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外交无论是被迫,还是主动,都需要和国际接轨,这就需要晚清政府了解国际法,同时也需要世界各国了解清政府的基本外交方针。关于这两点,赫德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赫德与惠顿《国际公法》的翻译与出版密切相关。1863年7月14日,可能是从赫德或外国公使那儿听到关于惠顿《国际公法》的信息,总理衙门要求赫德把惠顿《国际公法》,至少是其中有些对他们可能有用的部分译成中文。赫德从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处借来了惠顿《国际公法》,开始着手为总理衙门翻译急需的部分 。赫德先是将惠顿《国际公法》的引言和说明译成中文,以供总理衙门各位大臣启蒙之用 。此后赫德将惠顿《国际公法》中有关公使馆权利以及条约的部分译成中文,供总理衙门使用。赫德的译文通俗易懂,受到了总理衙门大臣的赞赏。赫德在1863年8月7日的日记中记:“3点去总理衙门,带着惠顿《国际法》内有关条约一章的译稿。董(董恂)毫无困难就看懂了。他说,他们宁愿我留在北京,不要现在就到各口岸去。” 但是由于当时赫德需要离开北京,到各口岸巡视,并到上海就任江海关税务司之职,所以惠顿《国际公法》的翻译工作不得不中断。此后惠顿《国际公法》的翻译是由丁韪良完成的。丁韪良于1862年开始翻译惠顿《国际公法》,并于1863年来到北京,由美国公使引荐给总理衙门,说明自己翻译并出版惠顿《国际公法》的计划。该计划得到赫德的鼓励与支持,赫德在1864年8月17日的日记中写道:“上午丁韪良先生来访……他指给我看他的‘惠顿’译文第1页。我告诉他,如果他要500两以上,我可以给他设法,为了他的任务,我将促使政府认可他的服务,批准给他一笔钱。” 在赫德的建议下,该译著被出版,供清政府利用 [1] 。赫德在1864年8月20日的日记中记:“另一封公函,指示从总署3/10的船钞中付给丁韪良500两,刊印他的惠顿《国际公法》译本。”
1878年初,为了使缔约各国更好地了解中国的外交方针,赫德为总理衙门起草了一份致中国驻外使臣的通函,通称“四点公文”。赫德在1878年1月16日的日记中记:“差不多完成总理衙门写给郭(嵩焘)和刘(锡鸿)的公文了,郭和刘要向柏林和伦敦的外交大臣‘宣读’,以解释总理衙门关于货物出入内地、厘金、不归管辖,和最惠国待遇的思想。” [2] 该通函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政府第一次正式向有约各国政府解释中国的对外方针,汇集了十五年来海关在条约口岸的工作经验,以及中英修约、中德修约谈判的经验 [3] ,所以在晚清外交史上是一份里程碑式的文件。其主要内容为:
所有洋货入内地一事,据本衙门之意,税单只能保单内所开之货,由通商口岸至单内所指之地,沿途免征税厘。若已到单内所指之地后,该货即与无单之货无异,再遇关卡,则应照无单之货,一律遵完税厘。
土货出内地一事,据本衙门之意,土货尚未由洋人购到者,或已经购买而未领有单照者,各处税厘均应遵照完纳。至洋人请领单照所运之货,必须全送外国,不得转运中国他口出售,致于华商贩运无单各货之生意有碍。
厘捐一事,据本衙门之意,中国既为自主之国,其如何筹定征收,应听自便。而此时格外筹画,实因有格外之需。如他国前来干预,阻碍中国,实不能以为公允也。
管辖一节,据本衙门之意,按各条约内不归管之条,非准由洋人将华民应遵之章任意违背。至于领事官既有审鞫之权,则应委派真正官员充当此职,不应以商人代充,以昭慎重也。
均沾一节,据本衙门之意,此国请沾彼国所得之益,则应同守彼国所遵之章也。
教务一节,中国界内只有中国官可以管理中国百姓。而中国百姓,入教与不入教者,均应遵守中国法纪。 [4]
1878年5月,中国驻英使臣郭嵩焘接到该通函后,将其照会英国外交部,并在1878年5月18日的日记中写道:“应照会外部四款:一曰各口货物出入内地,二曰厘税,三曰不归管辖,四曰一体均沾。”
赫德不仅为总理衙门起草了该通函,还希望帮助总理衙门将该通函广泛传播,以便让各国了解清政府的外交政策。1878年7月13日正在巴黎休假的赫德让金登干寄来四份总理衙门的通函外译本(英、法、德、中四种文本) 。金登干遂遵嘱寄给赫德四份总理衙门的通函副本 。7月26日赫德致函金登干,指示金登干发表总理衙门通函。金登干认为,要在一家主要报纸上发表这篇通函,并配合一篇文章,这大概没有什么困难。但是目前这个时候发表它可能弊多利少,理由是:1.据了解,英国政府对于任何试图通过报纸舆论迫使它采取行动的做法都格外敏感。2.单是发表通函这件事本身就会被认定是违反外交礼节的,并且会伤害中国公使馆同英国外交部的关系。英国外交部一向不赞成在一个审议中的问题尚待决定时发表任何官方的文书,除非议会通过动议强制这样做。一个直接与英国政府交往处的大国发表这样的文件,易于引起英国政府的怀疑和敌意。3.英国公众对于东方的外交问题以愚昧无知而又抱无所谓态度著称,哪怕对与印度有关的问题也如是。4.还要考虑到,公众的注意已完全被吸引到土耳其问题上去,在目前这个时候,议会又即将休会,若就中国总理衙门所发出的通函问题发表文章,不论文章写得怎样好,可以肯定,绝不会引起公众对这件事的丝毫兴趣和注意,也绝不会形成一种压力,足以促使政府改弦易辙,或影响其行动。金登干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最好的做法是把这件事提交下议院,请求将通函公布,并列入下议院议事日程,随即提出动议,要求就这一问题进行充分辩论。这个问题一经提交下议院,自然立刻也就成了报界加以评论的合法题目了 。
赫德非常赞同金登干的观点,全面权衡之下,决定不把通函公布出去,“促使总理衙门写出这份通函,并让郭宣读,我们的主要目的就已经达到了。”但是他让金登干将印制好的四种语言的文本给郭嵩焘送去四份:一份给他的英文翻译,一份给他的法文翻译,如果他认为印制好的版本比他已经送去的手抄本使用起来更方便,可以给英国外交部和法国外交部各寄送一份 。此时郭嵩焘正准备同英国外交部商谈《烟台条约》中有关鸦片税厘并征的问题,赫德认为,当前的时机有利于发出印刷出来的总理衙门通函,并且有利于表明此系条约中现有各项规定的中文解释;对此,还应加写一个备注,说明内地贸易是大量的,由于每每遇到涉及对外贸易的场合,政府常受着条约的约束,政府的需要和内地商人的利益都要求,当对外贸易需要特许或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本国贸易应该受到适当的考虑。于是就为加进这样一句话铺平了道路:“因此,中国在准备听取欧洲对征收厘金的意见,尽可能满足欧洲的愿望时,也只能尽量照顾到实际可能性;那就是说,中国政府不能捆住自己的手脚,因为为了应付特殊紧急情况,保护本国商人,政府不能制定不公正的法律,听凭洋商来扼杀华商。这个政府为了生存,就必须掌握财源,而为了取得生存的资格,就必须为它自己的人民着想。因此,中国自己关于厘金的观点比缔约诸强国的共同观点更为重要。厘金不是一种税收,却是政府菜单上的一种主要食品。”
赫德想方设法使国际社会关注到中国事务,为此他会将一些重要的中国事件电告金登干,让金登干在欧洲报纸上发表。例如,1876年9月18日,赫德电告金登干:“烟台9月12日,英国公使威妥玛与中国军机大臣李鸿章签订议定书,云南事件结束。可发表。”1877年1月1日,赫德电告金登干:“左宗棠进剿阿古柏颇有进展,公布这一消息。”
为了使西方更多地了解中国,赫德还曾尝试在英国买下一家报纸。1876年9月14日金登干致电赫德,认为:“中国政府应资助此间的报纸,您可以为报纸社论提供大纲,否则几乎不可获得公众的关注和同情。” 此时《泰晤士报》记者拉塞尔(W. H. Russell)告诉金登干,可能有机会以2000镑买下一家周报,由他来主编,作为中国政府的机关报,登载中国的消息和新闻 。金登干立即将这一消息电告赫德,认为若无专门机关报,发布中国消息是办不到的,可以将该周报办成中国政府机关报,由赫德提供消息 。1877年1月1日赫德授权金登干买下这家报纸 。2月22日赫德电示金登干,报纸可保留原来的名称《联合公务报》,要慢慢地转向经常发布中国的消息 。但是因为经营不善,赫德不得不于1878年将这家报纸卖掉 。
[1] W. A. P. Martin, A Cycle of Cathay ,New York:Fleming H. Revell Company,1897,pp.221~234.
[2] Hart's Journals ,Vol.25,“January 16,1878”。
[3] China Maritime Customs, 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the Origin , Development , 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 ,Vol.1,Shanghai: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37,p.630.(本书著者不再出注。)
[4] China Maritime Customs, 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the Origin , Development , 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 ,Vol.1,pp.63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