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收入阶段,贫困问题与中、低收入国家阶段有着本质的不同。尽管欧盟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0 年欧盟贫困人数为 1.15 亿人,占欧盟人口总数的 23.4%。但这种贫困只是相对贫困,也就是说,即使是贫困居民也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只是收入和生活水平与其他成员还有一定差距,而且这种差距与中等收入阶段的国家相比已大有下降,即收入分配差距在高收入阶段国家虽然存在,但已不太严重,而且很多国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如同属亚洲的日本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时间窗口为 1973—1985年,1993 年其基尼系数仅为 0.25,收入比较平均。韩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时间窗口为 1988—1995 年,1998 年其基尼系数也仅为 0.32,收入差距相对合理。因此,在这一阶段,人们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小康甚至富裕阶段,其民生诉求进一步升级,即要求在促使国民财富普惠全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改善生活质量,让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作为人类通向平等与幸福的基本制度保障,在这一阶段已不只是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手段,更是一种实现公平、普惠,切实维护个人自由、平等与尊严,实现共同富裕的福利型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