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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

2020 年 11 月 3 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申报出口,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第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第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第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第六,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上述税收规定有利于缓解相关企业因新冠疫情造成的困难。

从政策来看,2019 年年底以来,我国先后出台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新设多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鼓励多元投入建设海外仓,海关新增跨境电商B2B监管方式开启试点等全方位支持政策,打通了多个“堵点”,助力跨境电商抵御新冠疫情冲击,进一步优化了跨境电商监管体系,为后续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动力。

从企业层来看,跨境电商在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人员流动限制、货源不足、订单大幅减少等问题的同时,及时调整了企业库存、物流、履约条件、资金链等领域的策略,实现了跨境电商企业在信息综合服务能力、全球物资供应能力、全球物流整合能力等方面的提升,推动了跨境电商企业的优化升级。总之,新冠疫情“大考”提升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全球供应链集采能力,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跨境电商产业链在全球范围的优化布局。 G0jxJr9D4aBlhOsDPWrcONeFECE1mZ+CDYYi1REd42//VuEEMeE2OakSSILUwV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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