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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关事务特殊性的表现

一 在功能定位上的特殊性

机关事务工作是伴随着统治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国家政权就有了机关事务工作,从古至今,机关事务工作的作用就是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革命战争年代,机关事务工作是围绕战争的组织开展的,筹集粮草、运送弹药、医治伤员、分配供给,服务服从于战争的整体需要,俗称为“后勤”,处于后方,发挥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保障职能,助力军事斗争目标的实现。现代机关事务工作,是机关内部分工专业化的产物,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党政机关履行管理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机关事务部门则专门为这些机关提供保障服务,与机关政务工作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很明显,机关事务工作与机关政务工作同样重要,形成了从属关系,机关事务工作服从于机关政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服务于机关政务工作的开展,在机关政务工作正常运转方面发挥支撑、保障的作用。可以说,机关事务工作是因国家的产生和政权组织的出现而产生的,也是围绕政权机关的运转而发展壮大的,它的主要任务是服务保障政权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是一个政权运转的必需,从属性是其在功能定位方面的特殊表现。

二 在职能关系上的特殊性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释义,机关事务是指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等的管理事项以及有关服务事项。按照这一定义,机关事务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三大类。事实上,这仅仅是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职能,实践中机关事务工作的范围往往比这个定义更加丰富,形成了保障和服务管理三个方面的职能。有的认为,机关事务工作应该以运行经费、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和设备、职工住宅、公务用车、政府采购、能源节约、公务接待、差旅会议、领导同志服务等管理为核心职能;以信息服务、车辆服务、物业服务、餐饮服务、幼教服务、会议服务、宾馆服务等为一般职能;以培训教育、精神文明、爱国卫生、绿化美化、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为辅助职能。 从这些职能也可以看出,机关事务的主要职能是对机关运转的财务经费、资产房产、车辆采购等相关要素的管理和运用这些要素开展的一系列保障服务工作,兼具管理与保障、服务。从机关事务的发展历程来看,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与保障、服务职能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调整中,但保障和服务职能始终是核心职能,管理职能是根据保障、服务的需要或者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而不断强化的,从属于保障与服务,即融管理于服务保障中,服务保障是核心,管理是手段,服务保障需要通过管理来规范、来增效,管理目标通过服务保障来体现、来实现,这种特殊的职能关系与机关政务不同,机关政务工作主要是管理职能,在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中做好为民服务工作。当然,机关事务工作还涉及职工住宅、差旅会议、宾馆服务、综合治理等社会性工作,但也是以服务保障为主,不对市场主体直接进行管理,起不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作用,也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

三 在对象要素上的特殊性

机关事务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党政机关、领导成员及其工作人员,不直接面对社会组织、公民和法人。从工作对象的范畴来看,涉及范围很广,类型很多,有共性也有个性。服务保障的机关既有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又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等,由于每一层级机关的职能配备不同,对机关事务工作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服务保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等级清晰,涵盖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直到普通干部职工,不同的岗位等级有不同的保障服务政策和标准,体现出机关事务的特殊要求。从要素资源来看,类型丰富,涵盖面十分广泛,不仅提供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公务用车等必需品,还涉及住房、餐饮、教育、物业等干部职工的生活服务事项,甚至包括一些家庭生活方面的内容。总而言之,机关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机关事务工作的直接对象是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要素资源涉及党政机关运转的方方面面,是任何党政机关都离不开的重要保障和服务工作。

四 在工作内容上的特殊性

机关事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与保障服务相统一,融管理于保障服务之中。资产、房屋、车辆等物质管理与保障服务不可分割,管理的目的是更好地保障,提供更优的服务,满足机关正常运转的需要,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在管理中实现保障,保障和服务管理融为一体,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二是机关事务工作所调配的资源是一种内部分配行为,所涉及的经费、资产和保障服务资源是机关内部的资产资源,不是社会共有的、公用的资产资源,这种资产资源在党政机关内部进行配置、分配,根据相关职能需求进行匹配,是党政机关的内部循环。三是机关事务工作提供的服务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不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但机关事务部门的服务保障保证了党政机关的正常有序运转,使得机关部门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能够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促进了机关工作效率的提升,间接地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助推作用。

五 在绩效评价上的特殊性

机关事务工作的绩效表现形式比较特殊,不同于企业组织的成本与利润的评价方式,也不同于经济活动中的投入与产出的评价方式,更不同于其他政府机关直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经济增长率为主的评价方式,它的绩效通过其他政府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间接地体现,难以完全通过成本、投入、产出这些定量指标去衡量、评价,而是通过其他政府机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来考量机关事务工作的成效。也就是说,机关事务工作的绩效不是直接的绩效而是间接的绩效,而且很难用数据模型来作出科学的、准确的评价,这就是机关事务工作绩效评价的特殊性所在。

机关事务工作的绩效可以通过“效率性”、“公正性”、“可及性”等价值要求来评价机关事务工作是否规范、科学、有效。党政机关运转所需的资源资产等,机关事务部门及时地提供保障,满足机关运转所需,这是绩效效率性方面的体现,也就是时效性、及时性;部门之间对履行职能的资源资产有不同的需求,机关事务部门能够根据职责需要匹配合适的、恰当的资源资产,而不是根据权力大小、多少去配置资源资产,这是机关事务工作绩效的公正性体现;机关运转需要的资源资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升级换代,新的技术、新的产品层出不穷,用更新的技术、更好的产品去满足政府机关履职的需要,把握好引进新技术新产品的财政投入的度,体现的是机关事务工作绩效的可及性。通过效率性、公正性、可及性的综合考量,机关事务工作绩效就会显现出来,对机关事务工作形成鲜明的导向性和约束力,这是法治化的要求,也是规范和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需要。 KZp9/zrFq7x9GO/pDInX82QJve++PrOCFJNHzyCF1IuYcOHLaODHjZMFFUofv+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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