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就是针对不同来源的数据,厘清各数据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产权归属。完善和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是鼓励权利主体有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先手棋,是激励和约束市场主体的根本所在,也是实现数据要素报酬合理分配的关键因素,更是秘密和隐私得到保护和尊重的重要保障。
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需要借助大数据挖掘消费者偏好、安排生产决策;消费者需要借助大数据进行消费和储蓄的安排;政府也需要借助大数据制定相关政策。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经济属性和价值属性不断受到关注和重视,已逐渐成为高质量发展时代的一种新型资产。健全数据产权制度,为数据化的生产要素提供系统化的法治保障,是保障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通过对各种类型的数据确权、明晰权利义务边界,即厘清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能够规范数据主体自身的行为和活动准则以及保障相关数据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有利于构造数字经济良性生态圈,引导各主体平等有序地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进而加速数据在市场上的整合、开放、利用与共享,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制度基础上推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数据确权是在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领域构建数据采集标准化、数据开放共享、数据交易流通、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保护等全链条的数据市场体系的前提,是数据交易市场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由于数据权属生成过程复杂多变,数据产权、数据流转的权属争议问题尚未解决,直接影响了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而且由于权属主体的混沌不清,产生了花式繁多的数据非法采集和数据滥用行为。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健全数据产权制度,分层分类对原始数据、集合数据、脱敏模型化数据和人工智能化数据的权属界定和流转进行动态管理,形成覆盖数据生成、采集、分析与应用、销毁等阶段权力面向不同主体的确权框架。通过推进数据在源头、生产、应用过程中的确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要素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激活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市场经济价值和社会公共价值,有效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平衡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释放数字市场的发展活力和创新力。
产权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使市场主体能够在制度框架内追逐自身的利益,并在经营活动失败时以自己的资产承担相应的责任。排他性的数据产权使产权主体在产权制度的约束和利益动机的激励下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当数据能够为其拥有者带来利益时,以其产权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并且拥有更多的产权便成为数据拥有者推动数据流通、分析和应用的内在动力。同时,数据产权制度也将约束市场主体,如果侵犯他人数据利益,也将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正是这种对产权的不懈追求与产权约束,使得数据要素积极释放市场价值,推进数据产业迅速成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但是,受立法滞后和认知分歧等因素影响,数据要素产权规则不清晰,法律对数据要素所有权及相应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均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法律规章仍处于空白状态,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均不能明确界定数据要素产权并进行充分保护,也不能有效保障收益权利得到合理实现。另外,由于数据要素交易监管治理规则不健全等原因,数据要素治理效能还较低,造成数据要素在流动、交易和配置过程中面临数据泄露、个人隐私侵犯、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滥用行为等诸多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数据要素收益损失和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因此,不断完善产权制度,才能真正形成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数据的广泛应用为观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便利,也为各领域的创新提供了方向,但这也使得如何有效保护各类隐私问题变得更加严峻。比如,为获取更大的利益,数据控制者会侵占没有明确归属的数据资源,从而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严重的危害。只有通过数据确权,明确界定哪些数据是用户的私人数据,哪些是社会公共数据,哪些是企业的资产,厘定市场买卖数据的边界和尺度以及数据集交易的行为规则,才能使数据使用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以确保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信息和个人隐私得到保护,才能激发数据的创新再利用,使数据应用真正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