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每一项工作都包含着政治,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离不开事务性保障服务措施。党政机关的很多内部事务涉及保密、安全、稳定等因素,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较高的工作要求,只能通过内部特定的服务保障渠道解决,不宜公开、公布。同时,在从事服务领导同志,保障重大接待、重要活动时往往具有鲜明的政治要求和保密需求,出于安全或者政治影响的考虑,某些特定的保障活动事前、事后或者一段时期内不宜向社会公开,从这个角度来说,机关事务的服务保障工作要控制在一定的知悉范围,自成体系地独立完成。而且机关事务机构不具有对外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不能代表国家权力机构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体现执政意图。服务保障的行为随着公务活动的开始而开始、结束而结束,必须做到界限清楚、权责清晰。机关事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守政治规矩,服务保障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组织内部。
服务对象内部性和服务内容的内部性要求机关事务部门只针对党政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和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政机关的运转效率。党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具有较高的工作要求,因此,机关事务的内部性尤其要注重提升服务和保障效率,促进党政机关高效运转。一是更加明确服务对象,随着分工的不断细化,可以实现点对点式服务,减少中间环节。机关事务部门与服务保障对象同属于党政机关,相同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模式下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衔接更加高效、流畅,大大减少了沟通成本。二是更加明确绩效目标,绩效结果内部性使得机关事务部门以组织内部的绩效为关注点,管理措施相应地更加有序、精准,提高了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机关事务内部性意味着资源配置和绩效评价都在内部运行,相对来说缺乏与外界的交流及外部监督,这就要求机关事务尤其注重管理的规范性。机关事务部门要构建明确的管理标准,有效完成相应的管理任务,明确职能划分,并在机关事务管理过程中运用多种管理手段,提高其自身的工作效率,使机关事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工作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机关事务部门服务的党政机关通过对内部事务的“委托代理”,一方面,可以实现有限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