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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环境:国际金融危机后税收视角的全球性反思

国际金融危机后对金融业税制的反思与争鸣,导致一系列新的税收学术学说争相涌现,金融行业成为全球税收改革的焦点领域。

(一)金融治理税收不能缺席已成国际共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人们在深刻反思危机爆发原因的同时,借助税收政策和税收工具调控金融产业进而抑制金融风险的热情空前高涨(闫肃,2012)。2009年,时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秘书长安吉尔·古里亚(Angel Gurría)在第3届国际税收对话机制(ITD)论坛(主题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来自税收的挑战和对策)上表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实现全球经济复苏,金融业要切实履行引导储蓄转入投资的职能,这将有助于支持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税收政策几乎影响所有金融和经济决策,因此全球需要调整金融业的税收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对金融业进行适当监督和风险管理(Angel Gurria,2009)。时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副总裁加藤隆俊指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带来严重冲击,虽然税收本身并不是造成危机的原因,但是国际税制的因素与危机的背景和解决方案有关(Takatoshi Kato,2009)。Bova、Medas和Poghosyan(2018)论证了税收等公共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对于金融税收的反思与讨论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方面,金融与税收密不可分。各国普遍认为金融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第一,现代金融资源循环的过程中,税收起到越发关键的作用。如,金融资源供给和金融体系结构,实体与金融部门要素配置等。第二,危机后,税收与金融监管孰轻孰重的问题,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如,税收与监管的边界如何厘清和准确界定,税收是否替代监管等。第三,税源侵蚀与税制竞争的根源之一,是资本的跨境流动。因此,如何规范国际社会的税收秩序和伦理规则,打击有害的税制竞争,也是各国税收制定者高度关切的问题。

另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税收不能“缺席”。疏于风险管理是酿成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在危机后的反思中,政治家和理论界在金融税收领域达成了一致共识,即加强金融机构税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在加大税收执法力度的同时等于也加强了金融市场的监管。税收政策对金融稳定将产生何种影响及传导机制等问题,吸引了各国专家学者的关注。

在这些思潮的影响下,“金融交易税”“金融稳定贡献税”“金融活动税”“银行税”“银行家红利税”等针对金融领域经济活动的税收新政被陆续推出。其背后的原因:一是缓解纳税人对危机中“政府救助金融机构行为”的质疑与压力。既然金融机构在危机中被纳税人所救助,就应当在度过危机后予以偿还。二是出于对危机的反思与警戒。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并没有缺席,而是可能借助影子银行等渠道,正在以更加隐蔽的方式推进。

(二)国际金融税收改革方兴未艾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各国财政动用税收资金来“救市”,救助大量金融机构,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Laeven和Valencia(2012)测算出每次金融危机对一个国家造成的平均财政成本为6.8%,其中发达经济体平均为3.8%,新兴市场经济体为10%。

图1-1 金融危机的财政成本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论文(Laeven和Valencia,2018))

21世纪初,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对26个经济体历史上金融危机案例进行了回顾,提出“税收买单金融危机”的论断。这一观点认为,银行业危机不仅通过压低产出影响税收预算,而且产生的巨大救助成本还需要依赖提高税收来支付,毫无疑问税收成了金融危机的“买单者”(Honohan和Klingebiel,2000)。沿着这一逻辑脉络,以下问题随即浮出水面:一是纳税人买单的“钱”是否应当偿还(Keen,2011);二是如果需要偿还,通过哪种税收机制最为有效(Walker,2010;Lawson,2012);三是政府是否需要为预先抑制金融风险建立一个“蓄水池”,以弥补未来可能发生金融危机的潜在损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建议,可以针对金融业设置一个总额约为2%至3%的资金缓冲器,大致相当于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各国的平均损失,以平抑危机冲击(IMF,2013)。

专题与讨论1-1 “后危机时代”围绕危机成本引发税收负担的讨论与实践

直接或间接的税收收入作为金融风险成本的主要负担者,是否最终应当被偿还,以及采取怎样的偿还方式和机制,成为“后危机时代”热议的话题。部分国家对此进行了一定实践。

实践一:政府救助成本,是否应当以金融稳定税收的方式予以补偿。

2008年金融危机之所以如此代价高昂而难以处理,一个原因是许多国家的政府不具备迅速、有序地清算倒闭银行的手段。只剩下两个痛苦的选择方案:方案1,让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倒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乱局;方案2,注入足够的公共资金以维持银行的生存,但这样就会印证先前人们的猜测,即大型银行“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Sorkin,2010)。

维持大型银行不倒闭而持续运转的财政经费,应该由行业来支付(刘晓蕊,2010)。这笔资金应该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成本,如同为存款保险付费或支付信息系统维护费用一样,即为“金融稳定税”(Financial Stability Contribution,FS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交二十国集团的报告中指出,金融稳定税应确保行业在危机发生前切实支付这些破产解决成本的合理部分,必要时还应在灾难发生后于这笔费用之外增收“事后”费用(Claessens,Keen和Pazarbasioglu,2010)。截至2017年底,金融稳定税尚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被官方颁布,但通过调整金融增值税、金融企业所得税等其他方式,可实现类似的效果。

实践二:运用税收工具来平抑金融交易活动的讨论。

2010年欧洲债务危机后,出于夯实公共财政财力状况、减少金融空转对实体经济的空耗的考虑,2011年9月在欧盟部长理事会上,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共11个欧盟成员国发起了征收金融交易税(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FTT)的倡议(Hemmelgarn,Nicodème和Tasnadi,2016)。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金融交易税是对具体的金融交易价值征收税款,如股权交易等。金融交易税常常被提倡为既能获得财政收入,又能同时减少金融交易所带来的高频交易等不良社会经济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有学者研究认为,如同其他交易税种一样,金融交易税的产生,将激发金融从业者的过度创新思维,通过眼花缭乱的复杂交易链条来试图绕过“监管者视距”,反而会增加金融风险,变相鼓励金融的费居间化(Matheson,2011)。金融危机后,金融交易税率先在欧洲倡议。

图1-2 欧盟倡议金融交易税的基本框架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报告,FTT-Collection methods and data requirements,2014-10,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taxation-financial-sector_en.)

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将金融部门利润转化为金融部门税收的极大兴趣,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以一个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安全的税收制度安排为基础。许多国家也非常明显地希望从金融部门进一步提高税收,以便银行和银行家分担公共救助的部分成本。最终,鉴于普遍存在的“金融高薪”“金融税负转嫁”等典型特征,对金融部门征税仍然是一个有待讨论的命题。 2iCBSKKTQp2oOwqOdiS7mtqaO3Xmwd68MZ5Yz/SyJoRk45rPdsT54EPSAkR4uf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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