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一词,最早见于晋夏侯湛《芙蓉赋》“固陂池之丽观,尊终世之特殊”。宋代苏辙《谢改著作佐郎启》:“固天地付予之特殊,宜朝廷进退之亦异。”清代吴敏树《记抄本震川文后》:“言古文者,固宜性情嗜好特殊,不敢以俗学自敝者与。”深究其含义,就是特别、与众不同、不平常、不同于一般,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同一般的、不平常的;二是不同于同类事物或平常的情况;三是特别。特殊性,当取第二种含义,就是不同于一般的、平常的特征或者性能,是与事物的一般性、普遍性比较得出的个性化特征。
在机关事务管理中,机关事务的特殊性是指在党政机关工作中,事务工作不同于一般机关工作即政务工作而具有的特征或者性能,可以从五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机关事务的特殊性是有特定范围的。机关事务的特殊性是把机关事务放在整个机关工作这个特定的范畴里来考察的,它与普遍意义上的机关工作即政务工作相比具有特定含义、特别之处,体现出特殊的地位、功能、作用,而不是和社会工作、企业工作等其他工作相比较得出的,在范围上具有特定性。二是机关事务的特殊性是相对的。机关事务的特殊性是针对机关政务的相对特殊性,而不是绝对特殊性,机关事务工作既遵循一般机关工作的规律,又由于其职能、对象、内容等的内部化,有其自身的、特殊的工作规则、要求和方式。机关事务特殊性研究就是要找出机关事务与机关政务的不同之处,在哪些方面与机关政务有区别,进而掌握机关事务工作的方式方法,明确提高管理服务保障效能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三是机关事务的特殊性最主要的表现是从属性。机关政务和机关事务是机关工作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但机关事务从来不是脱离于机关政务而单独存在的,没有机关政务就没有机关事务,机关政务离不开机关事务,机关事务与机关政务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从属关系,机关政务的重心引领着机关事务的发展方向,机关政务的需求牵引着机关事务的工作重点,反过来机关事务的服务保障能力制约着机关政务的开展,机关事务的保障和服务管理水平影响着机关政务的职能发挥。明确机关事务的从属性,才能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找准机关事务的定位,重视机关事务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一体推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四是机关事务的特殊性具有较强的辅助性。从物质方面看,机关事务为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家具、设备设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用品等物质条件,为机关干部职工在餐饮、住房、出行、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助力机关政务的有效开展,发挥着重要的辅助支撑作用。从绩效方面看,机关事务的服务保障效能与机关政务的职能发挥呈正相关关系,机关事务工作服务保障到位,机关政务作用发挥就更加充分、有效,反之机关正常运转将受到影响,正常职能作用难以发挥,机关事务对机关政务绩效的助推作用比较明显。五是机关事务的特殊性不等于特权。机关事务工作的特殊性,表现的是机关事务工作的地位、职能、对象、内容、绩效的特殊,这种特殊是工作的性质、目标、任务决定的,更大程度上是工作机制的特殊,不是指权力的特殊,更不等同于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