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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兵以诈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孙子兵法》中,最让人感兴趣的是它“兵不厌诈”的骗术。这是孙武大智慧的结晶。用历史的眼光看,也是孙武敢为天下先的一个创新成果。西周和春秋前中期的战争活动,受到西周礼乐文明——“军礼”的规范。这种“军礼”的基本精神,就是讲求战争活动“以仁为本”,“以礼为固” 。西周时期,打仗的时候有个前奏,“鸣鼓而战”,必须摆好队形才能打,这叫贵族打法。但孙武不这么看,他认为战争中可以使用诡道,在其意想不到的时机攻击其没有戒备的地方,而不要背上礼义的包袱。正如《淮南子》所说:“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春秋时期宋楚之间的泓水之战中,宋襄公为等楚兵“成列而鼓”一再错失进攻良机,就是“仁义至败”的典型战例,被毛泽东评为“蠢猪式的仁义道德”。

什么是兵不厌诈呢?《九地》篇写道:“故为兵之事,在于顺详敌之意,并敌一向,千里杀将,是谓巧能成事也。”意思是说,打仗的事,在于假装顺从敌人的意图,却在暗地里集中兵力,朝一个敌意想不到的方向进攻,长驱千里,杀其将领,这就是所谓巧妙成大事。这个“巧”字很有深意,在这句话中体现为“隐真示假”,即采取佯攻、牵制、伪装等手段欺骗对手,巧妙隐蔽己方的真实意图,制造假象欺骗敌人,诱使敌人产生错觉,做出错误的决策,走上失败的道路;我方则利用有利态势,乘隙捣虚,出奇制胜。毛泽东曾经指出,“敌人会犯错误,正如我们自己有时也弄错,有时也授敌以可乘之隙一样。而且我们可以人工地造成敌军的过失,例如孙子所谓‘示形’之类” 。事实上,孙武本人在他亲自参与指挥的柏举之战中就使用过“隐真示假”,取得了辉煌的胜利。在此战的出兵阶段,孙武率吴军主力沿淮河西进,他没有按照楚军预想的那样走蜿蜒的水路,而是在抵达战略要地州来后舍弃舟船,穿越大别山的三道险关,取捷径直达楚国腹地。三万大军神兵天降般出现在汉水东岸,使楚军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内部陷入混乱,最终彻底失败。

孙武在《计》篇中提出了让敌人上当受骗的“诡道十二法”:“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意思是说,用兵打仗是一种诡诈的行为,因此要求做到,能打却装作不能打;要打却装作不想打;要向近处,却装作要向远处;要向远处,却装作要向近处。敌人贪利,就用小利引诱它;敌人混乱,就趁机攻取它;敌人力量充实,就注意防备它;敌人谦卑谨慎,就设法使它骄傲;敌人休整良好,就设法使它疲劳;敌人内部和睦,就设法离间分化它。并将这些方法推崇为“兵家之胜”,即克敌制胜的法宝。

关于“诡道十二法”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战例:马陵之战。公元前341年,魏国发兵讨伐齐国,集中全国精锐力量,命庞涓为将,太子申为上将军,大军浩浩荡荡开赴齐营,打算与齐决一死战。齐军听说魏军大兵压境,马上分析了当时的形势,认为魏军来势凶猛,不宜和魏军决战(强而避之)。军师孙膑就向将军田忌建议,说:“魏国的士兵勇猛善战,向来蔑视齐军,我们就主动示弱,因势利导,引诱它轻敌冒进,来个设伏围歼。”战争开始后,齐军与魏军刚一接触,就立即佯败后撤(用而示之不用)。为了诱使魏军追击,齐军一是以退军方向诱敌,向齐军防守薄弱的齐国南部一线撤退,使魏军感到有机可乘有利可图(利而诱之);再是按照孙膑预先部署,施展著名的“减灶诱敌”的高招,第一天挖了十万人煮饭用的灶,第二天减少为五万灶,第三天减少为三万灶,造成在魏军追击下,齐军大批逃亡的假象(能而示之不能)。庞涓看见齐军退却避战又天天减灶,于是得意忘形,认定齐军斗志涣散,士卒逃亡过半,不堪一击。于是亲自率精锐数千人,日夜兼程追赶齐军(佚而劳之),追到马陵这个地方中了齐军的埋伏,庞涓被俘,所带兵马全军覆灭。魏军阵脚大乱,齐军乘胜追击,势如破竹,又连续打败魏军,前后歼敌十万人(乱而取之)。马陵之战齐军以劣势开场,通过连环用计、巧妙欺骗,最终逆转危局、取得大胜,这真是“诡道十二法”的生动教材!

不管是“巧能成事”还是“诡道十二法”,其基本思想都可以归纳为“攻其不备,出其不意”。抓住对手不注意的时机,攻击其没有防备的地方。为了赢得胜利就要想尽办法,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时代在发展,文明在进步,如今各国之间联系日益紧密,人类向命运共同体迈进,在战争问题上难道真的不要讲“礼义”吗?技术在变革,装备在更新,现代战争破坏力巨大,用兵施策有没有一定限度呢?是不是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呢?哪些手段不能采用呢?这就要从战争法有关的法规条约中寻找答案了。

第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废弃了国家的战争权,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但自卫作战、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战争(即民族自决原则,仅适用于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非独立国家内部少数民族),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军事行动除外。为了确认非法使用武力,联合国大会依据《宪章》的精神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对侵略做出定义:“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武装干涉是一国以武装力量对另一国进行干涉,属于侵略行为。认定侵略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要承担国际责任,判定是否已经发生了侵略行为的权力,属于安理会。这也就是为什么2018年4月美军打击叙利亚后,在联合国安理会上,俄叙常驻联合国代表称美国的军事行为是侵略。但讽刺的是,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决议具有一票否决权。那么美国是如何对其侵略行为做辩解的呢?其理由是巴沙尔阿萨德政权在内战中使用了化学武器,而此次动武是对叙军使用化学武器的惩罚。这就涉及作战法规约束的第二个方面——作战方法和手段。

第二,一些作战方法和手段是禁止或受限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这主要是指一些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如地雷、水雷、燃烧武器等。二是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贮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彻底排除使用细菌(生物)和毒素作为武器的可能性。三是禁止不分皂白地攻击。所谓不分皂白地攻击,就是无区别地打击战斗员与平民、军用目标与民用目标。如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四是禁止诉诸背信弃义的行为。所谓背信弃义的行为,是指诱取敌人基于武装冲突法规定而产生的信任。比如,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因病而失去战斗力;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以及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背信弃义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需要指出的是,武装冲突法虽然禁止背信弃义的行为,但并不禁止使用战争诈术。战争诈术和背信弃义行为都对敌实施欺骗,但战争诈术只是迷惑敌人或诱使敌人做出轻率行为,并不诱取敌人基于武装冲突法规定而产生的信任,不违反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五是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主要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群、岩石圈、地水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六是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核武器是否合法,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但从实体法上看,目前只有禁止在一定空间进行核试验的条约、禁止扩散核武器条约、限制核武器设置空间条约、无核区条约,还没有一项明确禁止使用核武器的条约。仍以美军打击叙利亚为例,美国的借口之立足点,即在于声称巴沙尔政权在作战方法上使用了被禁止的化学武器,在作战手段上不分皂白地杀伤了平民。

第三,陆、海、空战要分别遵守相关的特殊规定。陆战方面,主要对入侵和占领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根据国际法原则,入侵和占领构成侵略,侵略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和特殊利益,均不得也不应承认为合法。占领者只有对被占领土及其居民的暂时管理权。占领者无权改变该地的法律和行政,不得强迫居民向占领者宣誓效忠,或参加反对其本国的军事行动;不得因居民个人甚或没有查明的人做了违反占领者命令的事而对全体居民实施惩罚;不得强行把该地居民运往占领国,也不得把占领国的人民迁移进该领土。占领者有义务对被占领土居民实施保护。海战方面,交战国的领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群岛水域和陆地领土,公海,中立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属于海战区域的范围。在海战中,军舰是合法的交战者。商船可以改装为军舰,但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海上封锁必须满足战争状态、实效性和通知三个条件。对于破坏封锁的船舶,可以将其拿捕,拿捕敌国的公有船舶即可予以没收;拿捕敌国的私有船舶及中立国的船舶,则需要经过捕获法院的审判。空战方面,并无专约,但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惯例,陆战和海战的一般原则如保护中立目标、保护平民目标、保护救援目标等,同样适用于空战。另外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特殊规定,如禁止从空中轰炸和攻击水坝、核电站等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禁止对因航空器丧失战斗力而在跳伞逃生过程中的飞机上人员加以攻击;禁止攻击未用于军事目的的宗教场所、艺术馆、图书馆、文化遗址和历史纪念物等。

第四,和平时期需进行军备控制。军备控制的实质,是潜在的敌手之间为减少爆发战争的可能性、限制可能爆发的战争的规模和危害,彼此合作采取废除和削减某类武器系统,控制其部署行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控制武器装备的研制和发展。比如美苏1972年签订的《限制反弹道导弹条约》(美国已于2001年退出该条约),禁止双方发展全国性的反导系统,来确保对对方的核威慑,用所谓的“核恐怖平衡”来避免核战争,这是禁止性规定。还有冻结性规定,比如世界大多数国家缔结加入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即美、苏、英、法、中,为核武器国家,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此种武器或装置的控制权,不制造也不要求任何人提供这方面的帮助,其基本含义是冻结核武器的发展。另一方面,控制特定区域使其非军事化。禁止把某些特定地理区域用于军事目的。《南极条约》《海床条约》《外空条约》《月球条约》基本上禁止在这些区域修建军事设施、安置与试验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无核区条约则禁止该地区研制核武器和对该地区使用核武器。目前已建立的无核区有拉美、南太、东盟、非洲等地区,另外南亚、中东、中欧、北欧、朝鲜半岛等都提出了无核区的主张。

人类文明的进步要求必须对军事力量运用进行一定限制,这些限制从本质上讲,是为了协调和平衡作战的“军事需要”和“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这对矛盾,在“军事需要”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减轻战争祸患,满足人道要求。克劳塞维茨说,战争有自己的语法,却没有自己的逻辑,它受到政治支配,是特殊条件下流血的政治,它应该也必须受到政治的驾驭,而不应成为失控的野兽祸害人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遵行这些法律规定。但归根结底,政治是维护统治的行为,而世界政治在本质上是无政府、无权威的。有的真遵守,有的假遵守,还有的不遵守,谁来评理?这就需要客观看待战争法。战争法本身就是国际政治激烈斗争的产物,是各国平衡自身利益和国际义务而互相妥协的结果。现代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是国家利益至上,而非国际法律至上。一旦战争打响,各国一定会以自身政治利益和军事胜利为原则采取行动。一些违反战争法的行为难以认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这种情况下战争法仅仅成为争执工具,却不能公平公正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在履行战争法的前提下,也要以我为主,以维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利益为目的,以战争法为手段,主动运用战争法作斗争,配合军事行动达成政治目的。要反对僵化地执行战争法,画地为牢,也要防止无知地破坏战争法,授人以柄,其结果都会损害军事利益乃至国家的根本政治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的进步,战争越来越受政治因素支配和人道伦理约束,一些极端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受到国际法限制。但国际社会本质上是混乱和无政府主义的,战争法律对战争行为的约束仅是局部的、有限度的,法外空白广泛存在,而且在审理和执行中存在较大辩诉空间。所以对于现代战争指导者来说,“兵以诈立”的原则仍然适用。在不违反战争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塑造有利态势,仍然是重要的制胜法则。 JtcN9YuNIIT+CRA8bPeP0f9fIUdcwnWegUFsZFH/2oQsIPvE5wOQFmQf+RPcOt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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