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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

《社会政治理论的重构》一书已出版三十余年,从那时起,所有社会科学以及我们对社会政治理论的理解都发生了剧烈的变迁。不过,我仍然相信在这本书中所形成的论旨——一个适当的社会政治理论必须是经验性的、解释性的、批判性的——已经被证实了。这并不是三种不同类型的理论,而是社会政治理论的功能的三个方面。为了能领会我在这本书中所说的,我们需要重建其(社会政治理论)历史脉络与智识脉络。二战后社会科学有惊人成长,特别是美国的社会科学。许多重要社会科学家把社会科学看作是行为科学,即人类行为的科学。他们的行为科学观主要是基于对自然科学的理解,或更确切地说,基于他们认为是自然科学的主要特征。行为科学(因而)是研究人的自然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相对崭新及“年轻”。但是希望及期待是社会科学能有快速进展,能比得上自然科学及物理学已经实现的巨大发展。这个时期的精神可借由心理学家克拉克·赫尔(Clark Hull)来表达,在1943年他写道:“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科学将在当前展现一种足以媲美物理学在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与牛顿时代的发展。”赫尔的期待为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科学与心理学等领域的许多主流社会科学家所共享。然而,越来越明显的是,社会科学家主要不是受到物理学实际作为的影响,而是受逻辑实证主义者及逻辑经验主义者所提出的自然科学观所影响。依据逻辑经验主义者对科学的理解,理论说明依循一种假设—演绎模型,需要对关键性概念下工作定义,以及对理论及假设仔细验证。理论的主要目的是去描述及说明经验实在。它预设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而且必须避免任何命令式的或规范性的主张。从我们今日的观点来看,很讽刺的是,那时许多社会科学家接受了逻辑经验主义者的自然科学观,这种自然科学观受到诸如波普、库恩、费耶阿本德等人(以及其他思想家)的严重质疑及批判。

对主流社会科学观的批判还有其他来源。有一种批判来自于受后期维特根斯坦以及行动的分析哲学所影响的哲学家。温奇在1958年出版了他的专著《社会科学的理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这本书造成了轰动。温奇利用对维特根斯坦以及行动的语言哲学二者的理解,论证许多主流社会科学家所采用的“社会”的概念是彻底混淆的。在行为与行动之间,以及在理由与动机之间,存在着概念上的混淆。我们赋予人类社会行动的说明类型和适用于肢体行为的说明类型是完全不同的。分析语言哲学中正出现的一个新领域——行动哲学,挑战并批判了主流社会科学观以及逻辑经验主义的遗产。

不过对于社会学科的自然主义观之批判也还有其他来源。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关于自然科学(Naturwissenschaften)与人文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的关系已有激烈争辩。在这个时期如狄尔泰等思想家论证人文科学(特别是史学)本质上是解释性的,且主要关注于理解和解释。再者,人文科学中的理解必须与自然科学中的说明小心区分。在20世纪初,伟大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也论证理解对于社会学科的方法论而言是必要的。解释学运动也受到胡塞尔现象学探究的影响。舒茨曾经是胡塞尔与韦伯的学生,对于什么是理解及解释人类行动所需要的问题,立足于现象学的洞察,他寻求发展一种新的解释探究途径。尽管社会学科的主流自然主义式探究途径与现象学探究途径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他们都共享了一个预设,即一种恰当的社会科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社会学科的功能并不是要对社会现象采取一种规范性的或批判性的立场。

但是,这种为社会学科的“价值中立”辩护以及避免批判的企图,却遭到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的挑战。哈贝马斯——他曾经担任阿多诺的助理,且熟习社会学科的各种探究途径——认为社会科学不能避免批判。甚至,他论证社会科学本质上是批判的。在1968年出版的《知识与人类兴趣》一书中,哈贝马斯区分三种主要的认知或知识引导的兴趣:技术的、实践的、解放的兴趣。技术兴趣引导并组织了经验性—分析性科学;实践兴趣引导历史性—解释性学科;而解放兴趣引导批判性社会科学。“系统化的社会行动科学……如同经验性—分析性科学,以生产理论性知识为目标。然而一门批判性社会科学将不会只满足于此。批判性社会科学主要关注于超越此目标,去确定何时理论性陈述掌握社会行动本身不变的规律性,以及这些陈述何时表达意识形态所冻结的依赖关系,而这种关系原则上是可以转变的。”再者,批判所涉及的不只有认知,还有一种情感—动机的基础。“如果不是由对批判的热情所推动,批判将不具有瓦解错误意识的力量。”一门批判性社会科学本质上是规范性的,且关注于那些应当引导人类实践之规范的辩护。在过去三十年间,哈贝马斯已建构一套综合性的沟通行动理论及论辩伦理学理论,然而他仍一贯地坚持一门批判性社会科学的必要性。

我在上述背景下撰写了《社会政治理论的重构》。我寻求以一种辩证的方式来整合这些互相竞争的探究途径的洞见,而拒斥我认为误导的(成分)。一门恰当的社会科学必须遵守经验研究及假设检证的准则。但是我也认为逻辑经验主义者的理论观及科学说明观必须抛弃。就如同解释学探究途径及现象学探究途径的拥护者教导我们的,在社会学科中我们不能避免理解与解释。因此一套恰当的社会理论必须是经验性的和解释性的。然而这仍不够。我完全同意哈贝马斯的意见,一套充分发展且健全的社会政治理论也必须是批判性的。它必须探讨那些支配人类行动的规范,并厘清在这些规范的证立中涉及些什么。

自1970年起,在过去三十几年间社会科学的景象以及有关社会政治理论的争论已经彻底转变了。关于什么是一套恰当的社会政治理论所需要的,出现了许多新的辩论。我已在《超越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科学、解释学及实践》(1983)和《新全貌:现代性/后现代性的伦理—政治视域》(1992)二书中尝试探讨及厘清这些关键性辩论。虽然智识领域已经转变了,但我认为我的主要论旨和结论依旧是站得住脚的。时至今日它们甚至更为相关。我仍然认同我在结论中所写的:

分析到最后,我们并非面对着互斥的选择,即要么经验理论,要么解释理论,要么批判理论。而是在社会政治理论的重构之中有一种内在的辩证关系:当我们从事任一环节时,我们会发现涉及其他的环节。一套恰当的社会政治理论必须是经验性的、解释性的以及批判性的。

最后,感谢黄瑞祺博士花费许多时间及努力,他的翻译态度极为认真,使得《社会政治理论的重构》有了可靠的中译本。

理查德·J.伯恩斯坦
2007年3月12日于社会研究新学院 0usCcYWfi+p3SFPCR3eBp8U6fw/Fll2zqFxEk+BP2nH6BH3ZZIaAE8rP6FGdmC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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