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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创新点及努力方向

(一)主要创新点

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一些延伸和探索。

1. 金融税基等价。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将社会财富创造作为整体的价值增量,加上“有增值必征税”的考虑,对增加值在不同环节视作纳税税基来考虑税收问题。沿着这个逻辑,在经济价值链(Value Chain)的前端运行阶段的税收,成为流转税,也是所谓的间接税;同时,在社会财富运行的所得环节,征税的税种成为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在此列。再进一步,将每个期间的财富流量和积累考虑进来,形成财富存量,也可以考虑征税。这类对于存量的税种就相当于最末端的直接税,比如财产税、遗产税、房产税,以及国际金融危机后在金融领域出现所谓的“银行税”等。从金融创造价值的思路看,在生产、增值、财富分配及再循环各环节的税基是一体的,金融税收的基础是同一且等价的。

2. 税收价值链的分析视角。沿着税基等价的思路,金融在创造价值的不同环节,具有不同的税制逻辑。如在增值环节主要问题在于抵扣清晰合理;在资产重组环节在于税负公平及不重复征税;在财富分配和引导长期资本的环节,主要问题在于如何促进金融财富有效参与国民经济再循环之中。

3.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金融业税收领域的实际问题。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资管、信托、交易所等金融行业的微观税收行为出发,并兼顾税收征管的视角,按金融活动全价值链理论,对金融业税制的抵扣、交易、跨境、处置、所得、征管等各个环节中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梳理。

4. 中外比较分析。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税制演进历程进行梳理,分析金融业税收制度的起源和变迁。梳理190多个国家金融税制改革的经验,分析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得失之道。

(二)研究展望及努力方向

一方面,对金融与税收之间的作用机制及效应情况,考虑更全面的测度和评价。从国内外研究成果看,可从以下四点进行突破。一是减税、避税与国际金融业税源:竞争与责任。二是税收政策与宏观金融政策:边界与协同。三是金融税制选择与金融周期:顺周期与逆周期。四是税收对微观金融主体的行为影响:激励与套利。

另一方面,囿于数据及样本可得性,可考虑在微观层面对金融机构应对税制变化的行为进行分析。如金融管理人员税务激励与公司治理效率,金融税收政策对于实体终端融资的改善情况,以及社会长期资本对税率变化的应对,等等。 2+Nuh3bGuOOW6BzyeuATdLMbW8JQfg/Ld+m7YBxrkQfUyzTM/mIYC99XWsYP8v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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