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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税基等价的金融税收逻辑

(一)“税基等价说”下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框架

经过上文对金融业增加值到金融税基的梳理,我们得出可以在多个环节对金融机构收入征纳的选择。那么最应该在哪个环节征收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不是流转环节的税收就一定代表效率?在最后的财富环节征税,就意味着能解决公平问题?各国税收当局在思考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设计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性安排,从而形成了各国金融税制。

图2-3 金融税制形成的理论脉络

根据金融活动的运行特征,现实中对金融业课税的选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对金融业收入的征收,包括对金融机构课征的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各种税收附加等。第二类是对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征收,一般包括财产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第三类是对金融交易行为的征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也包括在转移和遗赠金融资产时开征的遗产与赠与税。调节国际资本流动的托宾税提议也属于这种类型。

依据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与否,金融业税收也可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对于金融业直接税政策,国外理论界少有争论,原因在于所得环节的税收公平,即不同行业的最终所得应参照同一标准纳税。而对于金融业间接税政策,即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特别是交易行为是否征税,在国外理论界则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图2-4 金融业税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税种

(二)金融税制争议容易集中于流转环节

从上述金融税种来看,金融资产税和金融机构所得税是对已经发生的经营成果的课征,一定程度上是事后体现的,对进行中的金融交易双方影响较小,税收负担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内部,难以向后转嫁,对经济的影响面也相对有限。

以增值税、营业税、交易性税收为代表的金融业流转税则不同,其征收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交易规模与税收负担能力往往并不匹配,甚至由于金融产品价格的易变,往往还不呈正相关关系。金融交易链条的拉长,产品趋于复杂,同一资产交易层次的增加,也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质疑。金融流转环节的征收,往往对金融机构资金配置从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的传导影响甚广。

另外,源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金融产品供给竞争的非充分性,金融业的流转税似乎又容易向实体部门转嫁。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税负转嫁(Shifting of Taxation)的本质是民众对政府税款责任的分担,其程度取决于政府运行成本和税务契约,否认金融行业具有税收转嫁的特殊性。新古典凯恩斯主义学派尝试通过税收归宿(Tax Incidence)视角讨论税收如何在市场不同主体间的分配机制,发现税收负担通常落在缺乏市场弹性的一方,承认金融业转嫁税负的能力较强。20世纪80年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梳理了各国流转税的应用实践,发现大型跨产业金融集团具有信息优势,有能力税收负担转移到其他市场主体(Tait,1988)。沿着这一思路,Genschel(2002)研究发现,诸如银行账户,债券或股权之类的资产高度机动且易于迁移,更容易逃避税收负担。金融危机期间,金融业通过信用降级、财政救助等渠道,将金融运行所需缴纳的税负成本,分别转化给交易对手损失,以及全民税收来负担(De Mooij,2011),将金融税负转嫁从微观层面拓展到宏观维度,对于金融税收转嫁有了新的理解。

由此种种,相比其他税种,对金融业在流转环节的课税,对整体实体经济的实质性影响相对较大,对税收负担能力的认识分歧较多,容易成为各方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实证与案例分析2-1 “税基等价”的公式表达

收入法GDP核算视角下的金融税基等价分析图定性阐述了基于收入法的金融税基等价理论。为进一步明确金融业增值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税基对应收入要素,有必要对税基等价做公式表达。

一、税基等价讨论的假设与前提

假设讨论国为封闭经济体,投资等于储蓄,固定资产折旧看做非政府部门投资。政府部门实施平衡预算(零赤字),除税收外无其他收入(国有企业收入可视作非政府部门讨论)。企业所得除分配个人股东外全部用于再投资(企业无消费),对税基推导和GDP核算全部采用现价口径。

相关数学符号表达如下:

续表

二、金融业增值税、所得税税基

(一)金融业增值税税基

变换以上方程组可得金融业增值税税基:

TB vat =W+ES+T OET -SI-T OPET

比较①式和③式可得:金融业增加值中全部的劳动者报酬和企业盈余进入金融业增加值税基,生产税净额中的价内税进入了金融业增加值税基。留在金融业增值税税基之外的部分为价外税、固定资产折旧、企业补贴收入。

(二)金融业所得税税基

税基测度: TB inct =TB vat -T incta -T OPIT -OINC OTB

联立③式,并考虑: T OET =T OPET +T OPIT

可得: TB inct =W+ES-SI-T incta -OINC OTB

即金融业所得税税基为劳动者报酬和企业盈余减去补贴收入和影响税基的所得税调整。

三、金融业增加值从收入法到支出法的表达

②式与④式联立,考虑 T VA +T OPET =T PET ,可得⑥:

FVA=T PET +DFA+TB cit +TB iit +T incta +T OTIP +OINC OTB

其中: T citPTA +T iitTD =T incta

从支出角度表达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基:

将以上公式组代入⑥式并按以下公式组合并税收:

将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调整等看做政府让利,分别进入个人消费、储蓄,企业留存收益和分配利润。个人所得税税基外所得进入个人消费、储蓄,企业所得税税基外所得进入企业留存收益和分配利润。

定义:

继续变换⑥式可得:

FVA=T+DFA+C′ i +S′ i +RE′+DP′

从支出角度考虑,定义:

企业留存利润视同企业储蓄: S C =RE′

企业分配利润分为个人消费、个人储蓄、企业消费、企业储蓄四部分:

DP′=C iDP +S iDP +C cDP +S cDP

定义:

基于以上公式组变换⑦式可得:

FVA=E G +C NG +S′ NG

⑧式可看作 Y=G+C+I 的变体。至此,我们完成了金融业增加值通过税基路径从收入到支出法的推导。

四、金融业财产税税基

从⑧式可知,财产税税基为非政府部门储蓄: TB pt =S′ NG

基于前述公式组拆解财产税税基,可得:

TB pt =DFA+S′ i +RE′+S DP

考虑到:

合并价内税 T TIP =T iTIP +T cTIP ,可得:

TB pt =DFA+W+ES-C″-T TIP

附录 字母缩写及定义

续表 QLHS0PsN+I9ZQSESyLf7BndMsUVF5iLBCny5zt1/mwjjoqioyvzbLjDR0IoIKz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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