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90年为界,园林政策和制度的建设发展被划分为特色鲜明的两个阶段,即1977~1989年的调整阶段和1990~1999年的规范化建设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期,中国进入拨乱反正阶段,这个阶段园林的政策也以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和偏差为主,调整方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强调园林在城市中的作用,对园林绿化的重视程度增强。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会议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城市都要搞好园林绿化工作。1980年4月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提出四项指示,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改造北京市的环境,搞好绿化、卫生,利用有山有水有文物古迹的条件,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环境最清洁、最卫生、最优美的一流城市。198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作了批复,十项指示的第七项指出:“大力加强城市的环境建设,要认真搞好环境保护,抓紧治理工业‘三废’和生活废弃物的污染,首先是解决好大气、水体的污染和噪声扰民的问题……要努力提高城市的建筑艺术水平……体现民族文化的传统特色。要继续提高绿化和环境卫生水平,开发整治城市水系,加强风景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从而把北京建成为清洁、优美、生态健全的文明城市。”
第二方面,强调园林的原属功能,坚持植物造景。1978年12月,第三次全国城市园林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批判了“四人帮”的极“左”路线,指出,我们现有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要进行整顿,提高科学和艺术水平。要真正发挥它的功能。那些搞得不像公园,像菜地、瓜地的要改变,让他们到其他地方去大量种菜,为城市提供副食品,恢复公园、风景区的本来面目。在恢复的基础上,要搞得更美丽。
这次会议正本清源,统一思想,为后来全国城市公园建设的重新起步铺平了道路。会议通过的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则进一步强调,“要努力把公园办成群众喜爱的游憩场所。公园必须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设施完善。内容过于简陋、园林艺术水平较低的公园,要适当调整布局,充实花木种类,增设必要的服务设施,逐步改善园容”。
文件明确提出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任务和加速实现城市园林化的要求。规定了城市公共绿地面积,近期(1985年)争取达到每人4m 2 ,远期(2000年)6~10m 2 。新建城市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城区改建保留绿地面积不低于25%。城市绿化覆盖率近期达到30%,远期达到50%的要求标准,为全国城市绿化指明了奋斗目标。
1986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局针对园林绿化只注重抓收入、不注重园林绿地的基本功能发挥的问题,提出不应再把“以园养园”“园林结合生产”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方针,要正确处理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关系。对于新建园林中出现的亭台楼阁热、喷泉雕塑热和假山池塘热,并大量占用园林绿地的情况,在当年召开的全国城市公园工作会议提出,“要以植物造景、而非建筑为主来进行园林建设”,强调在园林建设中应以植物材料为主进行造景。
与此同时,《全国城市公园工作会议纪要》也提出“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进行园林建设。目前有些新建公园,绿化面积还不到公园陆地总面积的50%,这种情况应当加以改变。绿化面积应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为公园陆地总面积的1%~3%。这对于发挥公园的环境效益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造价”。对此后公园设计的用地面积做出定量规定。
第三方面,强调普遍绿化,推进全民义务植树。1981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同时确定,3月12日为植树节,全国城乡掀起了大规模的义务植树运动,群众植树开始走向经常化和制度化。
随后的1982年2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为贯彻落实相关决议,加强城市的绿化建设,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继续把普遍绿化作为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的工作重点,搞好规划,统筹安排绿化任务。要加强苗圃建设,搞好苗木供应,以适应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需要。
同时要采取专业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养护管理,提高植树绿化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在实现普遍绿化口号的号召下,机关、工厂、部队、学校纷纷开展绿化庭院植树种花的活动,全国的城市绿化建设进入了高潮。
80年代园林政策的调整推动了园林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是由于制度建设不健全,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建设热潮中破坏城市绿地和挤占规划绿地的现象层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园林绿化立法工作成为当务之急、迫在眉睫。因此,在1989年12月,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提出编制规划时应该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自然景观。
同时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这是第一次用法律的方式确定绿地系统规划的地位,为保证城市绿化的规划用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992年6月,《城市绿化条例》颁布,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地所包括的内容、范围、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等。作为一部直接对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进行全面规定和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园林绿化事业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各地区根据国家法规的精神和自身实际,也分别制定了本地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相关办法,如深圳市政府于1994年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桂林市政府于1995年8月公布了《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处理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标准》,大连出台了《征占绿地、砍伐树木收费标准》等。
除园林的行政法规外,国家为推进园林健康和规范发展,还建立了一系列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方面的技术法规体系,如《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政策法规和设计规范,加快了园林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