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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金融业最优税制安排

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和投资者结构的转变,使得对金融业的科学征税不仅日益重要,而且更具挑战性。一方面,金融业连接着储蓄和投资,金融业的发展使得其提供的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断提升,金融业本身也是税务管理信息的重要来源,无论是在发达国家和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金融税制问题(熊鹭,2013)。另一方面,金融税制涉及经济、财政、金融、实体等多个经济要素,且相互联系,传导和作用机制非常复杂。因此,各国普遍将金融业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政金融政策进行专门研究,但由于其内涵异常复杂丰富,始终也没有较为一致性的观点和看法。

(一)“税收中性”的前提下,到底是否存在金融业最优税制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从更宽的维度看,广义的税收制度还包括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顾名思义,金融业税制就应当是涉及金融领域的税收制度性安排的总括。

古典经济学派认为,税收是政府维持运作的最小成本,应当坚持“税收中性”(Tax Neutrality)的原则;既然税收是“坚守中性”,那么税收制度的优劣对经济将不会最终产生实质性影响。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1776年出版的名著《国富论》( The Wealth of Nations )中指出,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经费需要的范围内。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 )中提出“李嘉图等价”(Ricardian Equivalence Theorem)的税收思想,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因此,税收与国家债务实质是等价的。可见,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国家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市场自由经济为背景的。

既然税收一定要坚守“中性”的底线,以及存在“李嘉图等价”,那么税制的变化,不会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财政当局也自然没有必要费劲脑筋,研究金融业乃至所有行业的税收安排问题。从这个层面看,理论与实践似乎有些南辕北辙。由此,我们试图从税制安排设计的视角出发,对金融最优税制的命题进行讨论。

(二)金融业适配什么样的税制安排

从各国的实践看,历史上几乎没有国家真正完全按照“中性原则”来进行税收安排,并且听之任之;反而是,各国政策当局普遍都把税务手段作为最重要的治理工具,并围绕税收进行了相当深入和丰富的探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洲治理结构重回统一的背景下,以原欧洲共同体为基础的“单一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回归。但是,各国依然在资本流动、收入分配等关键环节,保有对本国税制的决策权和差异化安排。从各国实践看,按照完全中性原则构建税收体系是十分困难的,各国财政当局默认将税收工具作为调控经济活动的重要选项。

回到金融业,如何在“税收中性”和机制设计取向中取得一个平衡,即为所谓的“最优税制”。这种税制既能保证同一环节、同一属性的金融活动,享受相同的税收负担,避免重复课税,体现“税收征税”;同时,又能发挥好税收在平抑金融周期、调控风险、合理引导金融行为方面的独特作用。所谓的“最优税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相机概念,会因政府政策取向、经济金融周期而权变。 GirV9iO4ZCNt3QJgFyYoRo3Sd75zFuSJM6/pRVkxbGCze1r6DUV0lOzIZH4EeI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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