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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念”

“美国信念”(American Creed)一词因冈纳·米达尔1944年的《美国的抉择》一书而成为大众用语。他指出,美国人在人种、民族属性、宗教、地域和经济等方面多种多样,参差不齐,但仍有“共同之处:一种社会气质,一种政治信念”,接着他用大写字母写出了“American Creed”。大家接受了这一名词,作为原先许多人论述过的同一现象的通用名称。由此,美国国内和国外的观察家们都将“美国信念”定为美国特性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它往往还被说成是美国特性的唯一重大决定因素。

对这一“信念”的内涵,学者们说法不一,但主要内容上,意见几乎是一致的。米达尔谈到了“个人的尊严,人人平等,人人皆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公正,机会均等”。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写进了人人平等,权利不可剥夺,以及“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托克维尔发现美国人一致主张“自由和平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陪审制以及政府人员责任制”。19世纪90年代,布赖斯总结了美国人的政治信念,其中包括个人拥有各种神圣权利,人民是政治权力的源泉,政府受法律和人民制约,地方政府优先于全国政府,少数服从多数,以及“政府越小越好”。在20世纪,丹尼尔·贝尔指出“信念”的主要价值观是“个人主义、成就和机会平等”,并特别指出,“自由与平等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欧洲是哲学大辩论的话题,而在美国却由个人主义予以解决,个人主义兼有自由和平等”。西摩·马丁·利普塞特认为“信念”的核心有五条原则:自由,平等主义(机会平等和人人受尊重,而不是贫富地位平等),个人主义,民粹主义以及经济自由放任。

“信念”原则有三大特点。第一,它们始终相当稳定。正如利普塞特所说,“就国家价值观体系的主要成分而言,连续性大于变化。”从18世纪后期到20世纪后期,“信念”内容没有重大改变。第二,直到20世纪后期为止,“信念”得到美国人民广泛同意和支持,不论人们实际行为是否偏离,但态度是一致的。唯一的重大例外是19世纪中期南方一些州企图为奴隶制辩护。除此以外,“信念”的总的原则一直得到绝大多数美国人民的赞同,19世纪的许多观察家和20世纪的历次民意调查都证明了这一点。第三,“信念”的主要思想几乎全都源自持异议的新教。新教强调个人良知以及个人直接从圣经学习上帝的真理的责任,这就促使美国人笃信个人主义、平等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新教强调工作道德以及个人对自己的成败负责。新教的教堂组织形式是教区教友齐聚一堂,这就促进了人们反对等级制,认为类似的民主形式应运用于政府之中。新教还促进了从道德出发改造社会以及在国内和全世界争取和平和正义。

像“信念”这样的主张从来不曾出现于欧洲大陆各国社会(只有大革命时的法国例外),也不曾出现于法国、西班牙或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甚至不曾出现于英国在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建立的殖民地。伊斯兰教、佛教、东正教、儒教、印度教、犹太教和天主教文化,甚至还有新教的路德宗和圣公会的文化,都没有产生过与“美国信念”相当的东西。“美国信念”是持异议的新教文化的独特创造。美国人拥护“信念”的程度之深、热情之高和延续性之长,都证明“信念”是美国国民特性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信念”的源泉包括启蒙运动的思想,它们于18世纪中期在一些美国精英人士当中深入人心。然而,承受启蒙运动思想的土壤是盎格鲁—新教文化,而这一文化在美利坚已存在了一个世纪之久。在这一文化中,最重要的是久已存在于英格兰的一些思想,即自然法和习惯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及可以追溯到大宪章的英格兰人的权利。英格兰革命时期出现的较激进的清教这一教派又带来了新的思想,即平等以及政府应对人民作出回应。正如威廉·李·米勒所说,宗教在美利坚“促成了信念的形成而且与信念相容……在这里,自由新教与政治自由主义、民主宗教与民主政治、美国信仰与基督教信仰都彼此渗透,彼此产生深刻影响。”约翰·海厄姆指出,新教信念和美国政治信念包含了类似的和平行的思想,它们走到一起,形成了“19世纪把美国人民团结在一起的最强有力的纽带”。杰夫·斯平纳也指出:“很难区分什么是新教的主张,什么是美国自由主义的主张。”总之,“美国信念”是新教的世俗表现,是“有着教会灵魂的国民”的世俗信条。 iL7IlK+Ud2UhzeWKpjr4UbKMvBmKYEw1MjiD+l4Z1tjKjhHFPP8u+1D3En7zaZ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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