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管理体制下,机关事务被简单地称为“机关后勤”,但“机关事务”与“机关后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951年,在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大会上,首任局长余心清指出:“政府工作有两种,一种是政务工作,一种是事务工作。” 可以看出,“事务”强调的是“事”,是除“政务”以外的其他所有工作,在全局工作中与政务处于同一位阶;“后勤”强调的是“后”,主要是指后方对前方的供应,在全局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机关事务包括机关后勤,后勤工作是事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概括而言,机关事务主要是指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产和服务,以及相应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其职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管理,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的规划、组织与监管,以及与机关运行相关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公务员住房保障管理等。机关事务作为机关政务正常开展的一种保障和服务管理活动,具有其一定的运行规律和特点,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个。
1.从工作对象上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占用或使用的资源是物品和服务。 简单地可以归纳为钱、财、物,这就需要有较为明晰的产权归属。集中统一管理作为机关事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一直在大力倡导和推行。但是长期以来形成了“小、散、乱”的痼疾,建立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就是要打破这种在公共资源管理保障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公共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2.从管理层级上看,机关事务管理要厘清界限、层次分明。 也就是说一级只能管同级的事情,不能一竿子插到底。这就是在现实中我们所看到的,机关事务部门同层级间联系较为紧密,而纵向上多是指导关系。从制度上可以注重顶层设计,要求上下统一,推行标准化。但在具体管理上,还是要一级管理一级,上一级机关事务部门对下一级机关事务部门不宜管得过细过多。
3.从资源使用上看,公共资源的调配具有内部循环、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需要体现公平公正。 公共资源的分配对象是规定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而非所有的社会主体。由于公权力的赋予及分配的集中或者统一的特殊需要,现实中不同部门所拥有的权力的大小不同,但机关事务部门在分配行使权力所需要的公共资源时,要公平公正,不能厚此薄彼。一是公共资源运转从购进、分配、使用直至报废等都是内部循环,覆盖使用对象的全生命周期;二是分配和使用成本较低,不需要像市场主体一样进行议价,管理方只是从外部购进时一次性付出购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