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我国数据市场发展速度很快,相应的基础性制度构建也在不断推进中,支撑数据市场及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迅速发展。
1.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持续提升
近年来,我国以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数据中心等为代表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速,为数据市场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网络基础设施方面,云网端一体化部署步伐加快,4G覆盖率不断提升,5G加速商用,推动数据市场发展的网络基础设施核心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截至2019年底,全国光缆线路总长度达4750万公里,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光进铜退”趋势明显,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数量达到9.16亿个,比2014年末净增5.1亿个。同期,光纤接入(FTTH/0)端口净增6.73亿个,占互联网接入端口的比重由40.4%提升至91.3%;4G基站总数则由85万个增长至544万个,占全部移动基站的比例由24.21%增至64.68%;IPv6地址数量净增29519块/32;国际出口带宽数则由4118663Mbps增至8827751Mbps,净增4709088Mbps。数据中心方面,截至2019年底,我国数据中心数量大约有7.4万个,约占全球数据中心总量的23%,其中,超大型、大型数据中心数量0.94万个,占全部数据中心比重为12.7%;数据中心机架数量达到227万架,在用IDC数据中心数量2213个;规划在建数据中心320个,其中超大型、大型数据中心数量占比达到36.1%。
图7 2014~2019年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工信部。
图8 2014~2019年国际出口带宽数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CNNIC。
图9 2016~2019年中国数据中心可用机架数量及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工信部。
2.数据流量和资源总量高速扩张
持续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日益普及的智能终端,庞大的网民规模,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网络应用和在线经济的发展,即时通信、电子商务、网络视频、在线直播、远程教育等应用大范围降低了用户使用门槛,使得数量流量增长迅猛,数据资源规模快速扩张,数据市场发展潜能也不断释放。截至2020年3月,我国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9.04亿人,较2014年新增互联网网民2.5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4.5%,较2014年提升16.6个百分点。同期,移动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8.97亿人,较2014年新增互联网网民3.4亿人;移动互联网普及率达99.3%,较2014年提升13.5个百分点(见图10)。此外,到2019年底,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在架数量达到367万款,第三方应用商店在架应用分发数量达到9502亿次;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消费达1220亿GB,是2014年的59.23倍;手机上网流量达到1210亿GB,比上年增长72.4%,在总流量中占99.2%;移动互联网月户均流量(DOU)达7.82GB,是2014年的39.1倍(见表6)。到2020年,我国数据资源总量将达到8.6ZB,是2016年的1.6ZB的5.38倍。
3.数据交易组织和平台加快发展
自大数据、数字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我国出现了一批数据交易平台,各地方政府也成立了数据交易机构,包括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十几家集中式的大数据交易平台,互联网、电信、金融、交通等数据密集型行业企业纷纷探索数据要素配置新机制,针对行业洞察、营销支持、舆情分析、引擎推荐、API数据市场等数据服务。在市场建设过程中,目前形成三种基本的数据要素交易模式。一是数据转售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心化数据持有平台,先把数据买过来,再通过卖给下家赚取差价。二是数据撮合交易模式。类似传统的商品集市,这种模式又被称为“数据集市”,很多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在发展初期采用这种模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数据交易机构以交易粗加工的原始数据为主,不对数据进行任何预处理或深度的信息挖掘分析,仅经过收集和整合数据资源后便直接出售,赚取佣金和差价。三是数据增值服务模式。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数据交易模式。数据交易机构不是简单地将买方和卖方进行撮合,而是根据不同用户需求,围绕大数据基础资源进行清洗、分析、建模、可视化等操作,形成定制化的数据产品,然后再提供给需求方。
图10 2014年12月至2020年3月中国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普及情况
资料来源:CNNIC。
表5 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互联网接入设备情况
表6 2014~2019年移动互联网流量及月户均流量增长情况
表7 全国主要大数据交易中心
表7 全国主要大数据交易中心-续表
4.数据市场体量及效能持续增大
2014年以来,我国数据市场规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9年,大数据市场规模达到436亿美元;互联网数据服务(含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业务等)实现收入116.2亿元,同比增长25.6%,增速高于互联网业务收入4.2个百分点。据IDC最新预测,2020年中国数据相关市场的总体收益将较2019年同比增长16.0%,增幅领跑全球大数据市场。其中,数据硬件在中国整体大数据相关收益中将继续占主导地位,占比高达41.0%;数据软件和大数据服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5.4%和33.6%。与此同时,数据与制造业、金融、商务、交通、健康等实体经济融合程度持续增强,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持续加快,推动数字经济规模持续增长,形成了以数据为关键要素、数字产业化为基础、产业数字化为主体的数字经济体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其中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部分分别占比20%和80%。
图11 2014~2019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
资料来源:艾媒数据中心(data.iimedia.cn)。
图12 2019年中国及典型国家数字经济内部构成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顶层制度设计持续推进
为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由国家战略、行动纲要、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构成的比较完备的顶层制度设计体系。早在2014年3月,大数据就引起中央的关注,并被正式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8月,中央开始加强对大数据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同年12月,工信部发布《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对数据市场建设和产业发展做了整体谋划。2017年12月,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了集体学习,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要培育和发展数据市场,推进数据市场化配置,为数字经济发展夯实市场基础。
表8 国家制定的支持大数据及数据市场发展代表性政策文件
表8 国家制定的支持大数据及数据市场发展代表性政策文件-续表
2.数据产权界定办法仍在探索
对于数据产权制度,全球包括我国都处于探索阶段,对数据产权、类型及结构的界定规则,仍未达成共识。总体来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普遍是在明确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边界的基础上,探索数据产权界定。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国内环境相符、与全球态势相适,以《民法典》《民法总则》《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为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但对于数据收集者/持有者(包括政府、企业、个人)收集和交易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的产权归属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方式,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定义、保护原则、法律责任、主体权利、信息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进行了区分。然而,对于数据类型划分及权属界定,相关法律仍未明确,还需继续探索。与此同时,深圳市运用其特区立法权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是首个明确界定各类数据产权的政策性文件。条例明确提出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由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数据权。此外,该条例还强调个人隐私保护,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培育数据市场,是近年来我国在数据产权、数据开放、流通和交易制度建设方面比较大胆的创新推进。目前,有关条例也引起社会热议,争议点聚焦“地方是否有权界定数据权”“宽泛地提出数据权概念是否可行”“个人、企业数据权利究竟如何分解”等方面。
3.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适应国内外安全形势,国家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将其作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并明确了数据安全管理“一手托发展、一手托安全”的总体思路,形成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规定等相对完备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执行机制。法律规定方面,形成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为引领,以《国家安全法》《密码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为支柱的事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基础性法律,《数据安全法》也在同步加紧制定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还制定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等配套部门规章和管理规定。此外,《民法典》《刑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身份证法》等也对数据安全管理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补充健全了我国的数据安全管理法律体系。执行机制方面,数据安全管理主要按照数据所涉及的领域来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包括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企业数据提供及配合义务、数据泄露通知、应急预案以及数据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具体执行机制。
4.数据开放共享制度不断健全
我国已经在国家层面形成了以决定和意见、法律规章、规划纲要、地方法规等为主要架构的数据开放、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系。决定和意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以及正在制定中的《数据安全法(草案)》,都强调要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及流通交易。规划纲要方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都强调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数据开放体系。地方法规方面,贵阳、上海在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法规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全国首部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是全国首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地方政府规章,并首次提出了分级分类开放模式。此外,各地成立的大数据交易中心(所)也在积极探索构建完善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制度框架,形成包括数据互联规则、个人数据保护原则、流通数据处理准则、交易标准体系、流通数据禁止清单等在内的保障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的市场规则体系。
近年来,贵阳、上海、深圳、青岛、成都等5地以制定规则、搭建平台、培育主体、强化支撑等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一)定规则,出清单,夯实公共数据配置制度保障
一方面,各地纷纷制定相关条例和办法,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遵循。如贵阳市则出台了全国首个地方条例——《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另一方面,为推动规则落地,各地还制定了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对公共数据资源配置实施清单管理。例如,上海、贵阳、青岛、深圳、成都等都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了公共数据开放清单、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并建立了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二)搭平台,汇资源,做大公共数据资源规模基础
贵阳、上海、深圳等地都搭建了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成立大数据交易机构。例如,2015年全国首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迄今为止,全国范围成立了将近20多个综合性大数据交易机构。以统一平台为开放渠道,各地公共数据资源“聚通用”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育主体,促创新,丰富公共数据资源应用生态
一方面,各市通过政企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大数据企业和人才培育。深圳市及各区政府与华为合作举办“华为云杯”开放数据应用创新大赛,开放高价值公共数据资源,吸引市场主体参赛,支持社会资本对胜出优质企业优秀项目进行投资。另一方面,5地还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以及优秀服务推荐、联合创新实验室等方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产、学、研、用”协同发展,形成了良好的数据应用创新生态和场景。
(四)筑基础,立标准,强化公共数据配置技术支撑
基础设施方面,仅2020年,深圳市就确立了总投资达2452亿元的28个重大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包括5G、绿色数据中心、云计算设施等,从而为公共数据资源全网络、全链路、全周期配置提供物质支撑。标准规范方面,为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便捷融通,各市积极推动数据开放标准体系、技术规范建设,助力公共数据资源高效配置和价值实现。例如,上海市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实施规范 第1部分:目录元数据》等地方标准。
资料来源:课题组调研整理。
5.数据要素标准规范加快完善
近年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下属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推进数据要素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规范研制工作,已经发布诸多数据要素相关的标准规范。2018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信息技术服务治理 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提出了数据治理的整体框架,对数据资产属性、开放共享、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进行了讨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还提出了大数据治理标准体系,牵头研制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价模型》国家标准,还发布了《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信息技术 数据溯源描述模型》《大数据交易区块链技术应用标准》等国家标准。其中,《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价模型》已经在金融、电力、通信、政府、工业等领域企业,以及北京、重庆、四川、江苏、山东、贵州等地区的100多家企业开展试点示范。此外,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分别成立大数据治理专题组和大数据安全标准特别工作组来推进我国大数据治理标准、安全领域相关技术和标准的研制,积极推进数据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总结和分享数据要素标准规范制定的实践经验,提升数据开放、流通、交易以及治理水平。
6.数据市场治理规则相对完备
我国现行的市场治理制度体系主要是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为支撑,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国际公约等为补充的市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都适用于数据市场治理,在打击数据欺诈、数据垄断和各种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数据滥用和不当使用,维护数据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义务;第五十七条则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则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图13 我国数据市场治理主体制度架构
资料来源:课题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