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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是否可以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问题难度:★★

问题解答:

银行向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提供信贷服务时,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授信企业的总公司在外地,当地仅有分公司(支公司)或者项目部。为了信贷业务和后期结算业务的便利,双方均希望将分公司(支公司)或者项目部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签订合同。

公司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是否可以作为借款人?银行主要应看是否取得总公司的有效授权。如果取得总公司的有效授权,可以作为借款人。如果没有取得总公司的有效授权,不得作为借款人。

公司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人?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和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未延续担保法第十条关于“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因此,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的原则,这种情况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即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相关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有效。

在实务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借款人,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担保人,要取得总公司授权和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内设部门一般不具备独立核算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宜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

信贷管理建议:

为有效管理上述法律风险,建议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做如下安排。

1.针对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情况,应当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关于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书面授权书,建议银行法务部门制定标准的格式模板,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利益。另外,为保证授权书的真实性,采取公证授权的方式,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重点跟踪授权书签字和盖章的过程。

2.分支机构对外担保,除取得总公司授权外,还必须取得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要求的担保生效条件。

3.建议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中明确:公司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无论职能部门是否取得总公司的授权。

4.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中,应当重点核实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真实关系,区分统一管理经营和挂靠资质经营两种关系,这与确定还款来源的分析对象紧密相关。如果是统一经营的公司,信贷业务的分析重点是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果是挂靠资质经营,则重点分析分支机构自身的经营情况,总公司的经营情况可以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实务中,很多建筑公司采取挂靠经营的模式,总公司看似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很大,但实质还款来源仅是分支机构自身的项目资金。如果需要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已废止:担保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已废止: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案例分享:

张某、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最高法〔2017〕民申2960号)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之规定,第二十一项目部只是华显公司临时成立的内部机构,在未经华显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提供保证。张某主张华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第二十一项目部有华显公司的授权能够对外提供保证,故其主张于法无据。 7i+BbLpLg0ggK4AUtCR6R7HL4/SH0wMk3PsMeuqDbu1OJK2YYqcmHptjp17aQl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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