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由三位法官主持的第九联邦上诉法院在旧金山以2∶1的表决结果裁定,忠诚誓言中的“under God” 二字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法官们说这两个字构成了“赞成宗教”,是“一神论宗教信仰的表现”。因此,1954年国会决定将此二字添入忠诚誓言的法令是违反宪法的,公立学校的教师作为国家雇员,在教室中可以不再诵读这一短语。持异议的那位法官则争辩说,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是要求政府对宗教保持中立,这两个字“对我们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自由权的威胁充其量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
就这样,在关系到美国特性的一个中心问题上,该法院这一裁定激起了激烈的争论。支持者声称美国是一个世俗国家,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在言辞上和物质上支持宗教,人们在宣誓效忠国家时不应该隐约地声明自己信仰上帝。批评者则指出,这一短语与宪法制定者的观点是完全吻合的,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就用过这一短语,最高法院早就裁定并不强迫任何人宣读誓词,何况艾森豪威尔总统正确地解释过这两个字不过是“重申宗教信仰在美国文化遗产及其未来所具有的超凡地位”。
对第九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述裁定表示支持的人,是言辞清晰但人数不多的少数。批评者则是愤怒和占压倒优势的多数,包括各党各派的人。布什总统称这一裁定是“荒谬的”。民主党参院多数领袖托姆·达施勒说那是“胡扯”。纽约州州长乔治·帕塔基说那是“垃圾正义”。参议院以99票对0票通过决议要求撤销该裁定。许多众议员集合在国会大厦台阶上宣读誓词和高唱《上帝佑我美利坚》。《新闻周刊》举办的民意测验表明,87%的公众赞成保留那二字,反对的人只有9%。另外,84%的人认为在学校和政府建筑物等公共场合可以提到上帝,只要不提某一特定宗教即可。
这一项法院裁定尖锐地提出了问题:美国到底是一个世俗国家,还是一个信教的国家?赞成保留“under God”二字的人如此之多,这反映出美国人是世界上最有宗教信仰的民族之一,尤其是与其他高度工业化的民主国家相比,更是如此。美国人当然也容忍和尊重无神论者与不信教者的权利。但据《纽约时报》报道,迈克尔·纽道博士打算“铲除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宗教的一切恶毒行为”。他说:“凭什么要让我感到自己像是一个局外人?”第九联邦上诉法院也说“under God”二字“会让不信教的人感到自己是局外人,不是这政治社会的正式成员”。他们说对了:在美国社会,无神论者正是“局外人”。他们可以不信教,不诵读誓词,不参加他们所不赞成的任何带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但是他们也没有权利把他们的无神论强加于所有信教的美国人,因为正是这些美国的信仰界定了美国是一个信教的国家。
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吗?统计数字说明它是的:经常有80%至85%的美国人自称为基督教徒。然而,政府通过许多方式一般支持宗教,与政府具体支持某一特定宗教(包括基督教),这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这个问题1999年在爱达荷州首府博伊西变得突出了,因为有人对那里一块公有土地上耸立了43年之久的一个60英尺高的十字架提出了异议。别的城市中也有公地上的高大十字架,例如圣迭戈市的高43英尺的十字架和旧金山市的高103英尺的十字架。支持保留十字架的人想把那公地变为私有(社团所有),也就是含蓄地承认政府不能公然支持某一种宗教的象征。对博伊西十字架提意见的布赖恩·克罗宁说:“对于博伊西市内的佛教徒、犹太教徒、穆斯林以及其他不信基督教的人来说,这个十字架只会让他们想到自己是一个陌生地方的陌生人。”像纽道博士和第九联邦上诉法院那两位法官一样,克罗宁也是说到点子上了。美国是一个有着世俗政府的基督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不信基督教的人可以心安理得地把自己看做陌生人,因为他们或他们的先辈当年移居美国,就是来到了一个由基督教徒建立和栖息的“陌生之地”,恰似基督教徒到了以色列、印度、泰国或摩洛哥也会成为“陌生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