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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旅行社设立的影响因素

(一)影响旅行社设立的外部因素

所谓外部因素,是指旅行社本身无法控制而又必须受其约束和影响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

1. 旅游市场环境

旅游业的发展,受宏观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其中,国际环境、政治和法律环境等会为旅行社经营和发展带来各种机会和威胁;宏观经济环境决定着整个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而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又影响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旅行社业能否有一个稳定发展和不断增长的趋势;社会环境中人口成分的变化能够为旅行社的经营和发展创造有利机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会给旅行社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动力。

2. 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任何企业都要受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及法律规定的制约,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旅行社的设立规定,一般都要与宏观经济形势相吻合。因此,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在设立旅行社之前,都要仔细研究与旅行社的设立密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各国对旅行社的设立都有不同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包括申办者的从业经验、法定的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等。

(二)影响旅行社设立的内部因素

1. 资金的筹措

资金的筹措是旅行社可以自行控制的最主要和最关键的内部条件。在外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要开设一家旅行社,人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资金问题,没有足够的资金,开设旅行社便成为一纸空谈。《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各类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额和质量保证金提出了具体要求,因而申办者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开办旅行社的资金需要。资金筹措的渠道主要有自有资金、合股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2. 营业场所

设立旅行社必须拥有能够满足业务经营要求且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所谓“固定的营业场所”,是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能够为旅行社所拥有或使用,而不是频繁变动的营业场所。该场所还要具备“足够的营业用房”,即拥有适合本旅行社发展所必需的、满足旅行社业务经营需求的房屋面积。旅行社营业场所的选址对其经营管理以及今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旅行社这样的服务企业来说,其竞争力将直接受到其地理位置和环境的影响,因此选址问题直接影响着旅行社业务的供求关系。

3. 协作网络

在旅游业发展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旅行社能否联络各有关部门、行业,形成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主要取决于旅行社自身的努力。所以,人们也将协作网络归为内部条件的构成因素。至于协作网络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则取决于旅行社的性质、业务范围和组织能力。

4. 客源渠道

客源是旅行社的生命线,客源组织情况将最终决定旅行社的经营状况。在外部条件具备之后,旅行社能否吸引客源、保证客源的稳定性、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或加入某个销售网络之中,将最终决定旅行社能否顺利发展。在申办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旅行社必须对未来客源市场进行研究论证,对企业经营前景做出分析预测。

5. 员工的录用

从整体上看,旅游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会受到旅游教育发展程度的制约,但旅行社可根据自身的规模、实力及业务经营范围,以相应的条件选聘旅行社所需的专业人才。

二、中国关于旅行社设立的法律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对中国旅行社的设立做了以下规定: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

1. 国际旅行社

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

2. 国内旅行社

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 外商投资旅行社

从2008年7月1日起,中国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作出新的规定,将注册资本的限制从4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250万元人民币。

(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分社,应当向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拥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业务专用汽车。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拥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营业许可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制度的确立是由其业务性质决定的。旅行社业务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服务,作业范围广、环节多、投资少、风险大,这就要求旅行社业务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经营规范和较高的市场准入条件。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在申请业务许可证时,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址,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及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旅行社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络办法、经济性质、宗旨和目的、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额及资金来源、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4)资格证明文件。旅行社申请营业许可应提供的资格证明包括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相应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5)验资报告。由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设立国内旅行社者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及处罚的,才可申请经营出境业务。

申请后,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批准者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在其到期前3个月内到原颁证机关换证。申请人可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在实际工作中,中国旅行社的审批采取“先筹备、后验收、再审批”的做法,即申办者首先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获准筹备旅行社,并在接到获准筹备通知后一年内达到验收标准。

筹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筹备期自然淘汰那些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能力的申办者;二是帮助那些有条件的申办者创造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以便在注册后能够尽快进入经营状态。如果申办者自接到筹备通知后一年内仍未达到验收标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规定取消其筹备资格,并规定该单位3年内不得再开办旅行社。

申办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后,认为自己已经具备经营业务条件的,可填写审批旅行社技术报告(申请材料、审批意见和必要的用表),正式申请验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地验收合格者,可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获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

(二)办理注册登记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旅行社的申办者必须在收到营业许可证后的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旅行社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旅行社的成立日期。

(三)办理税务登记

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并在办妥银行账号之后,申请税务执照。旅行社在办理税务执照时,应向当地税务部门领取统一的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结束后,申领发票,开张营业。

(四)设立分支机构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能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从2008年2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了对旅行社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1. 分社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旅行社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须具有以下条件:①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②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③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④符合《旅行社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程序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级行政区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其设立程序如下: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分社和门市部都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WFVR1RN5cHTmB06E63ojbzgLPoO8llgAP/sWxoMH1N5nptAsfhYhXvwiHhs56C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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