属。私其子姓,人有恒情,有财产者,必思传于子。又古代职业,父子相继,欲知其人为何如人者,必先知其父为何如人。财产权力之统系,亦必有以表之。夫是之为氏。故姓之始,恒从女。而氏之起恒从男。

然至男权日张,妻子皆为之私属, 周时子姓乃随父,如文王姓姬,夫人任武王亦姓姬。 则表女系之姓,亦易而为男系。如周姓姬,齐姓姜,宋姓子是也。是之谓正姓,同出一祖者,正姓皆同。而又有氏以表其支派。若鲁之三桓, 孟孙氏、仲孙氏、季孙氏。 郑之七穆是也。是之谓庶姓。 详见《礼记》、《尚书大传》注疏。 三代以前,大抵男人称氏,女子称姓。 详见顾亭林《原姓》。 姓百世尚不更,氏数传而可改。封建既废,谱牒沦亡,正姓多不可知。亦无新起之庶姓,而姓氏之别遂亡。详见《通志·氏族略》。 古有王牒纂修馆。

下图九族,为今《戴礼》、《欧阳尚书》说。

古文家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乃九世之误也。 俞荫甫说。 宗法至周而始详,盖亦至周而始严,其法以别子为祖。别子之正適为大宗,次子以下,皆为小宗。小宗之正適,为继祢小宗,其正適为继祖小宗,以次相传,为继曾祖小宗,继高祖小宗。继祢者兄弟宗之,继祖者从兄弟宗之,继曾祖者再从兄弟宗之,继高祖者三从兄弟宗之,六世亲尽。则不复宗事与我同六世之正適,故曰五世而迁。大宗之正適,则永为同出一祖者所宗事,故曰百世不迁。凡诸小宗,皆为大宗所统摄。族之殇与无后者,从祖附食。皆祭于大宗之家。故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 《仪礼·丧服》。 大宗不绝,则同出一祖之人,皆能抟结而不散。此宗法之组织,所以为坚强而悠久也。天子者,同姓诸侯之大宗。诸侯者,同姓大夫之大宗。故曰“君之宗之”。 《诗·笃公刘》。 然则宗子皆有土之君,故能收恤其族人。族人皆与宗子共生息于其封土,故必翊戴其宗子。此宗法与封建,所以相辅而行也。 九族之义,详见《五经异义》。宗法详见《礼记大传》。 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祖,正统之世祖也。宗,旁系也。

如上图,大宗之祖不能称国君为祖也。然称宗则可也。而不能亲与祭祀,以正名也。旁系在本系内称诸侯,至别系内又得称世祖。小宗在别系内又得称大宗。

古代之民所以笃于宗族者, 先有族后有宗。 以其时人类相亲相爱之情未广,分工协力之道未备,政治与生计之抟结,皆止于是也。后世亲爱之情日扩,通工易事之范围亦日广。职业复杂,断不容聚族而居,强宗巨家或且为政令之梗。则宗法不得不替,而相生相养,专恃五口八口之家,治理则胥由于国矣。 有谓古之家族观念厚,今之家属观念薄,实则非人心之异,乃社会之组织不同有以致也。古者社会组织简陋,宗族事务非协力无以生存。今则适趋其反,工商发达,凡百事业,皆可以金钱代力。则宗族愈大,反致无济于事,是以宗族之观念疏焉。 丧服同财,以大功为限。平民有弟,则为余夫。 《孟子·滕文公上》。 可见古者卿大夫之家,较今日普通之家为大。平民之家,则相等也。五口八口,为一夫上父母,下妻子。此谓相生相养,不得不然之抟结。较诸欧人,亦仅多上父母一代耳。此非至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之世,不易破除也。宗族百口,累世同居之事,史传多载之。笃旧者侈为美谈,喜新者又以为诟病,其实以中国之大,此乃凤毛麟角耳。制度与社会组织,格不相入,未有能行之广、持之久者也。继嗣之法,自周以来,始专重適长。其时宗族方盛,宗子之地位最尊,有一大宗,则同出一祖之人,皆得所依倚。故所不可绝者仅大宗。后世宗法既废,敬宗收族之意亦亡。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见解,依然如故, 《孟子·离娄上》。 遂至人人皆欲立后,此其势实不可行。故仪礼之家多非之。然财产既许私有,无后则产无所归,归公非人情所愿。近亲分受,转益纠纷,尚不如立一人焉。主其祀而袭其产之为得,此习俗之所以重立嗣,而法律亦从而许之也。惟今世法律,当重保护人之财产,立后与否,当听其人之自愿。财产归诸何人,当一凭本人之意。而法律于此,不能尽符。此则未尽善者耳。 赵瓯北先生著《陔余丛考》一书,专叙历史上制度与社会组织正史所遗漏不载。

兼祧之法 长房之子兼祧于其次各房者,则于本生父母服三年而于兼祧父母服一年。小房之子兼祧长房者,于本生父母服一年,于兼祧父母三年。 创于清高宗时。盖一族人丁衰少时,往往近亲固无多丁,远房亦无支子。清律禁立异姓为后。 惟仍得为养子,且得分给财产。 又禁昭穆 辈份相称也。 失序,非如是,不能令人人皆有后也。女子继承,系国民政府新定之法,于理固当。然与习俗相违,推行尽利,尚非旦夕间事也。 dRVW/RZuAjQVZrBdIF8bCvtkpL9friP9yYbqKpb0zA4rIkp0GFRorsevM4h5IR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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