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仅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新鲜事物,对于全球主要国家来说也是一个新的命题,没有一个成型模式和完整框架可以全盘借鉴。因此,其建设是一个漫长和动态的过程,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顾盼不前。基于这些考虑,应该平衡和结合制度体系现状、制度重要次序、制度制定难易程度以及制度动态调整等几个方面,设计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统筹兼顾、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为此,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的要求,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步骤设计分为近期、中期和长期。其中,近期为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中期为2026~2030年(“十五五”时期),长期为2031~2035年(“十六五”时期)。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要遵循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先制度建设,后推进实施。近期应加快各层面基本性制度的建设,重点推进开启立法工作,尽快形成基础性制度的底层制度框架;中期应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快推进基础性制度的实施,构建立法与执法之间联动的机制;远期应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成熟的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体系,并推进各项制度的全面实施。二是先重点领域,后全部领域。近期重点围绕公共数据推进相关制度设计与建设,同时在工商、信用、公共服务、电信等重点行业加快基础性制度实施;中期在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相关基础性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加快个人领域数据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远期在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基础性制度逐步成熟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企业数据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三是先国内建设,后国际融合。近期全力推进国内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与实施,强化数据市场规则的国际对接;中期在逐步完善国内市场数据基础性制度的同时,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融合发展;远期在国内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在全球数据治理领域探索争取更多规则制定话语权。
图15 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整体时间表和路线图
资料来源:课题组绘制。
从具体任务来说,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详细时间表和路线图设计如下。
近期要初步推进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在数据产权方面,要重点完善公共数据确权,推进个人数据授权制度建设,探索重点领域企业数据赋权规则。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要加快已经出台的安全相关法律的执行和落实,研究推进配套法律制定,推进重点领域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和构建数据泄露通知制度,持续完善数据安全监管的组织和工具体系。在数据流通交易方面,要重点推进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建设、标准制定、平台搭建、清单发布和执法规范,规范市场准入、明确交易规则、强化场景建设,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体系。在数据市场治理方面,要加快修订涉数相关市场竞争法律法规,探索搭建多元共治的数据市场治理机制与平台,初步开展数据市场反垄断和监管执法,通过引入新技术升级数据市场治理工具,推动数据市场治理国际合作。在数据基础设施规制方面,要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健全网间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质量规制和消费者价格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数据收益分配方面,要加快建立要素收益初次分配机制,特别是公共数据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
中期要逐步推进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健全。在数据产权方面,要全面形成公共数据确权、个人数据授权和企业数据赋权规则,适时推动数据产权立法工作,加快推进跨境数据确权规则。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要不断健全数据安全法律体系,探索数据安全立法的国际对接,加快推进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在全国及主要行业的实施,全面执行数据泄露通知制度,初步建成数据安全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工具体系。在数据流通交易方面,要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数据开放的国家统一标准、强化政企规范互动,促进更大范围的数据自由流通和公平交易,尝试构建统一的国际规则标准。在数据市场治理方面,要推进数据市场竞争领域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建设,全面构建数据市场治理机制与平台,全方位开展数据市场反垄断和监管工作,建立体系化的数据市场治理工具,探索推动跨境数据治理规则的融合。在数据基础设施规制方面,要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健全网间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质量规制和消费者价格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数据收益分配方面,要完善要素收益初次分配机制和公共数据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构建数据要素收益再分配制度,初步建立数据收益分配联席会议制度。
远期要全面推进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成熟。在数据产权方面,要加快出台和完善《数据产权法》等涉产权法律制度,形成数据要素产权层面的顶层制度框架。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要系统搭建国内数据安全法体系,全面与国际数据安全规则对接,全面保障国家数据主权安全,全面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和数据泄露通知制度,促进数据安全监管的组织体系和监管工具体系基本成熟。在数据流通交易方面,要全面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数据开放等层面的国家统一标准,全面建立数据自由流通和公平交易规则体系,在全球数据治理方面实现与国际规则全方位融合,并享有一定的规则制定话语权。在数据市场治理方面,要全面形成数据市场竞争领域相关专项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数据市场治理机制与平台具有较高成熟度,数据市场反垄断和监管工作逐步常规化,健全数据市场治理工具体系,形成较为统一的跨境数据治理规则。在数据基础设施规制方面,要全面推进数据基础设施的跨行业共享,完全实现网间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实现数据基础设施质量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常规化,部门间和地区间协同规制全面实施。在数据收益分配方面,要全面健全要素收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促使公共数据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较为成熟,基本形成数据普惠机制和保障保底机制,全面实施数据收益分配联席会议制度。
表9 我国数据市场各层面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表9 我国数据市场各层面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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