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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四八新政”下电子清关流程及监管政策
——单一窗口、两段准入、三单合一

2.4.4.1 单一窗口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通过持续优化整合,“单一窗口”功能范围覆盖到国际贸易链条各主要环节,逐步成为企业面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接入服务平台。“单一窗口”提高国际贸易供应链各参与方系统间的相互操作性,优化通关业务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2.4.4.2 两段准入

2019 年 10 月 16 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160号),自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货物口岸通关验放速度。

“两段准入”是指对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和准予销售使用实施分段准入监管,即“准予入境”的进口货物完税后可以直接从进口口岸提离,待检测合格后再“合格入市”。这是海关监管作业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实现了大多数中低风险进口货物的快速通关和流转,有助于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降低货物滞港产生的仓储成本和时间成本,提升海关监管和通关的整体效能。

根据海关总署“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推进安排,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在京朝阳关(0118)、东疆港区(0217 )、昆山海关(2325 )、外港海关(2225 )、广州机场(5141)、海珠海关(5120)、新沙海关(5212)、蛇口海关(5304)、前海海关(5356) 9 个隶属关区开启“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以上关区的“两段准入”试点企业可在货物申报中提交“两段准入”申请。

①第一段监管:准入进入关境。这是指进口货物完成必要的口岸检查,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类: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第二类: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第三类: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第四类: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者经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②第二段监管:准入进入中国市场。这是指进口货物准予从口岸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第二种: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第三种: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两段准入”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第一段监管)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第二段监管)两类准入监管。企业在海关取样后将货物附条件提离至存储地,待海关确认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流入国内市场以销售或使用。该模式可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便捷进口通关流程,缩短货物口岸停留时间,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过去货物需要在口岸办结所有手续后才能放行,现在通过“两段准入”模式,企业可以先行附条件提离货物,提前做好入市相关准备,节约时间 2 ~ 3 天,同时有效降低了物流成本。

2.4.4.3 三单合一

“三单”信息就是海关公告中的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相对应的“三单”就是订单、支付单、运单(也叫物流单),是在消费者下单后由不用类型主体的企业分别推送的。

订单包括订购人信息、订单号、支付单号、物流单号及商品信息等,由电商企业推送电子订单数据。

支付单包括支付人信息、支付金额、订单号、支付单号等,由支付企业推送支付单数据。

运单包括分物流单号、订单号、商品信息、收货人等,由仓储物流服务商推送运单数据。

支付单由有支付资质的企业推送给海关,订单和物流单由跨境电商平台或提供保税仓仓储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推送给海关,海关核对“三单”信息,核验放行后才可以进行境内段配送。

“三单合一”的监管要求在国家层面有效提升了跨境电商监管力度,在征缴海关税费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保障,但同时也提高了跨境电商行业的进入门槛。由于需要和第三方支付、物流、保税仓及电子口岸进行系统对接,因此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成为业务开展的基础。

在实际政策落地过程中,“三单合一”也存在着很多变通方式,如部分关区仅要求“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而有些关区则要求“四单”,除了订单、支付单、运单外,还需要由代理清关公司报送“清单”。同时,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均可由代理清关公司代为报送,但需要先向海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核。

近年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实施的走私犯罪案件不断涌现,从实践来看,多地有关执法部门往往以“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是否相符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依据。

事实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多种类型,其罪与非罪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以“三单”是否相符作为依据。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违法违规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境内企业与电商平台勾结,伪造消费者信息后恶意“刷单”,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货物,并在境内销售牟利。

第二种: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后,平台因不愿意透露客户隐私,而未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境外电商企业,电商企业为符合报关要求,遂将涉案货物以虚假身份信息报关入境。

第三种:境内企业与电商平台勾结,雇用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向电商企业下单并付款,电商平台根据订单信息进行报关,涉案企业在货物入境后向被雇用人付款回购,并从雇用人处实际收取货物。

第四种:境外非电商企业从事针对境内消费者的跨境销售业务,其委托境内企业负责报关,境内企业为牟取利益,与电商平台合谋,用电商平台外的交易生成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商形式报关入境后,将货物交付境内消费者。

第五种:境内电商平台为节省物流时间,伪造消费者信息用于刷单,将电商企业的货物以跨境电商形式报关入境后,再向有需求的境内消费者销售。

扩展学习
跨境电商与代购

代购本身是一种中性行为,但不少代购者为了追逐商业利益,对海关抽检抱有侥幸心理,超量携带应税物品或雇用“水客”闯关,从而让代购与“灰关”、逃税、走私产生了交集。与跨境电商相比,代购的税务违规问题更为普遍而隐蔽。

1.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①针对旅检渠道,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②针对邮递渠道,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

2.代购转型是大势所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只要是通过网络促成交易的经营行为,都将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职业代购可以属于广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旦个人经营行为在登记后转变为公司或商业主体经营行为,依法依规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就成为必然。

进一步讲,跨境电商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化的代购模式,是代购转型的方向。《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使一些未转型的代购必然离场,而给转向跨境电商的合规代购留下的则是一大片市场空间。

无论是《电子商务法》,还是频繁出台更新的部门规章,都释放出国家鼓励、支持、引导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的积极信号。

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利用优惠政策提升业务总量的同时,也应增强合规意识,避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滋生走私的温床,否则便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nlt19u/v3iZ1pRwcJGJ1uohdiXbDkYLgeUgS7X2eI8+ShXuH76NQha87Qfs0M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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