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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通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制度是多维度的,既有对消费者身份、电商企业的注册等要求,也有对物流、交易、支付等环节的监管。这种交易模式的核心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商品在进口通关环节享有税收的优惠。

2.2.1.1 海关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进口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一样,需要报关,接受海关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监管原则为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2.1.2 相关企业实行海关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2.2.1.3 推行全程通关无纸化

海关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和通关服务平台,实现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审单、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各个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报关企业通过平台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同时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通过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支付电子信息,使清单信息和“三单”信息实现对接。缴纳税款采用网上支付、电子支付的形式。海关审核、查验、放行后将验放指令电子回执反馈报关企业。

2.2.1.4 明确“三单”数据传输主体,统一传输标准

① “三单”数据传输主体。交易信息由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企业提供;物流信息由物流企业提供;支付信息中,出口商品由电商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实际收款信息,进口商品由支付企业传输交易、支付信息,邮政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在对所传信息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代为传输交易、支付信息。

② “三单”数据格式标准。交易信息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订购人姓名、订购人身份证号、订购人电话或手机号码等信息;支付信息包括支付类型、支付人姓名、支付人身份证号、支付人电话或手机号码、支付金额等信息;物流信息包括运单号、承运商品的订单号、运抵国或地区(进口为启运国或地区)、收货人姓名、收货人身份证号、收货人电话或手机号码。

2.2.1.5 出口实行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①简化申报。对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 B2C出口商品,电商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税则 4 位税号申报。

②清单核放。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经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不再汇总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汇总统计。符合以上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按《申报清单》汇总统计。

2.2.1.6 进口申报通过“单一窗口”实行“三单合一”监管政策

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在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时,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1.7 对B2C销售模式按照B2B

在零售进口模式下,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申报方式,代办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并承担法律责任。在零售出口模式下,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申报方式,按照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并承担法律责任。

2.2.1.8 有效管控风险

“制度+科技+人工”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机制和前、中、后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制度”,即建立规范,对外明确清单和“三单”数据内涵与申报要求,对内规范海关作业,为风险管控奠定基础;“技术”,即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全面采集清单、“三单”和海关作业以及相关部门数据,并创新技术方法,为风险管控提供保障;“人工”,即将人工智慧和机器智能相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分析和处置。事前预设域值类风险参数,对超量、超额购买等进行有效控制;事中在实施清单和“三单”相关数据自动比对基础上,下达布控指令和设置风险参数,重点防控安全准入风险,同时提示并处置税收风险;事后适时对企业实施稽查。 B816VWJJKCEkiRSukB4CpIKKo20nJhWzwm3/Y1Tu2Fl3Yj3jyTPxdj0mWhh83K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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