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区域间并不存在完全同质的文化。不论是不同的文明形态,还是不同的文明内容,不论是黄河文明、恒河文明、尼罗河文明,还是草原文明、沙漠文明,不论是农耕文明、商业文明,还是工业文明,都是如此。所以文明的交流即是一种历史常态,一直贯彻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之中。
从层次上分,文明交流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思想文化方面、实践实证方面和功能影响方面。在本质上,文明交流的内在原因是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别,也是不同文明在内容和精神方面的相互吸收或影响,它在深层上反映了不同文明间的思想、信仰及其功能的差别。就文明交流的空间而言,我们可以把一种外来文明称为“客文明”,与之相对,非外来文明即“主文明”。
文明交流有着多种形式,并传递着不同的内容。以历史的视角来看,这种交流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者,价值观层次。
价值观的交流是文明交流的核心,其间的差异也是不同文明间最容易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但是,不论是文明的冲突还是融合,都是基于其中的价值观差异。对于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其文明的核心内容包含三个方面:在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表现是“家国天下”,而对于个人价值的实现而言是“修齐治平”,对于社会基本规范而言是“忠孝仁义”。所以作为一种异样的文明形态,佛教的思想及其经典从一开始传入,即以如此角度进行中国化的解读。这种解读不仅是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在佛教中国化的过程中,通过逐步深入的经典解读及精神阐释,这种被人们认为是“出世”的宗教也不断展示出其“入世”的功能。
其中一个表现即佛教三藏中护国爱国的经典非常受欢迎。如《仁王般若波罗蜜经》不仅历来受到中国社会的重视,前有竺法护、鸠摩罗什、真谛等三译,后于唐时代宗永泰元年(765),又有不空奉诏进行重译。在不同时期也出现了不同内容和重点的《仁王经疏》,对其思想和功能不断地加以阐释、弘扬。而且,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了“仁王会”,以祈国泰民安、风调雨顺,更使其具有了国家意识形态的色彩,也成为不同阶层人士的精神寄托。
二者,行为规范层次。
价值观交流必定会对社会群体的精神生活及其人生目标造成影响,并在社会大众和精英群体的行为规范中表现出来。行为规范一方面是为价值观服务,能够对其核心价值观加以护卫;另一方面,任何意义上的行为规范也都是特定价值观的外在反映。
佛教戒律即佛教思想体系中行为规范的主体。在其本质上,佛教戒律反映了佛陀时期印度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及其与佛教思想相应的、个性化的行为规范。在这些规范中,有的内容是对当时社会生活方式及其规则的吸收与借鉴,有的内容则是佛陀基于佛教修行方法、内在精神及其思想逻辑所进行的重新创制。因此,戒律的基本精神既反映了佛教的内在要求,也反映了佛陀时代印度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文明精神,反映了佛陀时代印度社会的社会文化及生活方式。
三者,社会生活层次。
价值观的传播会对社会大众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既属于外在的形态,又是价值观的精神主旨通过行为规范而进一步在社会大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深层反映。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反映标志着外来文明被特定社会接受的程度、范围和持久性。
在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其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如因果、业报、缘起等思想,都慢慢地融入中国的社会生活之中,并通过一定的民俗如素食、腊八以及盂兰盆会等大众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五戒十善、菩萨戒等道德规范则通过居士群体的生活方式而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这也正是诸如《盂兰盆经》之类的经典受到社会重视并不断有注疏出现的原因之一。其他如被认为是伪经的《父母恩重难报经》的形成,也反映了这种社会价值观对社会大众生活的影响。
四者,文化生活层次,如建筑、艺术等。
此是文明交流中价值观的具像化反映。它不仅能够强化价值观的传播,也能进一步广布其行为规范及其社会影响。
在文明交流的四个层次之中,价值观是文明的导向,容易体现在文明的意识形态领域;行为规范是落实价值观的基本保证,并体现着价值观的要求;大众的社会生活是文明的社会基础,决定着文明的生存能力及其扎根程度;文化艺术方面的影响决定着文明生存的美学形态和公共形象,对文明的存在起到了重要的精神塑造作用。
从历史发展阶段而言,两种文明的交流大致可以分成如下几个阶段:初步接触、相互打量、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改造异己或自我调适)、建立稳定或不稳定的关系(或和谐相处、融合,或进行思想论辩、斗争)、共同发展或一方被改造。这样,文明交流的路径及走势就会有着复杂的表现。可以将这种过程简表如下。
完全同质的文明是不存在所谓交流之事的。既然是交流的,就意味着其不是同质的。不同文明交流的结果也有着多种形态,交流的结果可能是一种文化被另一种文化替代,也可能是双方的和谐共生、圆融发展。
文明交流的大众性是文明交流能够存在的物质性基础。
如果客文明不能融入主文明的社会大众之中,它要么就永远是一种精英活动,要么就只能是小范围内的特定群体活动。尽管作为社会精英的圈子或许很有影响力,其文化影响或许可以耀眼一时,但其文明的核心仍然没有生命力。如唐代的摩尼教、景教等,元朝的也里可温教,以及在明末清初的西学东渐活动中,通过利玛窦等传教士的努力,朝中大臣、士绅等所信仰的天主教,由于其价值观并没有深入中国社会大众的生活之中,没有与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充分的对话和深度的交流,后来即因种种原因有的逐渐消失,有的未能在中国盛行。
所谓文明交流的历史性有着多种意义,究其要者有二:一者,意味着这种交流是一个持久的历史过程。因为没有任何文明能够通过一次或有限几次的交流就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或完成交流;二者,这种历史性意味着文明交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历史形态、基本命题、任务和途径。
人类文明的交流是一个复杂的现象。1993年,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提出了“文明冲突论”的模式,并于1996年出版了《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系统地提出了文明的冲突及其后果。但事实上,这种“文明冲突论”从其一开始就受到学者的质疑。因为,在历史上,文明并不总是冲突的,不同文明间也有着和谐交流、互相学习的一面。所以,不同文明的相遇,或者一种文明遇到来自异样文明的挑战,对于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是一种自我改造的过程,也是一种自我发展的契机。
显然,只有上述四个方面全面实现,才能真正实现文明的交流、融合、共存和发展。在此意义上,所谓“佛教中国化”就是佛教文明在其核心价值观、行为规范、大众生活及其思想具像化的传播途径和影响等方面,对中国社会大众产生稳定性、持久性、多样性及内在性的交流并得以共同生存、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