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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真正的抽象和智力的概括

列宁的论述非常有名:

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吸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

这一部分利用苏联哲学家伊利延科夫勾勒出的“唯物辩证法” 推进发展列宁的主张。唯物辩证法相信:第一,《资本论》中细致的分析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而且,由互为条件的诸多事物或现象构成的这个有机系统取决于它的每个部分和每个瞬间; 第二,为了在智力中重构这种具体性,所做分析必须能反映具体性的结构。换言之,分析应当从整体而不是从它的各个部分开始。

与之相比,形而上学(包括形式逻辑)的方法把具体性看作本体上相互依赖的诸因素的堆积,这些因素只是从外部偶然地联系在一起。 形而上学方法通常依照智力的概括来建构。对隶属于洛克、康德、密尔传统的哲学家,这是概念发展中唯一的立法程序。 智力概括的基础在于:武断地选择某种关系或共同性质,例如经济学中的“劳动”、“需求”、“市场”或“效用”,作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智力的概括对于科学的分析是必要的,因为它们有助于做出鉴别和归类。然而出于三个理由,它们在解释上价值不大。第一,它们是重言式。智力的概括断言特定因素存在一切事物中,因为唯有具备这种属性的事物才能纳入分析。第二,智力的概括外在于对象。它们可以表达客观事实,也可以只表达主观假象,想把这两者区分开着实不易。第三,智力的概括所确立的那些性质在复杂程度上不尽相同。它们很可能表达感兴趣的那些现象的极为不同的各个方面,因此,它们与具体性的关系仍不明晰。 [4] 由于这些缺陷,通过智力的概括所获得的结论缺乏普遍有效性。

这些不足之处可以被克服,只要分析建立在真正的抽象或具体性抽象(real or concrete abstractions)的基础上。 这一方法最早是由斯宾诺莎勾勒出来的,他的论证捍卫“由实际上的普遍原因而来的对独特性质的演绎”,而不是“依照三段论的形式化原则对事物性质进行的演绎”。 黑格尔发展了斯宾诺莎的洞见,他主张不能通过沉思获得真理,唯有从感性沉思上升到运用抽象的概念来表达具体性——这赋予具体性以内容和意义——才能获得真理(参见本章第二节)。马克思在自己的价值论和其他地方,修改并使用了这种方法。

智力的概括以观察者选取的外部关系为基础,真正的抽象以物质现实为基础,它们揭示了个别事物的本质中蕴含的具体的普遍性。换言之,以智力的概括为基础的研究,能够从具体性所具有的任何特征开始。与之相比,唯物辩证法选取具体性所具有的最重要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系统地重构其他特征。 本质是个别事物最一般的客观特征,是它们“受规律统治的内部结构”。换言之,本质构成了个别事物在逻辑上、历史上的决定性特征,这是它的内在关系的关键。 因此,(1)本质是一个逻辑范畴,它有助于在智力中重构具体性;(2)它就是个别事物由以展开的现实的(而非单纯理论的、理想的)本源;(3)它是在历史中形成的。 本质作为由规定而来的例外产生了,它逐渐脱离先前的具体的普遍性,成为历史进程中只能付诸具体分析的、一系列新现象的本质(参见后文的例子——抽象劳动、价值和资本等)。

这并不意味着本质总是一个隐藏在现象背后的独立的实体,唯有揭开它的面纱才能认识它;这也不意味着本质总是要透过现象以便(至少从理论上)找到能导向个别事物的东西。毋宁说,本质通常存在于现象中,而且只能通过现象而存在;现象不仅仅是本质的表现形式,它更是本质的存在方式(mode of existence)。 例如,“水果”是一切苹果、李子和橘子的本质,然而并没有真实的“水果”这种东西。存在的只是各种水果,可以用分析来揭示它们的本质、它们共同的生物性和历史性特征。

总而言之,唯物辩证法审视具体性,以便弄清楚决定现实的物质结构,尤其是弄清楚所要研究的现象背后的本质,弄清楚现象与本质的中间环节。对本质及其发展的系统性分析阐明了个体之间的联系,并用概念表达它们的这种联系,想在智力中重构这种具体性必须如此。 最后,这个程序勾勒出:

一个纵横交错的沉思领域,它就是一个整体(totality):这个领域中的任何关系都不是因为自身而成立……整体论(totalizing theory)要求这样一个观念——决定性的真正的抽象。若没有这个观念,“不同时刻”发生的“交互作用”以及“每个有机的整体”等不过是陈词滥调:每件事情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他所有事情。想让整体更加丰满,我们需要认清某些关系是如何形成并变革其他关系的,是如何构成并重构其他关系的,某种关系的存在方式如何能成为另一种关系。这一更具逻辑性的概念,使得整体和“辩证法”不再是单纯的互惠作用。

让我们简要地讨论三个例子,它们阐明了唯物辩证法以及它与形式逻辑的不同。第一个例子证实了这种说法:抽象劳动是资本主义劳动的本质。第二个例子表明为什么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实质。第三个例子解释货币、价值和资本的关系(参见第二章和第三章)。

(一)抽象劳动

劳动是人的精力的有目的的消耗,它用预期的方式改变已有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参见第三章第一节)。因此,劳动调节着社会及环境的新陈代谢。 [5] 这个“生理学”定义源自一条贯穿所有类型的具体劳动的智力的概括。这个定义通常来说够用了,但是,出于两个理由,它并不那么充分。第一,它过于一般,有目的的消耗精力的一些方式通常不被当作劳动。例如,与个人维持生命并繁衍后代、家务管理、消磨时间和自我表达以及艺术有关的那些活动。第二,这种超历史的定义分析不出什么结果。例如,随着工作过程的时空变化,烹饪、设计、管理或个人服务也会有很大变化,这些活动就是在相应环境中展开的。人类劳动的这些特征很重要,但是,劳动的生理学定义不会为了解释它们而得到系统发展。

若想得到更多成果,人们对资本主义劳动的意义和重要性的分析必须从它的本质——抽象劳动——开始。抽象劳动可以被定义为雇佣劳动所从事的、直接指向剩余价值生产的劳动(参见第三章第二节)。这是资本主义劳动的本质,原因有三。第一,使用工资劳动以生产剩余价值,这是资本主义关系的典型特征(和定义)。第二,资本主义的传播逐渐扰乱了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非工资形式的劳动容易被边缘化,雇佣劳动的雇佣视剩余价值的生产而定。 [6] 第三,对抽象劳动的系统分析中,引进了其他范畴以解释资本主义的结构和社会关系,这也是《资本论》的导引线索。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通常有两个规定:它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作为具体劳动,工作是一种转化活动;作为抽象劳动,工作被归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抽象劳动主导具体劳动,因为具体劳动的展开通常取决于剩余价值的榨取,而不取决于对劳动产品的需求。

上述说法强调了唯物辩证法的四个重要特征。第一,真正的抽象揭示了所分析现象的本质,但本质未必在每一个个体中展现其自身。 在上面的例子中,虽然有些劳动(如志愿者工作)没有工资,有些不领工资的工人(如由私人工厂转包的囚犯)能创造剩余价值,有些领工资的工人(如公务人员)没有创造剩余价值,但是,抽象劳动仍是资本主义劳动的本质。

第二,与智力的概括相比,由真正的抽象所决定的概念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审视中不可能毫无问题。换言之,(以真正的抽象为基础的)唯物辩证法和(以智力的概括为基础的)形式逻辑,是指向科学分析的相互独立的途径。

第三,如果超出其逻辑和历史的限度,唯物辩证法有可能失去效力。 [7] 例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他生产方式之间,劳动的声望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在《资本论》里,马克思处理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和经济再生产的结构和过程。这本书只有一小部分涉及其他的生产方式,而且也不能假定马克思的分析可以毫无问题地包含其他的生产方式。

第四,唯物辩证法分析的验证包括三个独立阶段:(1)通过逻辑和历史研究,确定唯物辩证法概念的含义和重要性,并确定概念的内部联系;(2)对看起来与“受规律统治的内部结构”相矛盾的现象做出解释;(3)确证具体与其理论表征相符合。

(二)价值

价值分析对马克思尤为重要,其意义和有效性曾经是许多激烈论证的主题。 下面这个例子对马克思把抽象劳动当作价值的实质做了讨论。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Eugon von Böhm-Bawerk)对马克思所做论证展开的批判很有名。对他而言,

马克思通过排除法……得到作为交换价值之特征的这个“共同因素”。[然而]他从一开始就把自己的研究领域限定在作为自然天赋的对立面的劳动产品上……寻求植根于交换价值的共同因素时把不是劳动产品的那些货物排除掉,这是方法上的重大失误。

庞巴维克推断,想确定价值的实质必须以智力的概括和形式逻辑规则的运用为基础。 然而,这种批评是无效的。马克思的分析并不从任意两种特定数量的商品交换( xA = yB )开始,并不把劳动作为第三种因素或共同因素,而且它也不服从形式逻辑的规则。 相反,他的分析从真正的抽象开始,并且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原则。

这种主张——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实质——以三个假设为基础。第一,正如前文所做的论证,劳动是社会和经济再生产的超历史条件;第二,抽象劳动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劳动,与具体劳动相比,抽象劳动处于主导地位;第三,价值(或商品)关系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类交往的一般形式,而且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价值关系是社会和经济再生产的中介。 [8] 通过价值关系的概括,资本主义历史地发展出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垄断,由雇佣劳动而来的商品生产的扩散、商品交换的增长,产品对利润动机的服从。这些价值关系历史地确立了抽象劳动的主导地位;相反地,抽象劳动的传播强化了人类关系的商品化性质,强化了为利润进行的生产。 [9] 从逻辑上看,以抽象劳动为基础,马克思价值分析的系统发展能对复杂程度不尽相同的现实的某些方面做出解释,包括资本关系、剩余价值、竞争、劳动及其产品的分配、非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如无主的土地和污染权)以及生息资本等。

(三)资本

马克思表达了由简单商品流通(C—M—C′,商品—货币—另一种商品)到资本循环(M—C—M′,货币—商品—更多货币)的过渡,而这常常被当作纯粹的逻辑环节。例如,穆雷(Patrick Murray)主张:

在简单商品流通中……货币想要保持自身为货币,除了跳出流通外别无他途……如果不能通过跳出流通而保持自身,那么货币必定只能在流通中保持自身。由货币到资本的过渡起到的作用就在于此……储存起来以避免流通中的危险,货币总是以确定的、有限的数量存在,这一事实与它的逻辑结果——它是普遍财富的化身——相矛盾……另外,通过把自身当作稳定物价的过程,资本解决了货币停滞的矛盾,例如,通过在流通中增加数量,货币打破了对自身数量的限制。

在黑格尔辩证法的启发下,穆雷的观点受到误导,误入歧途,因而是错误的(参见本章第二节)。首先,它是被误导的。因为它预设了货币和资本这两个概念是自动的主体,出于纯粹的逻辑命令,使自身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现实。其次,它是误入歧途的。穆雷忽视了商品、货币和资本存在于其中的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这遮蔽并贬低了人的作用。最后,它是错误的。因为穆雷把一个事实(货币在数量上是一般的)与一个假设(数量上货币应当变得不受限制)混淆在了一起。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中,马克思没从商品概念得出资本概念,没从简单商品流通得出资本流通。他只不过是比较了C—M—C、M—C—M和M—C—M′三种流通方式,以便证明商品流通不能系统地增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交换或“基于异化的利润”不能是剩余价值的来源。换言之,也许有些卖家可以从消费者那里赚取利润,但不可能所有卖家都如此,而且,“基于异化的利润”不能解释资本主义的社会和经济再生产。这个结论导向了对马克思论证的支持,即唯有资产阶级对雇佣劳动的系统剥削才能解释资本的稳定(参见第四章第一节)。 一言以蔽之,马克思的理论不以概念发展为基础。他使用唯物主义辩证法来研究一个真正的事实:

投入资本主义流通的货币,在它的各种变形中带来了回报——剩余价值。那么,人们必须回过头去建立使这一事实成为可能的条件。 [10]

让我们总结一下唯物辩证法的各种原则: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假定了现象受共同本质的制约,是共同本质的存在方式;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取决于在不同复杂程度上进行着的一系列中介环节,包括社会结构、法律、趋势、相反趋势和偶然性;对具体的理论认识应该从本质开始,并逐步揭示决定了整体中每个部分的意义和价值的中介环节。同样的,历史研究有助于确定具体的真正的(而不仅仅是概念的)结构和矛盾,正是它们的发展塑造着物质现实。 [11] 这种系统程序使现实的重构成为对现象的真正阐释的精神表达。

形式逻辑使用虽有关联但在本体论上相互独立的概念建构理论,仿佛这些概念是乐高积木似的;与之相比,唯物辩证法理论则是完整的整体。这很有吸引力,因为资本主义是个有机的系统。 [12] 然而,这种方法使得对新概念的介绍复杂化。仅仅添加新范畴,将已经不再“合适”的范畴取而代之,这已经不可能了。新概念必须从当前存在的范畴出发,引进它们常常需要否定(或者说至少需要改进)当前的范畴。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下列做法将是错误的:

……认为人们可以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但是,不言而喻,在事物及其相互关系不是被看做固定的东西,而是被看做可变的东西的时候,它们在思想上的反映,概念,会同样发生变化和变形;它们不能被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 [13]

具体地说,阿瑟(Arthur)表明了:

在辩证论证中,概念的含义是变化的,因为在全局中,任何因素的意义不可能在一开始就被定义好……作为体系的表现,一个概念的原初定义也会随之——通常是朝着更明确的方向——发展为更复杂、更具体的关系,虽然有时候也能看到这个概念在更新、更广意义上的应用。因此,面对适宜的材料,辩证方法仍可以进行彻底的重组,它会更贴近事物的真理。

总而言之,抽象层次不尽相同的概念必须在辩证理论中共存。分析过程包括引入新概念和在更复杂的层次上改进、再造已有的概念。因此,马克思的概念的意义和重要性取决于分析的层次。

让我们看一看与一个概念相对简单的形式被扬弃为更复杂形式有关的两个例子。第一,马克思的商品概念在前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之间的变化(参见第三章第二节)。

从资本主义生产中出来的商品,与我们据以出发的、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元素的商品不同。在我们面前的已经不是个别的商品,个别的产品。个别的商品,个别的产品,不仅实在地作为产品,而且作为商品,表现为总产品的一个不仅是实在的、而且是观念的部分。每个个别的商品都表现为一定部分的资本和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承担者。 [14]

第二,当马克思引入商业资本的概念时,生产价格的概念和一般利润率的概念变了。

商人资本会按照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这样一来,关于生产价格也就出现一个更确切的有限制的规定。我们仍然要把生产价格理解为商品的价格,即=商品的成本(商品中包含的不变资本+可变资本的价值)+平均利润。但是,这个平均利润现在是由另外的方法决定的。它是由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总利润决定的……所以,生产价格或者说产业资本家本人出售商品的价格,小于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或者,就商品的总体来看,产业资本家阶级出售全部商品的价格,小于这全部商品的价值……我们以后要在上述这个更确切的意义上使用生产价格这个用语。 [15] b3LHP8bCcS8h1gizV5uD7IV1wy9y0B+jbtJCsbPJzvJmfanVRW5jFfExBABN9m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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