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绝大多数数据默认为互联网平台所有。例如,cookies辅助数据、网站爬行数据和旁路采集数据等“元数据”大多由相应的互联网平台使用和挖掘,被默认为互联网平台所有,通常情况下也得到了法院认可。 同时,大量数据通过企业内部机制,在互联网平台关联企业流转而未公开确权。以腾讯为例,该公司通过对京东、大众点评、58同城、滴滴打车等公司并购持股,使得人们的衣食住行数据在“腾讯系”内部流通,并为腾讯公司所实际占有和使用。此外,目前大数据确权主体主要由大数据交易所、行业机构、数据服务商、大型互联网企业等非政府机构组成。
目前大数据确权主体主要由大数据交易所、行业机构、数据服务商、大型互联网企业等非政府机构组成。第一类是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所、东湖大数据交易平台等大数据交易所。该主体在政府指导下建立,其确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政府背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第二类是交通、金融、电商等领域行业机构。例如,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北斗应用技术研究院与华视互联联合成立“交通大数据交易平台”,为平台上交易的交通大数据进行登记确权。第三类是数据堂、美林数据、爱数据等数据服务商。该主体对大数据进行采集、挖掘生产和销售等“采产销”一体化运营,盈利性较强。第四类是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投资建立的交易平台。该主体以服务大型互联网公司发展战略为目标。如京东建立的京东万象数据服务商城,可为京东云平台上客户交易数据提供确权服务,并主要为京东云平台运营提供支撑。
资料来源:成卓《明晰数据产权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科学报》2018年7月26日。
另外,区块链等技术正被积极应用于大数据确权。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等安全度较高的技术信任特性,可以为数据写入唯一的数字摘要码,已经被多家数据交易平台用于数据确权。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会员贵阳银行,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确权,发放了国内首笔“数据贷”。又如,京东万象数据服务商城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每笔数据发放确权证书,实现数据的溯源、确权。在这种情况下,当数据交易没有确权证书,或者证书与区块链确权证书不匹配时,数据供给方可就此为法律依据要求权益保护。
目前,数据权属尚未清晰界定。一是互联网平台之间数据权属界定不清引发数据滥用。比如,小型企业和云平台之间缺乏产权界定引发数据滥用。个别工业领域的云平台在未获得企业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采集其云平台上企业的数据,并进行分析研发新型解决方案。有部分为门店提供会员管理服务的云服务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分析某类门店客流量、营业额等数据,为其他新门店的开设提供选址服务。二是互联网平台对个人信息强制确权造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和信任危机。一般情况下,通过签署各类保密或注册协议,多数互联网平台基本认同用户对其个人身份数据、网络行为数据拥有所有权,平台拥有使用权,但实际操作中仍有例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的注册协议规定,对于用户使用注册账号享受平台服务时产生的登录记录、消费记录、客户服务记录及其他日志等一切数据归平台所有。部分互联网平台的隐私政策声明中提出,平台在被其他公司兼并或收购的清算情况下,保留转让其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所有权。诸如此类强制确权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容易降低用户信任,更容易造成对个人数据的滥用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