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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既是传统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赋能要素,又是新兴数字经济培育发展的内核要素,已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共同成为人类社会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重要性相当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石油,既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又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未来将成为国家之间、企业之间和个人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关键性要素。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都将发展数字经济和优化数据治理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加以实施,世界贸易组织(WTO)、二十国集团(G20)、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也在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指导与数据市场规则引导方面做了大量统筹工作。

数据市场是数字要素流通交易、场景对接和价值实现的重要媒介和场所,数据只有进入市场领域,通过数据技术的赋能,形成可供投入生产的数据要素,才能真正被纳入社会生产过程,从而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根据相关统计资料,2020年全球数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663亿美元,近几年增速逐年加快;预计2030年前,全球数据市场交易规模将超过1000亿美元。2020年我国数据总量的全球占比将达20%;到2025年,预计我国数据总量的全球占比有望达到27%以上,跃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数据大国。

如此庞大的数据市场,给世界主要国家的市场治理提出了全新课题和更高要求。然而,从全球看,虽然各国都在致力于加快完善本国数据市场管理和监管规则,并推进协调国际规则对接,但是由于各国政府对数据市场的治理刚刚起步,缺乏借鉴、缺少经验、缺失工具,规则依然不完备,国际协同也不完善,基础制度构建和数据市场治理还处于初始阶段。

近几年,随着我国数据市场的蓬勃发展,政府对数据市场治理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数据市场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也进入审议阶段并加快出台。但是,我国数据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和现代化治理尚处于初步阶段,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探讨和实践探索。

我们对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关注始于2019年底,当时在与国家发改委数字经济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交流过程中,发现数据市场亟须构建基础性制度框架,规范我国数据市场运行和数字经济发展,尽快争取国际规则话语权。此后,在国家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与体制改革综合司相关领导的鼓励和支持下,我们主持了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20年度重点课题“构建和完善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研究”,同时主持了一项国家发改委重大课题和一项司局课题,三项与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相关的课题成果汇总成本书的主体部分。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是一项交叉学科的研究,需要微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技术经济学、规制与反垄断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支撑,因此,杨娟、刘志成、张铭慎、何波、侯利阳、刘方、梁俊、王丹、郭琎、张于喆、魏巍、贺斯迈等不同专业背景的同志参与了课题研究,并合作撰写报告。此外,在研究过程中,王一鸣、林兆木、祝丹涛、何帆、朱宁、陈龙、臧跃茹、汪鸣、高国力、费洪平、刘泉红、张铠麟、张璐琴、徐奇渊等领导和朋友也通过不同方式对课题研究和书稿撰写提供了重要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书的内容反映了我们研究团队对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初步思考,也提出了我国政策研究界对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研究的前沿问题。但是,正如之前指出的那样,数据市场的治理不论对于我国还是全球各国而言,都是全新的命题,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我们的研究还有很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这也为未来我们团队继续研究提出了新的方向。我们团队也将继续联合作战,为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贡献智慧,为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2021年1月于北京木樨地国宏大厦 w5Mkhfz0jBdwbgTlcXlvgQMwSdAI+w1LmYgeQ95im0Ds3sU3K4hPOLn/QUtGrc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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