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后期以来,藩镇使府辟署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入幕任事者之“职”,全由方镇府主确定;而其“官”,则奏请中央授予。这种授予幕职的“官”,一般是标志其身份及迁转资历的检校官或兼宪衔等。
按照制度,州县系统的职任,不同于使府幕职,应该由中央吏部负责依阙除授。但唐代后期,藩镇往往擅自派僚属摄知其辖区内的州县职事,而不向中央申阙。代宗时曾在一定限度内承认了这种局面,诏“诸州府录事参军及县令,其有带职、兼官、判、试、权知、检校等官者,自今已后,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号称“中兴”的宪宗元和年间,呈半独立状态的魏博节度,管内州县官253员,163员由藩镇差人假摄,90员报经有司注拟 。淄青镇向不申阙,李师道被诛讨之后,郓曹濮等十二州州县官员阙才归吏部注拟 。武宗、宣宗时,承认了藩镇选荐县令、录事等“当府充职”的权力 。这种藩镇径自差人假摄、或匿阙不申、或“所奏悉行” 的状况,使得格式司无从掌握地方官署置实情,吏部铨选无阙可注,中央人事权力被严重朘削了。
与上述过程同时,朝廷有多次企图限制诸道州府用人权力的努力。这些尝试,主要不是针对各种差遣职任,而是集中在争夺州县正员官阙方面。此类规定,不外乎限制诸道奏报人数、审核被奏者的身份(白衣、前资抑或现任)等等。尽管如此,亦难以奏效。这首先是由中央与地方的力量对比态势造成的;其次,吏部拘泥案牍的铨选方式,也远不及当时诸藩用人方式之注重实际、灵活而有生气。
五代时期,在空前规模割据混战的同时,亦出现了由乱向治转化的端倪。当时,各府州县邑的治事权,很大程度上掌握于武夫悍将之手,或系武人视职,或经藩镇辟署。中央政权深知其中利害,因而倚军事实力为后盾,不懈地进行着集中权力的斗争。
后梁开国后,战事尚未平戢,原系强藩节帅的梁太祖朱温就开始着手削夺诸道藩镇的用人权力。开平四年(910)四月,“敕天下镇使,官秩无高卑,位在邑令下”。六月,魏博节度使罗绍威卒,朱温一面表示哀恸,一面却加紧动作,于九月内宣布,魏博管内诸州,并依河南诸州例,刺史得以专达朝廷,而不许由节度委派的曹官越权摄事 。
后唐除依前代办法,限制节度、防御诸使奏荐人数外,进而争取直接控制更多的阙额。同光二年(924)三月规定,“州县官任三考满,即具阙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铨注。本道不得擅差摄官,辄替正授者。” 天成二年(927),更要求将府州僚佐与使府幕职区别开来,录事参军不得由幕职兼任 。
这些规定中贯穿的共同趋势是,力图把州县职事官系统与使府幕职系统明确加以区分;增重、提高州县系统在治理地方事务中的权力和地位;州县官员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负责,而不许诸道自行摄署。这些措置,自然在中央政府与诸道藩镇的力量对比已经发生着变化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施行;而即便只是部分的实施,也在长期过程中进一步改变着中央与诸道的力量对比。
后周在收缴地方人事权力方面做得更为坚决。据《五代会要》引广顺元年(951)五月敕:
今后诸州府不得奏荐无前资及无官并无出身人。如有奇才异行,亦许具名以闻,便可随表赴阙,当令有司考试,朕当亲览。
除去依旧从身份上予以限制之外,这一规定最关键之处,在于要求州府奏荐的不具备特定身份者赴阙,并要经中央有关部门考试,皇帝亲自裁决;而不再是泛泛地要求诸州府奏荐“前资正官”,亦不再像唐代后期“有奏皆署”了。就解决州府擅自辟署造成的弊端而言,这无疑是一果断的措置,朝向“幕职铨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有不少迹象表明,随着朝政逐渐稳定,大批基层州县官员陆续归到铨司参选。由于当时政权变动频仍,甄别这些人的身份、资格,成为困扰铨司的一大问题。对于正官告敕、解由、历子、考牒等文解的检核磨勘,失坠者的弥补处理办法,对于摄试官换出身、改正员的规定,逐朝逐代都在讨论、修订、重申 。
与上述过程同时,铨司的权力趋于集中。后唐天成四年规定,吏部三铨官员共同商量注拟,三铨公事只署“吏部尚书铨”印;后周广顺元年更指出,毋需将员阙及选人分三处除授,明令“三铨公事并为一处”,从而提高了注拟效率 。
宋代建立后,总结了前代“方镇太强、君权太弱”的教训,致力于进一步削夺藩镇权力,强化中央集权。在这个大环境之下,继续进行任官制度的整顿。太祖赵匡胤首先着手加强铨司职能。建隆三年(962)冬至乾德二年(964)春,两次详定《循资格》、定《四时参选条件》,并且重申了前代有关州县官赴铨除官的诏令。而此时的藩镇,经过五代数十年间的激烈较量,加以北宋种种防范、制御措施,已不再具有同中央颉颃抗衡的实力。
在这种情况下,乾德二年三月,以吏部尚书张昭致仕为契机,铨司掌管的事务有了一番调整与变革:
昭为吏部尚书领选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犹属铨。及昭致仕,始用它官权判,颇更旧制:京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矣。
变更的内容大体上是三个方面:一是原属临时偶然的“他官判铨司”形成为制度。与铨选相关的部门由其他官员“权判”,前代即已有之。例如,负责检核选人解状、簿书、资历、考课的吏部南曹,按唐代令文规定应由吏部员外郎掌管;而代宗大历时,却以刑部员外郎令狐峘判南曹。后唐同光中,以尚书左丞崔沂权判尚书铨;清泰年间,又以工部尚书崔居俭判吏部尚书铨,等等。这种情形日渐增多,是后更固定下来。
二是此后京官以上不再到铨司参选(即所谓“无选”),而归宰相机构中书门下直接除授(即所谓“堂除”),吏部铨司负责的只是幕职州县官了。这一做法大约持续到太宗时期。京朝官差遣院、磨勘院及其后取代两院的审官院之设立,使除授工作分成了三大层次:紧要员阙、清望官员的特除归中书门下,一般京朝官归审官院,幕职州县官归吏部流内铨。元丰五年(1082),经苏颂建议,文职京朝官归吏部尚书左选,幕职州县官归侍郎左选。
第三个方面,是不许藩镇使府自行辟署官员,即使原来归属于使府系统的幕职官(包括两使职官与初等职官)此时亦须经由铨司除授了。朝廷派遣的使府僚佐,自然倾向于与中央维持良好关系,很难再成为诸节度割据独立的谋士与助手。
这时,《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应运而生。这一《条件》,规定了自初等职官至两使职官的四个迁转阶次,明确了幕职官的参选方式及其在整个选人序列中的位置 。中唐至此,铨选中情势迥异:朝廷成功地收夺了藩镇人事权力,不仅州县官一般不再由幕职、亲将兼摄,还继而集中了对幕职官的任用权。此后,使府系统与州县系统的分立虽然痕迹仍存,使府幕职与州县僚佐却不再分归两类不同部门除授了。事实上,此后节度使已渐无职权事任,因此,幕职官一般是直接服务于州府长官的。这正如马端临所说:“盖虽冒以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判官、书记、支使等名,而实则郡僚耳。” 幕职官与州县官合并为四等七阶上下有序的一大系统,归属分明,次第清楚,“自是铨选渐有伦矣” 。
不过,在宋代,幕职铨授虽已成为定制,但由地方长官奏辟僚属的情形仍始终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