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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监管要求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 10 日前(当月 10 日是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2 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 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 10 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扩展学习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积极推进跨境电商“三单”对比、全程无纸化监管、出口退货创新举措等,积极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2020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 46 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 号)中,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跨境电商B2B相关环节着力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措施。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政策的解读参见网址http: //tjs. customs. gov. cn/cus toms/302249 /302270 /302272 /3173188/index. html。 vl6SPDde6kKxCdBB1DE24C2g4TEstMkezoS3O1c8DzetRHIHR9QQp17lPVQnS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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