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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马克思、黑格尔和“新辩证法”

马克思方法的黑格尔式解读,即所谓“新辩证法”,最近在学者当中很流行。 借助本章第一节对唯物辩证法的解释,这一部分对所谓“新辩证法”做出批判性评论。

“新辩证法”不是一个思想流派,而是用来解释马克思著作的黑格尔式方法。这种方法受到列宁名言的启发:

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因此,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

“新辩证法”的建构有两个原则。第一,黑格尔和马克思都使用了一个类似的方法,故当他们的方法缺少相似性的时候,应当沿着黑格尔的路径重构马克思的著作。 第二,《资本论》被建构成了一个有机范畴系统,理当如此。在这个系统中,详细的阐述从这样一个初始范畴开始,即

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该理论的其他范畴都可以从它推导而来……它必须是内在于那种理论的最抽象最简单的决定因素。

随着分析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初始系统中矛盾和缺陷的发展客观上“呼吁”其他概念和范畴进入该系统。每个概念和范畴都应该源于这个程序,与查探结构相关的外部假设、假设中每个概念的作用以及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必定找得到根据。 换言之,如何陈述纯粹是出于逻辑标准,陈述的体系结构取决于范畴的体系。

通常来讲,陈述是一种逐渐的超越,由运动中抽象的决定到具体的决定,即具体化。通过超越先前抽象决定中的矛盾,通过提供先前抽象决定中更具体的基础,陈述不断前进。

重复这个程序,就让我们在智力中重构具体。

有鉴于已经发展了的整个范畴系统,需要被表述的存在的所有条件都已经被理解了;唯有此时,陈述才算结束。各种形式在自身内就包含这些条件,并且通过自身的有效性而创造这些条件……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整体性就是自足。

“新辩证法”并不认可这一点——研究具体的历史发展有助于在思想中重构具体(在这种重构中陈述方式和具体的历史发展之间的不同是不相关的)。 因此,《资本论》评述资本主义历史的这些部分,仅仅被算作说明性的材料。尽管这些部分可能有助于证明对范畴的分析,但是,它们在《资本论》中没起到实质性作用。

这种方法简单却有吸引力,而且本章第一节表明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地方使用了类似的程序。然而,虽然“新辩证法”能够为目前的分析——马克思著作的结构和内容——补充很多东西,但是它有四个明显缺陷,这使得对马克思方法的这种解释不充分,而且时不时会误导人。

(一)必然性

“新辩证法”没有证明两个不同概念(当使用它们中的任何一个作为起点时)的展开必然会引向截然不同的结果,至少其中一个在分析上是无法接受的。在《资本论》的背景中,如果展开另一个概念(而非商品概念)也能导向在智力中重构资本主义,那么选取商品概念作为本书的起点就并非天经地义的。在这种情形下,这种预设——《资本论》是系统的辩证推论的产物——就很成问题。

(二)自足性

这种论证——选择正确的起点和系统的范畴推论就足以重构具体——从未得到过证明,其中的困难也许可以表达如下:如果一个相对抽象概念的展开,例如“正确的”始点,并不会引出对分析而言必要的概念,或者说,如果表述要求周期性地吸纳社会的和历史的因素——它们不可能来自逻辑结构自身以内,那么,“新辩证法”的一些核心主张就会被严重削弱。“新辩证法”的缺陷可以用以下三点来说明。第一,纯粹逻辑性地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出现的价值形式推导出当今处于支配地位的不可逆的纸币(参见第八章第二节),这是不可能的。第二,关于国家起源的争论表明,在严格的逻辑框架内将资本主义国家概念化,至少避开功能论或还原论,这是不可能的。 第三,仅仅通过对资本的逻辑分析,不可能认识国家干涉经济时(不断变化)的限度。

(三)结构和环境

相关具体范畴源于更抽象的范畴,仅仅从这方面重构具体是有局限性的,因为系统的分析是独立于背景的,而具体既取决于结构和趋势,又取决于主体、相反趋势、背景和偶然性。 趋势系统地产生于系统结构,而相反趋势能够引起任何程度的抽象,并且它能改变任何程度的范畴的意义。 [16] 因此,即使上述批判并不成立,即使“新辩证法”能够抓住资本主义在结构上的决定因素,但它忽略了具体的历史性决定因素,也使它无法解释相反趋势,无法解释趋势与相反趋势相互作用的背景。 若想做到这一点,只能靠从范畴系统外部吸取历史材料,这是“新辩证法”通常不愿做或做不到的。因此,“新辩证法”通常不能精确地解释资本主义的结构,不能解释经验的分析。

(四)唯心主义

“新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它主要关注具体决定因素中的逻辑结构而不是物质结构。分析地看,这种黑格尔主义的方法不健康而且具有潜在的误导性,因为它“使逻辑具体化或使经验逻辑化(这二者是一回事)”。

这已经成为一种时尚:“重构”《资本论》时,试图把它当作一个与“辩证的三段论”相纠缠的完整系列,仿佛若不诉诸某种“逻辑”,所谈论的《资本论》中的证据就是不完整、不自足的(而这种“逻辑”在那种谈论中恰恰是找不到的);仿佛马克思的分析被迫服从一个由“逻辑”要求决定的概念序列,而不是适合做出分析的概念序列决定于这个要求——把握其特殊的主观材料。这种做法的不明智之处恰恰在于那种呆板的要求——预先给定物质材料,这一点使马克思从一开始就明确反对黑格尔式哲学。

黑格尔是辩证法的创建人之一,而马克思“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 [17] 虽然敬佩黑格尔,但马克思仍给黑格尔以沉重的抨击。

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 [18]

黑格尔的体系是唯心主义的。第一,对他而言,概念的存在不依赖于物质环境(或者说不依赖于具体中的真实关系),尤其是,具体的普遍

仅仅作为一个概念而存在,仅仅存在于思想中,绝不存在于“外部现实”中。因此,黑格尔相信唯物主义不可能是哲学(因为哲学是关于普遍的科学,对黑格尔来说,普遍的是思想,而且只能是思想)。

第二,黑格尔相信“在最终的分析中,具体是思想的产物”。 与之相比,对于唯物辩证法,概念的起源就在于确定现实存在的本质、概念和思辨,以便在思想中重构那些物质现实中的结构(参见本章第一节)。

理论抽象的过程必须以历史性观察为基础,必须能以自身的力量确证对历史性经验的认识和理解。 [19]

因而结论是马克思的方法并不以概念的起源为基础。例如,马克思毫不含糊地说:

我不是从“概念”出发,因而也不是从“价值概念”出发……我的出发点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商品”。我分析商品,并且最先是在它所表现的形式上加以分析。在这里我发现,一方面,商品按其自然形式是使用物,或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这个观点来看,它本身就是“交换价值”。对后者的进一步分析向我表明,交换价值只是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的“表现形式”,独立的表达方式,而后我就来分析价值。

纯粹的概念推理有局限性,因为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分析者头脑中有效的那些关系,在现实世界中必定同样有效。更宽泛地说,“新辩证法”是不自足的而且潜在地具有误导性,因为即便具体以历史性为基础并且具有偶然性,“新辩证法”也渴望通过单纯的概念来重构现实。唯有历史性分析也属于一种论述方法,才能够对具体加以分析。避开了这种联系,“新辩证法”就不能解释具体,正如它不能证明概念的必然性。 换言之,“新辩证法”最大的缺点就在于未认识到这一点:要求复杂概念从简单概念的矛盾中来,这并非马克思方法论的唯一特征,亦非最重要的特征。相反,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新概念和新材料为何、如何以及何时被吸收到分析中,以使它变得更丰富、更稳定、更能够重构具体。

尽管“新辩证法”对理解马克思的方法及著作内容有很大帮助,但这仍不足以把握具体的价值或《资本论》的价值。 mONL+npw4wawYlZS0BSirZGDvzZwP2XRZylyCKxTvuaOjcdicBT0F7q5TCEO0z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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