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是鼓励权利主体有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先手棋,是激励和约束市场主体的根本所在,也是实现数据要素报酬合理分配的关键因素,更是秘密和隐私得到保护和尊重的重要保障。大数据技术实现了“海量数据”与“价值关联”的结合,使得单一数据相对微弱的产权属性在海量数据的集合下呈现出新的经济化价值。当前应紧跟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围绕个体、数据采集(集合)者和数据挖掘及控制者之间的数据权属关系,对数据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划分,明确各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积极发挥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产能效能。对数据产权的厘定需要以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和便捷交易为价值取向,以厘清数据客体上所承载的权利为出发点,分层分类对原始数据、集合数据、脱敏化和模型化数据以及人工智能化数据的权属界定和流转进行动态管理,形成覆盖数据生成、采集等各方面权利的面向不同时空、不同主体的确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