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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在推进贸易全球化、信息化、便利化的同时,也给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造成了冲击,加速了传统法规及征管方式的调整。

2.2.4.1 “四八新政”

“四八新政”是指 2016 年 4 月 8 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共同出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要求跨境电商平台的零售进口品不再按物征收行邮税,而是按照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同时行邮税率也相应调整。“四八新政”从法规的层面认可了跨境电商。为保证跨境电商的平稳过渡,该法规的执行先后经历两个延长的过渡期。

2016 年 4 月 8 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②公布跨境零售进口电商正面清单,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品类受到一定的限制。

③规定个人购买限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 2 万元。

④跨境零售进口的标准提高,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的首次进口需提供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证明。跨境监管政策规范调整的内容较多,但给出了一定的过渡期,部分政策于 2018 年起开始实行。2017 年 9 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再次延长,延长至 2018 年年底。过渡期的两次延长给了跨境电商企业更多的调整空间,使之整体处于政策利好期。

2.2.4.2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 20000 元调整至 26000 元,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机调增;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 2000 元调整至 5000 元。

②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 5000 元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 26000 元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必须按照一般贸易的税率缴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③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④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2.4.3 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

2018 年 9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实施“无票免税”政策。

2019 年 10 月,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出台更加便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即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开展出口业务。新政策落地意味着未来跨境出口政策趋向明朗,总体形势较为乐观,对出口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但监管力度也会不断加大。

2020 年 1 月 17 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等 50 个城市(地区)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据海关统计,2019 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为 918.1 亿元,同比增长 16.9%,对丰富国内产品供给、促进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吸引消费回流、更好满足居民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lHqM6d0KWrSNU+q1iSEnquv9ZVAHW9s8WYEGBsPc5tESpdvayk8Rb403Nj02q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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