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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戒律精神调适的中国化结果

在佛教中国化进程中发生的戒律精神调适有着多种内涵,既有主动的属性,也有被动的属性,既有形式的调适,也有内容的调适,既有精神的调适,也有形式的改变,并因之产生了中国化的戒律学成果及其特色。不过,“主文明”和“客文明”都是复杂的、动态的概念,在同一文明系统的不同历史阶段或不同的区域,文明的主体性也会展示出不同的形态,或包含不同的内容,所以主文明与客文明的结合与对话也会因之有着不同的形态。

(一)南北戒律学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形态和持守观念

客文明的地方化既是不同文明间实现圆融的路径,也是圆融的结果,佛教地方化也是一种必然的过程。事实上,佛教在其传播过程之中出现的地方化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如对于南传佛教而言,佛教在传入锡兰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和文化的因素,曾有过一些内容和形态的变化,“掺入了方广道人的理论或者密教的做法,可是作为它的中心思想的,始终不外乎上座部学说” 。所谓南北方佛教形态的差异,此处主要是说其表现形态、僧团的生活方式、修行方式、僧人的治学兴趣等方面的不同。

换言之,即使在印度次大陆地区,部派佛教的形成也正是因为对戒律的地方性的理解不同及表现差异而形成的。其后形成的所谓部派佛教,也都有着不同的地方性特色,如雪山部即与南方佛学有着明显的差异。所以反映南方律师思想的律论如《善见律毗婆沙》也与形成于北方的律论有所不同。佛教传到锡兰等地,形成了“南传佛教”。南传佛教也是一种具有地方性特色的上座部律学,所以“实际并不纯粹是正宗”,因此,“从来印度的佛教史家都把它看作上座部的别传,常常用‘分别说’这一名目加以区别”

在中国南北分裂之世,由于此一阶段北方当政者大都是少数民族,加之受到诸如文化、历史、地理、经济等因素影响,所谓的“中国佛教”也表现出了不同的形态——这里且不说中国佛教传入朝鲜半岛及日本佛教后的变化:如在义学方面有所谓“江南盛弘《成实》,河北偏尚《毗昙》” 之说;在修行方式方面,有北方重苦行(头陀),南方重义学之区别;对于戒律学而言,也有着北方重《僧祇》,南方重《十诵》之别。

作为一种地方化的前提,佛教并不强调不同地区的佛教形态做到完全一致,而仅是通过对诸如三法印等核心命题的坚守,以保证和实现佛教基本价值体系的稳定及精神的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做到佛教传播和生存的地方化。地方化不仅是“客文明”的一种生存和发展之路,也是一种外来文化获得其价值合法性的标志与目标。换言之,没有完全实现地方化的文化交流都是无源之水,其表现即如浮萍一般,虽然可繁茂,但却无根。

(二)戒律精神应用的中国化创制

戒律精神的中国化理解、调适及其仪规的中国化创制,实际上从佛教传入中国之时即已开始了。如东汉时笮融(?~195)“每浴佛,多设酒饭,布席于路,经数十里” 。而在魏嘉平年代,“魏境虽有佛法,而道风讹替。亦有众僧未禀归戒,正以剪落殊俗耳。设复斋忏,事法祠祀” 。这些都是中国社会对戒律精神做出的中国化理解,虽然并不准确,也不完整,但这种中国化的理解对于早期佛教的扎根和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能够与中国文化进行有效的对接,方便大众的理解和接受。其后于东晋年间出现的《远规》则进一步将佛教的戒律精神进行了中国化的、实用性的建设。所谓《远规》即庐山慧远(334~416)根据僧团发展需要而创制的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管理规范。《远规》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以至于受到政治人物的重视,如后秦之主姚兴即如此说:“大法东迁,于今为盛。僧尼已多,应须纲领,宣授《远规》,以济颓绪。” [1]

而中国佛教的全面素食化的形成,更是戒律精神在中国最具特色的地方化成就。依所谓的小乘戒律,出家众是可以食用三净肉的。但是在中国,由于诸如《大般涅槃经》《入楞伽经》《央掘魔罗经》《缚象经》等大乘佛教经典的流行,尤其是随着《梵网经》及菩萨戒在中国南北的广泛流行,士庶禁肉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尚,并使大众认识到,禁止肉食是成为“佛子”的基本要求,这即:“若佛子,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断大慈悲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食肉,得无量罪。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这种社会思潮又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僧团的生活方式变革,并产生了持续的社会影响。因此,梁武帝对素食的重视及推广,并不仅仅反映其个人的宗教信仰,而是对一种社会普遍心理和价值取向的认同,也展示了社会大众对僧团行为规范的一种具有改造性的文化力量。

(三)禅门的清规创设

虽然戒律本唯由佛亲制亲宣,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事实上具有规范意义的制度形态,在中国仍然有多种,并代有出焉。如禅门《清规》就是其戒律思想和规范形态的主要代表。

《清规》是中国佛教思想家的一种创制,是禅宗者为了适应其修行思想和修行方式而根据戒律精神所制定的一种僧团行为规范。传统上,最早的《百丈清规》实成于唐宪宗元和年中(806~820)。《清规》与《远规》等传统所制规范的最大区别,即其具有系统性、完整性、持久性和普遍性。

至于《清规》的精神,百丈怀海(720~814)曾就此言道,“吾于大小乘中,博约折中,设规务归于善焉”,故而“乃创意不循律制,别立禅居” 。这种“博约折中”本质上即“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 。事实上,《清规》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一种具有戒律意义的中国化的行为规范,如果从其精神实质上言,仍然有着小乘的内涵。所谓“博约折中”就是根据禅宗思想及其精神,对戒律做了中国化、实用化、禅宗化的调适,宗旨仍然是“设规务归于善”。这也是其后诸种《清规》得以形成的思想和逻辑基础。

可见《清规》的出现是与佛教中国化的进程及其实现有着历史同步性的。其后诸种《清规》的不断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禅宗思想的发展及其演变。虽然说在历史上,有律师对《清规》颇有微词,或者把后世佛教僧团中遇到的问题归因于《清规》的出现,但事实上,《清规》的形成不是标志着中国佛教的分裂,或者是对戒律的违背,恰恰是戒律精神的中国化、实用化和禅宗化的表现。所以禅宗的形成也是中国佛教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和新的高度的标志。 hufgAsqxGTS3+x4YfVOwEIDMmPlc/hpOm+JaDqGlHCNUdr8ms8vQ2f2mqlAn/q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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