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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二分法

在欧洲,民族国家、民族主义和国家特性在很大程度上是15世纪至19世纪动荡历程的产物。战争造就国家和民族。历史学家迈克尔·霍华德认为:“从确切意义上说,没有哪个国家不是诞生于战火之中的……没有哪一个有自我意识的群体能够不经历武装冲突或战争威胁,就把自己确立为世界舞台上的一个新的和独立的角色。”人们通过战斗与自己人形成认同感,把自己跟语言、宗教、历史或地理位置不相同的人区分开,这样就建立了自己的国民特性。

法兰西人、英格兰人、荷兰人、西班牙人、瑞典人、普鲁士人、德意志人和意大利人这样一些国民特性都是在战争坩埚之中凝结而成的。在16世纪到18世纪,为了寻求生存和争得成功,王公们越来越多地动员自己领域内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最后建立了本国军队,以取代雇佣军。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倡导国民意识,让人们意识到斗争在于国与国的抗争。到18世纪90年代,正如R. R. 帕尔默所说:“国王与国王的战争结束了,人民与人民的战争开始了。”“英国人”(British)这一特性的出现就很典型。最初,经过与法兰西人的战争以及与苏格兰人的战争,形成了“英格兰人”这一国民特性。后来,从威尔士或苏格兰来的人都与英格兰人并肩战斗,一次又一次作为新教徒与当时世界上最强的天主教国家法国抗争,这样就形成了“British”(“不列颠人”,通常译为“英国人”)这一特性。

学者们通常将民族主义和国民特性区分为两种,其名称多种多样,例如:公民的和种族的,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的和部族主义的,开明的和封闭的,理性联合的和有机神秘的,公民疆域性的和种族血统的,或是简单地区分为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在每一对名称中,头一种被认为是好的,第二种则是坏的。好的、公民的民族主义是说社会是开放的,其基础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社会契约,任何人种和民族属性的人都可以签订这一契约而成为其公民。相比之下,种族的民族主义则是排他性的,只有同祖同宗、同种同族和同文化的人才具有成员资格。学者们认为,在19世纪初期,欧洲各社会的民族主义和建立国民身份感的努力,主要是属于公民性的。当时的民族主义运动确认了公民平等,从而逐渐打破阶级界限和地位高低。开明的民族主义向专制的多民族帝国提出挑战。此外,浪漫主义及另一些运动产生出不开明的种族性民族主义,鼓吹种族群体重于个人,这种民族主义在希特勒的德国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这种公民民族主义与种族民族主义二分法或在其他名称之下的二分法,过于简单,是站不住的。它们大多将所有非契约性的、非公民性的、非开明的民族主义,即所谓“坏”的民族主义,都归结在种族范畴内。特别站不住的是,这种二分法将国民特性的两个非常不同的概念,即种族概念和文化概念混为一谈。事实上,国民特性在西方往往是最高形式的特性,它来源于多个方面。它通常包括疆域因素,还包括一种或几种归属性因素(如人种,民族)、文化因素(如宗教,语言)、政治因素(如国体,意识形态),有时还包括经济因素(如农牧)或社会因素(如各种网络)。

本书的主题,是强调盎格鲁—新教文化对于美国国民特性而言始终居于中心地位。然而,文化一词有许多的含义。它通常是指一个社会的文化产物,包括文艺音乐之类的“高档”文化以及大众娱乐和消费倾向之类的“低档”文化。但本书所说的文化,其意义有所不同。它是指人们的语言、宗教信仰、社会和政治价值观,是非观念和好坏观念,以及反映出这些主观因素的客观体制及行为范式。这里不妨引用第四章中谈到的一个例子:与发展水平相当的社会比较,美国人总的说来从事劳动的人比例高,工作时间长,休假短,失业、残疾和退休津贴少,退休晚。可是总的说来,美国人以工作为荣,对休闲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时甚至觉得是有过错,鄙视不工作的人,认为工作道德是作为美国人的必备要素。由此看来,这种主观上和客观上对工作的强调,是美国文化与另一些社会的文化相比较而言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本书所讲的文化就是这种意思。

“公民”对“种族”的二分法将文化与归属性因素混同起来,可是这二者是大不一样的。霍雷斯·卡伦在提出美国种族理论时指出,不论移居美国的人怎样改变他自己,“他仍然改变不了他的祖父”,因此种族身份是相对固定不变的。种族之间通婚能使情况改变,但更加重要的是血统与文化之间的区别。一个人改变不了自己的祖先和皮肤颜色,但能够改变自己的文化。人们能从一种宗教皈依另一宗教,学习新的语言,接受新的价值观和信念,认同新的标志符号,让自己适应新的生活方式。新的一代人的文化往往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前辈。有时整个社会的文化都会明显改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之后,德国人和日本人都主要是根据种族和归属性因素界定其国民特性。然而战争的失败引起了他们文化的一个中心因素的变化。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富于军国主义精神的国家,战后却变成了富于和平主义精神的国家。种族特性变不了,文化特性却是可变的。因此,这二者必须明确加以区分。

国民特性的各个因素重要或不重要,随各国人民的历史经历而有所不同,往往有一种因素最为突出。德国的国民特性也包括语言和其他文化因素,但1913年的一项法律规定,起界定作用的因素是血统。凡父母为德意志人者,即为德意志人。因此,18世纪移居俄国的大批德意志人,其后裔仍为德意志人,如果他们再迁居德国,即可自然而然地获得德国公民身份,即使他们说的德语让德国人听不懂,或者有些异族的亲戚,也不要紧。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1999年以前,凡是移居到德国的土耳其人,即使他们的第三代后裔是在德国长大和受教育,在德国工作,说一口地地道道的德语,要想成为德国公民也依然障碍重重。

在苏联和南斯拉夫,公民身份是在政治上按照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共产党体制而予以界定。它们都包括许多不同的民族,其民族身份则是按照文化因素予以界定,得到官方承认。法国是另一种情形,在1789年以后的一个半世纪期间,国民分裂成拥护法国大革命的一派和反对革命、主张复辟君主制的另一派。法国的国民身份当时只从文化上加以界定。移居法国的人只要接受法国社会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能流利地说法语,即可被承认为法国人。与德国的法律不同,法国的法律规定凡是在法国出生的人即自动成为法国公民,而不问其父母国籍如何。然而,到了1993年,法国人担心来自北非、信仰伊斯兰教的移民,其子女虽在法国出生,但能否接纳法国文化还是问题,因此修改了法律,规定在法国出生的外国移民的子女要到年届18岁时才可申请法国公民资格。这一限制在1998年有所放松,规定在法国出生的外籍移民子女到年满18岁时,若此前7年中有5年以上时间是生活在法国,即可自然而然成为法国公民。

国民特性的不同组成部分的相对重要性是可变的。在20世纪后期,德国人和法国人都抛弃了历史上有过的专制成分,将民主制纳入其自我形象。在法国,是革命派胜利了;在德国,是纳粹主义被剔除了。俄罗斯人的国民特性遇到了问题:少数人仍坚持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而多数人当中,有些人主张融入欧洲,有些人主张突出文化因素,包括东正教和泛斯拉夫主义,还有些人主张突出疆域因素,认为俄罗斯首先是一个欧亚社会。可见,在德国、法国和俄罗斯,在历史上突出过国民特性的不同因素,但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以后起了变化。其他国家,包括美国,亦是如此。 wHIXQBCHnhCnbE4uLgKgCDtlj2bGpo9lnXKTvGqaYX0U6W6/TqVRBvnCHpZyKe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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