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目前我国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分为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两种。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快速增长,金融业产出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2018年,我国金融增加值占经济的比重为7.7%,高于美国(7.6%),更是远高于制造业为主的日本(4.2%)。
1. 年度核算。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年度核算以收入法为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分项计算方法有所差异。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因从事生产活动向政府支付的税金(不包括所得税)与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差额。固定资产折旧指生产中使用的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核算期的磨损价值,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营业盈余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经营利润。收入法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得到的是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其不变价采用单缩减计算,缩减指数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
图2-2 金融增加值占GDP比重的国际比较
(数据来源:Wind)
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对金融业核算方法进行了全面改进。主要内容:一是改进了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间接测算方法(FISIM)。引入了参考利率的概念。参考利率不考虑服务因素,而要反映存贷款的风险和期限结构。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贷款利率-参考利率)×贷款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存款额。二是除保险业以外,其他行业投资收益不计入金融业增加值。三是细化证券业核算。将证券业增加值按照证券业企业、基金业企业和期货业企业三部分分别核算。四是根据核算原则,仅将机构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证券业的生产税处理,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证券业的生产税。五是细化了金融业不变价核算方法,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活动分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进行不变价核算,改变了统一使用消费投资价格指数的做法。其中,银行业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缩减指数利用存贷款利率指数、同业拆借利率指数和消费投资价格指数加权计算;证券业采用物量外推法计算;保险业采用物量外推与价格指数缩减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其中投资收益部分利用物量外推法,其余部分利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其他金融业参照银行业方法执行。
2. 季度核算。由于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时所能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如年度核算全面,时间也较为滞后,中国现行季度核算采用相关价值量指标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增加值=上年同期增加值×(1+当期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其中“当期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国家换算系数以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权重和相关物量增长速度确定。在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的基础上,通过定基缩减可得到不变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值。
从季度核算方法看,2010年国家统计局对金融业核算方法做出调整,由原来的用单一指标整体推算金融业,调整为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行业,分别利用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资料核算,提高了数据准确性。2012年,国家统计局进一步充实了金融业核算基础资料,考虑到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指标的代表性问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季度核算中,增加了核算基础指标,由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单指标核算,改为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和营业税增长速度双指标核算。
中国现行的以收入法为基准的金融业增加值核算中,部分涵盖了中国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纯利息收入。相比之下,美国的金融业生产法增加值核算中不包括这部分收入。这导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口径大于美国。
从核算方法来看,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分为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美国金融业增加值以生产法核算结果为准,即通过定期编制投入产出基准表和年度投入产出表,获得金融业总产出与中间投入,两者差值即为金融业生产法增加值。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则以收入法核算结果为准,即通过加总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获得金融业收入法增加值。
从核算对象来看,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将金融业范围界定和分类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其中,货币金融服务作为金融业的重要部分,其总产出包括直接收费的货币金融服务产出和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FISIM)产出,而后者又包括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提供的服务产出和为存款人提供的服务产出。2008年SNA规定,在计算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提供的服务产出时包括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的贷款,并且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纯利息收入作为财产收入处理。
按照2008年SNA建议,中国和美国在计算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提供的服务产出时包括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的贷款,未包括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贷款获得的纯利息收入。但在上述纯利息收入的具体处理办法上,美国按照2008年SNA建议将纯利息收入作为财产收入处理,而中国则将其部分计入营业盈余。因此,美国的金融业生产法增加值核算中不包括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纯利息收入,而中国的金融业收入法增加值核算中则部分包括了该项纯利息收入。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业高增长:审视与反思,CF40圆桌讨论,CF40青年论坛双周内部研讨会第107期.)
学术界对于金融是否创造价值以及金融增加值是否有益于经济等话题的讨论似乎从未停止。Goldsmith(1969)首次论证了金融结构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指出金融发展的实质是金融结构的变化,并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世界上35个国家近100年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后,得出金融相关率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的基本结论。Gurly和Shaw(1973)使用一般均衡分析研究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认为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推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随着金融工具的发展,学者们关注到储蓄和投资的关系日益离散,金融机构规模扩张对于投资效率和资本形成也有影响。Mckinnon(1973)提出“金融压制论”,指出金融变量与金融制度对于经济成长和经济发展并不是中性因素,如果政府的政策和制度选择有偏差,将对经济产生严重的阻滞作用。
国内学者也积极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谈儒勇(1999)较早地对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作了实证研究。他采用季度数据,通过回归分析得出,金融中介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显著的、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而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周立(2004)利用金融相关比率等指标实证研究了我国各地区的金融发展对地区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率的提高。上海市统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课题组(2006)采用收入法,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重新核算了上海市金融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并用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及贡献率两项指标,分析了金融业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并通过建立贷款与GDP的计量模型分析间接影响。张晓朴和朱太辉(2014)的研究指出,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业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直接贡献了实体经济产出;另一方面,金融体系具有八项重要功能,对经济发展具有间接促进作用。同时,该研究表明,要实现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把握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匹配度是关键,包括总量、速度和结构三个方面的匹配度。这类以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文献,更多的是研究贷款、货币供应量(M 2 )等金融资产负债变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对于保险业和证券业本身构成GDP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研究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