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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该通知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2.3.1.1 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 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3.1.2 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 号文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3.1.3 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 4%执行。

2.3.1.4 核定征收程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2.3.1.5 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5stid0wB5LOijhXGBXiio97iUGv673cjuEvfEzwJVZBUfPaBvOgYqf5C4lbIbd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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