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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权益保护

发达国家在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特别是美国、日本和德国,随着自身海外投资权益的迅速扩大,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保护框架,相关实践经验对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一)美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核心目标

美国是最早对海外利益进行系统保护的国家之一,其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的演变与发展和其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实力的持续上升密不可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伴随着海外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变化,美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核心目标都有所调整,当前,其核心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维护全球政治经济主导地位。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投资比贸易更能够延伸和扩展美国的海外权益,更能直接影响美国在全球的“领导地位”。因此,美国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实际上要高于国际贸易权益保护,更具有综合性、强权性、扩散性和系统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作其维护政治经济“霸主”地位的重要措施。

其次,促进大型跨国公司在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扩张与发展。大型跨国公司是美国国家利益的主要执行者,是美国经济命脉的掌控者,也是海外投资保护的重点。

最后,以“美国第一”“美国优先”为原则,为美国调配全球自然资源、市场资源、金融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政府通过构建保护美国跨国公司、个人和各类非政府组织海外投资的保护体系,维护美国国家利益。

(二)美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

1.法律层面顶层设计

自19世纪上半叶国力大幅增强并开始对外扩张以来,美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基本思想一直没有改变,即坚持法外治权 ,且拒绝接受“卡尔沃主义” 。同时,美国还确立了保护海外经济利益的赫尔原则(Hull Rule),即任何一国政府无权以任何理由没收私人财产,除非给予了及时、合适、流通方便的补偿。当然,当前美国企业和公民还是要遵守投资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但美国海外投资保护的诸多具体政策,经常会体现出法外治权的思想。

美国海外权益保护法律,可以从国内国外两个维度来看。在国内维度,美国出台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构成了保护海外投资权益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保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信息服务等。例如,在《经济合作法》中,美国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责任,帮助企业规避汇兑限制、国有化等企业无法管控的政治风险 ,并通过在法律层面上规定、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承保范围、期限、保费优惠举措等,对美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产业布局加以引导和监管。美国还制定了《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准时付款法》《经济复兴税法》等,减少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美国国内立法具有很强的延伸性,主要针对国有化或没收美国公司资产的国家提出了限制性政策措施,如取消美国对该国的海外援助;授意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停止或暂缓向该国提供贷款;取消该国的最惠国待遇(GPS Privileges);对继续向该国投资的美国投资者取消美国政府支持的政治风险保险等。

在国外维度,一是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尽可能使本国企业能够拥有正常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本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对待或出现与投资行为相关的法律纷争时,能够提供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依据。二是签订或“升级”《自由贸易协定》(FTA) [1] ,其中对市场开放与准入、投资方式和比例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签约国对第三国一致行动等与投资相关的条款,尽可能争取对美国企业有利的制度安排。

2.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政策体系

美国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政策体系分为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两个方面。

(1)直接政策体系

直接政策体系直接作用于美国的海外投资行为。一是海外投资保险政策。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时间较长,承保范围逐步扩大,有力支持了美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活动。美国企业海外投资遭受的战争与暴乱、汇兑限制、国有化(征收)等企业自身无法承受或无法规避的政治风险由政府来承担,即当因上述政治风险发生实际损失时,由政府财政提供的专项资金给予赔付。

二是融资支持体系 。美国设立了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体系:政府委托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相对灵活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不同额度的贷款,并允许特许的私人投资公司向东道国和行业风险较高、难以获得普通融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三是信息服务体系。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海外安全顾问委员会等机构强大的数据搜集和分析能力,尽可能为本国企业提供投资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的信息和研究报告,帮助企业合理评估投资风险和国别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成立了维权中心(Advocacy Center),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美国高级官员访问投资东道国的关键官员信息,以及美国驻外使馆商务官的直接支持。

(2)间接政策体系

间接政策体系主要是指美国的货币政策,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环境会因此受到很大影响。世界货币美元的汇率波动、融资环境的变化,为美国企业更轻易地进入一国市场、以更为低廉的成本获得资金支持、获得更为优惠的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美国还把对外援助与海外直接投资挂钩,当美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遭受不公平待遇时,援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限制就会间接发挥保护作用。

3.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组织机构

美国涉及海外权益保护的机构较多,除一般性政府机构外,还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OPIC成立于1971年,是政府支持成立的发展性融资与保险机构,相当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桥梁,帮助后者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立足,并促进东道国就业和经济增长。OPIC为美国投资者提供金融、政治风险保险等服务,确保相关项目符合较高的环境保护和社会标准,其业务范围目前涉及160多个国家。根据《2018年善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案》,特朗普政府已着手对OPIC进行升级改造,如增资600亿美元,将OPIC与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的发展贷款部进行整合,成立新的国际发展金融公司(USDFC)。从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角度看,OPIC主要职能是落实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使投资项目的融资便利与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更加紧密结合在一起。未来,OPIC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可能进一步创新,并有可能与美国进出口银行(US EXIM)在中小企业融资与风险保障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合作。此外,美国还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巴黎俱乐部等国际多边机构,为美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强大保护。

(三)美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主要特点

首先,美国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视作其全球政治经济战略的一部分,充分利用自身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通过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相结合、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多边组织,全方位地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权益。

其次,以国内法作为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基础。在“美国优先”原则下,美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国内法规国外化倾向更加突出,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商谈中表现出强势态度。

最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将海外投资保险作为长期坚持的主要政策,并将海外投资保险与项目融资、贷款担保等海外投资支持措施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方面,促进海外投资发展,应对了海外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将海外投资保险作为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一个工具,关口前移,运用金融资源配置减少单个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共性政治风险,将一部分单个企业对投资权益保护上升到国家层面,有利于保护整体利益。

二、日本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一)日本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核心目标

虽然日本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较大变化,海外投资规模也曾大幅波动,但日本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目标多年来并未发生改变:一是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作为积极落实促进海外投资这一国家战略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持续“走出去”;二是打通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摆脱岛国经济的局限性,维护日本作为主要经济强国的地位。

(二)日本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

1.制度层面顶层设计

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日本先后制定了涉及外汇管理、海外投资、海外金融资产、海外能源供给、海外粮食安全、海外矿产资源、海外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海外日本企业支援方面的《外资法》《外汇法》《境外拓展对策资金贷款制度》《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法》《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对保护政策目标、主要保护对象、相关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作出了明晰的顶层制度安排,使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与海外市场开拓相辅相成。

2.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政策体系

(1)投融资政策体系

某些情况下日本企业境外投资只需拿出相当于投资总额10%的资金,其余部分可向带有政策属性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设有境外投资支持基金,为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低利息的特别贷款。

(2)保险政策体系

日本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担战争与政治暴乱、恐怖主义袭击、汇兑限制、国有化与征收以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对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具有政策性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政策保障,从制度层面将海外投资保险打造成为日本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为确保日资企业海外投资权益得到更为及时、更为有力的保护,日本还会通过东道国政府或者国际同业之间的合作,以再保分出的方式寻求当地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质性承保日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3)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政策体系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还针对从事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矿产以及煤等资源型投资,设立了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体系。与一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同,鉴于日本缺乏自然资源,且资源投资的资金规模一般都比较大,日本政府设立了损失准备金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补贴,当企业发生损失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补偿。这一体系相当于政府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海外投资给予了专门的基金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了资源开发难度较大、投资规模较大和期限较长导致不确定性大幅上升带来的风险。

(4)信息咨询政策体系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牵头与可能发生金融往来的投资东道国主要银行以及日本地方银行沟通协调,为海外投资的顺利落实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对外投资前期,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设计融资结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以及日本国际协力组织联合会为企业提供东道国政治外交、经济金融、投资政策以及社会信息,提供研究分析报告,帮助企业开展前期调研规划、做好风险预案,与当地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有效沟通。同时,日本贸易振兴机构还利用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联合对外投资的日本企业,建立日本企业互帮互助、资源分享平台,合理规避海外投资风险。此外,政府也会不定期地发布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指导报告。

3.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组织机构

20世纪80年代,日本曾建立了复杂的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后来部分政策性组织陆续被合并和简化。目前,除政府机构外,与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相关的组织主要如下:

(1)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JBIC)成立于1999年,由日本输出银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合并构成,是一家以日本政府提供资本金、以政府借款和发行JBIC债券作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金融机构。JBIC一度与日本政策金融金库合并,成为后者的国际金融部门,2012年,JBIC再次独立,成为日本面向国际的重要政策金融部门之一。JBIC为日本企业在海外投资、跨国并购以及资源类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其服务对象十分广泛,不仅面向对外投资的日本企业(投资者),还面向日资在当地的法人(包括合资企业),或向该法人贷款、出资的外国银行和政府。JBIC通过国内机构及其海外分支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并为中小企业提供特别的“两步走贷款”。这种贷款通常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项目,但对日本有战略意义的大型项目或有助于大型企业跨国并购的项目也可以申请此类贷款。

(2)日本贸易保险公司

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ippon Export and Investment Insurance,NEXI)前身为1950年成立的日本通产省贸易保险局,2001年4月,依据日本《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和《贸易保险法》改组为独立行政法人,政府主管部门为经济产业省。改组后,政府为其建立了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底NEXI制定下一年度保险计划,报经济产业省审核,经济产业省再报国会通过特别会计制度安排风险保障基金。经济产业省为其95%以上的业务提供再保险,甚至在业务涉及国家利益时提供100%的再保险。2007年,NEXI改制为经济产业省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但政府原有支持政策没有改变。NEXI主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融资保险、投资保险和非限制性贷款保险以及担保和保函业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其将海外投资保险作为主要险种。

(3)日本政策投资银行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Japan,DBJ)由政府全额出资,是日本政府实现政策意图的有力工具,前身是成立于1951年的日本开发银行。主要业务是向日本基础产业、大型成套项目、欠发达地区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也为国际客户提供综合投资及贷款服务,目前在中国、新加坡、英国、美国设有代表处或子公司。2008年DBJ改制后,更加注重股权投资,海外业务迅速扩张,为日本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日本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主要特点

首先,日本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作为连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重要手段。日本政府强调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联动性,鼓励企业“走出去”,重视消除企业后顾之忧,实现海外投资支持与海外投资保护的一体化,尤其是海外投资融资、保险和信息服务的一体化。

其次,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较为紧密。日本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非常紧密,两者在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上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如在定期向海外日本企业提供安全信息方面,除建立高效、有力的企业海外安全协调机制之外,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也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建立官方和非官方的合作渠道。

最后,借助多种政治经济手段以实现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目标。基于战败国的特征和战后发展规律,日本的经济外交以实现国家经济利益为目的,经济外交不仅被视为追求国家经济利益的手段,更被视为弥补国家政治外交与军事外交能力不足的重要途径。同时,鉴于海外投资对本国经济的重要意义,以及日本确保战略资源供应、扩大世界经济影响力的诉求,日本重视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作为经济外交的重要内容,通过政治沟通尽可能扫除双边经济合作中的障碍。

三、德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德国在法律、经济、非政府组织等多个层面,构建了保护本国企业海外利益的机制,有效防范海外纠纷并进行协调和解决。

(一)德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核心目标

德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核心目标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将影响塑造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维护德国西方经济强国和世界经济大国地位,通过相对更趋于市场化的手段,在全球产业链上获得优势地位;二是微观层面,帮助德国企业在已经全面开拓欧洲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对发展中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开拓,引导德国企业以更加长远的目光谋划全球布局。

(二)德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

1.制度层面顶层设计

德国从国家战略层面制定了完整、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实现境外投资便利化,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国门。1961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对外经济法》,同时生效的还有《对外经济条例》,对本国资本输出给予更多优惠和指导。德国政府将海外权益保护与建立双边或多边国际直接投资保障条约联系在一起,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双边协议来保障德国企业在国外的经济利益,有效防范风险,高效处置风险。这些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资本和盈利的自由汇出;用法律手段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解决等。目前,德国是世界上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有利于德国企业将其国外投资置于有效的保护网络之中。

2.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政策体系

(1)信贷和财税保障体系

德国政府在金融、财税等方面给予企业较大支持,帮助本国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

在金融方面,德国政府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给予贷款、担保和补贴等方面的支持。联邦政府所属机构同私人投资者合作,通过贷款支持等形式提高本国企业在国外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企业到海外投资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向德国清算银行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申请贷款担保,以获得所需贷款;政府对投资前调查给予资助,承担为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子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的50%以上的费用。

在财税方面,德国政府对海外投资企业也给予支持。一方面,采用政府补贴等形式扶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例如通过补贴形式支持企业参加展览会,把其视为开拓国际市场、寻求合作伙伴、创造市场机遇的捷径。这些金融、财税支持,很多都配套有相应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纠纷风险。另一方面,德国政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德国对已在东道国纳税的子公司汇回利润不再征税;税收无差别待遇,要求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取得的利润及其资本不得有税收歧视,只能与其国内企业享有同等税率甚至更多优惠;实行特定的限制税率,原则上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投资所得采用10%~15%的限制税率。

(2)海外投资保险与担保体系

德国建立了完善的海外投资担保体系,制定并颁布了《海外投资担保条例》,详细规定了投资保险/担保 的原则、条件、申请程序及担保损害处理等内容。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所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德国企业海外投资及其收益因东道国政治事件或政策变化(即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由官方机构开展相关业务;而商业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承保这类风险,或在收取高额保费的情况下方予以承保。具体而言,德国经济与能源部牵头成立一个有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的联合委员会负责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并委托商业机构进行具体操作。政府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担保为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遭遇非商业风险时及时给予经济补偿和资金保障,以使企业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使企业投资得以继续进行,保障其商业利益。此外,对于东道国征收等政治风险,在得到东道国的赔偿或补偿前,德国政府会暂停对该东道国提供投资保险/担保,一直到纠纷解决。

(3)信息支持体系

德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发挥联合服务效应,并借助社会中介的力量为跨国公司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多年来,德国财政部、劳动合作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局等政府部门致力于建立科学、高效、透明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跨国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如东道国法律政策咨询、投资环境分析、市场机会和风险咨询等,并委托律师行、会计师行及各类专业调查公司协助海外投资企业做详细的市场调查,此外,联邦政府还聘请专家为企业的海外经营提供咨询服务。政府还提供一般性投资环境、市场及潜在投资伙伴的信息,以及在运营阶段出现问题时应如何解决等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仅是在市场开拓和商业运营方面为企业提供了帮助,更是为企业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提供了较好的“软约束”。

3.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组织机构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担保机构。德国裕利安怡公司(Euler Hermes Germany-State,EH State)成立于1917年,100%归Euler Hermes S.A. Paris所有。1949年以来,EH State和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 Coopers AG,PwC) 受德国经济与能源部的委托经营官方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两机构组成的联合体由EH State负责领导与管理,各项运营收支都由政府预算统一管理。

二是具有部分官方支持背景的民间组织。德国工商总会(DIHT)是由82个独立的工商会(IHK)组成的行政联合机构,其派出的驻外机构遍布全球,已在70多个国家设立了110个驻外商会或代表处。这些商会或其代表处具有相当程度的与东道国政府协调的能力以及利用东道国法律进行沟通的能力,与世界各地的德国驻外大使馆相关经济部门密切合作,对德国企业在世界各地的投资提供纠纷防范和处置帮助。

(三)德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主要特点

首先,政府以塑造世界经济大国、打造可持续的跨国大型经济体为出发点,将本国企业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运用政治外交、军事、援助等手段,配合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顺利开展。

其次,注重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正式制度安排实现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愿意在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制度约束下的合作共赢。此外,德国政府帮助本国企业在世界上塑造了良好形象,将制度等“硬约束”与社会舆论等“软约束”相结合,构建相对友善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环境。

最后,重视信息服务的重要作用,并将信息服务与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联系起来。重视信息搜集分析能力建设,在此基础上,在投资东道国发展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民间组织,构建政府正式驻外机构与带有一定政府背景的民间机构共同组成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信息网。

案例:德国成功处置海外投资纠纷案例

菲律宾马尼拉机场三号航站楼项目

1997年,德国法兰克福机场管理公司与菲律宾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获得马尼拉机场三号航站楼的特许经营权。2002年,新上任的菲律宾政府终止了特许经营权,征收了德国投资者在三号航站楼中的投资,德国投资担保机构普华永道(PwC) [2] 为此向德国投资者支付了4190万欧元赔款。

征收事件发生后,法兰克福机场公司寻求在世界银行旗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投资仲裁,但仲裁庭认为,德国投资者通过秘密股东投资协议规避了菲律宾有关公共设施投资项目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未满足德国与菲律宾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合法性”的要求,裁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在整个过程中,德国政府一直都在通过外交等各种途径解决纠纷,德国驻菲律宾大使馆也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咨询,与菲律宾当局进行交涉。在投资担保项下支付了赔款后,德国政府宣布,在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得到补偿前,将不再为德国向菲律宾的出口和投资提供担保,并在全球范围内宣传该案例,特别是向欧盟成员国通报,以警示菲律宾的政治风险,以此向菲律宾政府施压。

菲律宾政府为了吸引德国和欧盟投资,2017年底与德国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款。在此基础上,德国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裕利安怡公司与普华永道(德国)重启了对菲律宾的承保。


[1] 近年来最为明显的案例是2018年12月北美三国签订的、取代《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美国获益较多。

[2] 受德国联邦政府(经济部)委托,普华永道德国审计公司受理出口信贷担保和对外投资担保调查业务,是部际联合委员会(IMA)成员之一。资料来源:商务部驻德国经商参赞处, http://de.mofcom.gov.cn/article/ztdy/200811/20081105910553.shtml YeEkJs1JRnjpmlrWeXRnyinIt4IAUABa2FuJqxfZ+FsAxzolOfh4tQouKITN3m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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