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必须根据数据市场体系的特征,针对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借鉴国外数据市场管理经验,形成制度体系的顶层构架,设计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并制定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针对我国数据市场制度体系化、治理法治化、管理落地化程度不高的三个重点问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监管与创新、中央与地方、国内与国际四对重大关系,按照产权界定清晰化、安全管理分级化、标准规范科学化、开放共享畅通化、流通交易高效化、市场治理现代化、收益分配合理化、技术支撑稳健化八大主要路径,重点推进数字产权、安全管理、开放流通、市场治理、设施规制、收入分配六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促进制度体系法治化和制度实施法制化,实现数据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建设高标准数据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化数字经济体系、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是在全球经济变革的大环境和国内改革开放大背景下推进的,因此,必须契合我国国情,符合现代理念,切合国际趋势。具体而言,构建和完善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导向。
1.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应该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数据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数据要素经营主体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数据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一方面,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要尽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研究建立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要平衡好数据市场治理和数据市场运行的关系,提升政府数据市场治理能力和效能,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和治理对数据市场机制造成的扭曲,保障数据市场平稳运行。
2.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要针对数据市场独有特征,以及地方与中央两级数据市场的治理特质,构建央地两级数据治理体系。通过基础性制度的建设,确定数据市场治理过程中的央地权责关系,科学设立央地两级数据市场管理和治理的行政机构与组织体系,构建适应我国数据市场发展要求的治理和监管构架。加强央地两级各部门的治理信息共享,强化各级部门上下治理统筹,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治理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消除数据市场治理和监管盲点。
3.监管与创新的关系
适应数据市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要改变传统“管”的观念,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科学设计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改革传统市场治理模式,实行包容式治理,推动数据市场和数字经济繁荣发展。要通过优化制度的方式提高治理效率,改变传统的无限市场治理与监管的理念,改革传统的“人盯人、普遍撒网”的烦苛治理与机械监管方式,推动数据市场的改革创新,有效促进数据市场治理法治化。
4.国际和国内的关系
数据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要针对国内外数据要素流动的需求,有效处理好国内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与对接各国和国际数据市场制度的关系。应该加强国际交流,主动参与国际数据要素流动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在全球数据市场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用国际视野审视国内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规则制定和治理实践,不断提升我国数据市场治理的国际化水平。通过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引导数据企业完善标准体系,鼓励领先企业创建国际标准和引领组建标准联盟,参与国际数据市场标准制定,推动国内数据市场标准国际化,推动与主要数据贸易国之间加大标准互认力度。加强国际和地区间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跨境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机制。强化跨境数据安全监管协作,推动建立数据安全联盟。
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的主要路径,应该根据数据市场体系的基本架构,按照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内容与层次,针对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从产权、安全、标准、配置、监管、分配、技术等多个方面入手。具体而言,构建和完善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四梁八柱”,重点从以下“八化”着手。
一是产权界定清晰化。通过完善产权制度,界定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产权边界,明确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中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自愿基础上的数据交换和配置提供激励。
二是安全管理分级化。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不同的数据用途和数据的敏感程度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数据实现分级分类化管理,减少数据沉淀和冗余,提高数据流动性。
三是标准规范科学化。通过完善数据采集应用标准,进一步提高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以及应用等活动的效率,便于对数据规模和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和评价,为数据资源估值定价和分类管理创造条件,打破数据管理“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状态,减少数据要素配置的成本。
四是开放共享畅通化。通过完善开放共享制度,打破部门、政企、企业等之间的数据壁垒,破解数据资源“不愿、不敢、不易、不能”等共享开放问题,促进数据高效配置。
五是流通交易高效化。通过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推动形成更多合格的数据市场主体,完善数据要素交易规则,健全数据资源估值定价办法,提高数据流通交易高效便捷水平,不断扩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模。
六是市场治理现代化。通过完善数据市场治理制度,强化数据市场监管执法和用户权益保护,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数据资源利用行为,防范数据滥用和不当使用,保障数据市场公平有序运行。
七是收益分配合理化。通过完善数据收益分配制度,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再分配机制,确保参与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配置过程中的各类行为主体,能够按照其贡献,获得合理的收益,提高各主体参与市场、运用数据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八是技术支撑稳健化。通过完善数字技术支撑体系,适应数据要素配置和市场建设对5G、互联网、数据中心等高质量数字基础设施的需求和数字技术应用场景的创新,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对打造强大数据市场、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确保市场运行安全稳健具有关键性作用。
图14 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基本构成内容及建设目标
资料来源:课题组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