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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与“差遣”分离制度溯源

我国古代曾经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官”:一种是标志职任的职事官,一般来说,“亲职事者谓之职事官”,其名衔与所掌事任直接相连;另一类是标志品位、阶秩的阶官。阶官在历史上有过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仅就隋到宋而言,隋唐时期为文武散官,北宋元丰改制后为寄禄官;而北宋前期的情况似乎比较特殊,一方面尚书诸司废为闲所,另一方面标志身份的阶官却偏偏采用了三省六部等职事官的名称。

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官考》在讲到宋代设官分职之制时,说:

宋朝设官之制,名号品秩一切袭用唐旧。……(然)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领,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至于官人授受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士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

《宋史·职官志》总序部分,也有一段类似的文字 。这段话,源自宋代的《两朝国史·职官志》:

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士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

这体现着宋人的认识,反映出北宋前期官、职、差遣分离制度之大概。这种设官分职的方式,突出地将“正官”与其职事区分开来,虽然名称紊乱混淆,治事系统却明确集中。从实践中看,务实应变的色彩很强。

官员品位与事任的分离、并立,决非始于北宋,这点自无疑问。而说到官与差遣的分离,通常是指身居“职事官”名位,却又与“职事”指涉的责任分离而另领他事。那么,这一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呢?

在帝制社会中,名义上皇帝握有一切权力,臣僚领受其旨意,作为其代理人去实施统治及管理的职能;而事实上,在施行的过程中,臣僚势必部分地拥有自行决定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君主“绝对集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帝王对于臣僚既有任用的一面,又有防范的一面。官僚群中,在承认帝王人事大权的同时,亦要求自身的基本权益、地位有所保障。双方利益冲突、折衷的结果,使君主往往不直接触动在任官员的原有地位,转而临时任用一些身份相对低微者及亲从,或委以伺察群僚之事,或委以掌管机要之任,或委以参议政事之权。早在西汉时,即产生出“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 的刺史制度。“秩”与“命”分离、“官”与“权”不侔,两个系统并行,使最高统治者便于驱策驾驭,亦促成了上下内外百官庶僚各处其所、相互维系的机制。可以说,这种“分离”状况的不断出现与陆续调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僚任用制度的逐渐成熟。

具体地说,隋唐以来,职事官系统与散官系统的并行,从制度上明确了治事系统与品阶系统的分立。而在此基础之上,职事官体系内部,又发生着进一步的复杂变化,并从而产生了以“职事官”与“差遣”相分离为特征的设官分职方式。如孙国栋先生在《宋代官制紊乱在唐制的根源》中所说,促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由于政治局面转变,旧的官制不能应付新环境,以致不少旧职事官职权堕落;二是旧官制既不能切合新事机,重要公务只得另派“使”“职”负责,而带本官衔(或加以职事官衔),职事官逐渐变为不任事之空衔;三是原来用以叙品阶的散官,由于授受太滥(特别肃、代、德宗三朝),不为人所重,不得不以中央职事官(尤其不负实际责任而又“地高望崇”者)作为赏功勋、叙位望的空资格

唐代职事官之滥授,有两大“高潮”阶段。一是武则天当政时期,为扩大政权基础,大设试官以甄别能否,广置员外而宠以禄位,“殊不知名实混淆、品秩贸乱之弊,亦起于是矣” 。二是中晚唐时期“兵革不息,财力屈竭,勋官不足以劝武功,府库不足以募战士,遂并职事官通用为赏” 。职官之赏,使职事官队伍的成分及其性质发生了严重变化,冗滥猥杂而无法正常运作。这无疑大大加深了职事官队伍的分化程度——其中既有治本司事者,又有带本官充他职者,更有坐领俸禄者;同时,也加速了所谓“职事官阶官化” 的过程。这成为北宋前期以职事官为阶官、以差遣任实职的直接原因。

孙先生指出的三条原因中,表面上看,“滥授”影响最为直接;而前两条原因相互关联,是与制度本身直接相涉的、更为深刻的原因。职事官与其职事的分离,是在旧制度与新事机的矛盾运动中,在以用人权力为关键的冲突中,随着“带本官充他职”现象的普遍化而发展起来的。对此,有必要做稍为详细的说明。

1.以他官居宰相职

唐承隋制,本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之职。而如《新唐书·百官志》总序所说:

其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徵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曰“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

一方面是“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另一方面也是“假以他名”的方式,得以拓宽执政人选范围,或借重于功臣元勋的经验,或吸收能力特出而资格较浅者参政。长此以往,势必带来原居职事官(如吏部尚书、秘书监等)与其实际职任的分离。不过,开元以前,这种性质的分离尚不彻底,带本官任相职者,“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 ,并未完全脱离本司事务。

2.检校、摄、判、知

早在唐代前期,已有由中央特授的检校、摄、判、知等名目。例如贞观年间兵部尚书杜如晦以本官检校侍中,摄吏部尚书 ;民部侍郎卢承庆兼检校兵部侍郎,知五品选事 等。这些职任在当时多系特命,资格方面限制较宽,运用灵活。不仅任职者的品位与所委事任间常有差距,而且所“摄”“知”的事务皆非其本官之职(尽管亦有仍理本官事者),用卢承庆的话说,就是“越局”“出位”而掌他职 。就其性质而言,即属于临时差遣职任之类。帝王经常以此表示对于某人的倚重或对于某事的重视。

《新唐书·百官志》总序称:

初,太宗省内外官,定制为七百三十员(按,据《通典·职官典》,贞观时“大省内官,凡文武定员六百四十有三而已” ,该说近是),……然是时已有员外置,其后又有特置,同正员。至于检校、兼、守、判、知之类,皆非本制。

可见,几乎在定制的同时,朝廷即已开始突破“本制”约束,而在规定之外,另设权宜职任了。唐代的官制,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是在施行过程中不断调整的,只有在变动之中,才能认清其实际面貌。或许可以说,前期所谓“官制的特别运用”,与其后的“变制”、“乱制”有着内在的联系,有时甚至很难将二者断然区分开来。

至于“行”、“守”之类的说法(“凡注官阶卑而拟高则曰‘守’,阶高而拟卑则曰‘行’” ),主要用以表示职事官与其本品(散阶)之间的高下差异,而不是指职事官与其差遣事务的分离。

3.使职差遣普遍化,尚书六部渐失职守

使职,本“因事而置,事已则罢” ,如监考使、校考使之类。凡任使职者,都带着自己原有的职事官衔,却不再经管原职任内的事务,所居职事官成为其地位、待遇等次的一种标志。正像职事官的散品为其“本品”一样,此时的职事官成了受差遣者的“本官”。

唐玄宗时期,“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的做法,形成为“一代之制” 。为应对军事、财政等问题,调遣官员以本官充使充职的做法已经十分普遍。“安史之乱”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诸使更是各辟僚属,开府治事。《旧唐书·职官志》在讲到节度使及其属官时,注云“检讨未见品秩” 。针对该注,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五八加案语说:

节度、采访、观察、防御、团练、经略、招讨诸使,皆无品秩,故常带省台寺监长官衔,以寄官资之崇卑。其僚属或出朝命,或自辟举,亦皆差遣无品秩。如使有迁代,则幕僚亦随而罢,非若刺史、县令之有定员有定品也。

节度等使如此,其他如盐铁、转运等使莫不如是。当时不仅使职如此,其他内廷备顾问的翰林学士、外朝理政事的同平章事,都是差遣职任而非在《官品令》中规定了品级的“官”,因此皆无品秩,必须“假以它官。有官则有品,官有迁转而供职如故也” 。这些官员所带的职事官衔(“官”)显然皆脱离了原有职事,只用来“以第叙常秩” ,标志身份之崇卑;而所供之“职”,则另有途径安排。

以往权宜设置的使职差遣之普遍化,使尚书省六部所辖职任在很大程度上被抽空了。

《文苑英华》载于邵(?)大历初年所撰《为赵侍郎陈情表》,其中说到尚书省当时的情形:

属师旅之后,庶政从权,会府旧章多所旷废,惟礼部、兵部、度支职务尚存,颇同往昔;余曹空闲,案牍全稀,一饭而归,竟日无事……

贞元中,陆长源《上宰相书》更指出:

尚书六司,天下之理本。兵部无戎帐,户部无版图,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光禄不供酒,卫尉不供幕,秘书不校勘,著作不修撰。官曹虚设,禄俸枉请,计考者假而为资,养声者藉而为地。一隅如是,诸司悉然。

据此,三省六部及诸寺监职事官系统失其职任的现象已经十分明显。原职事官设置、名衔虽仍保留不变,却多不预实事,只剩下据以请俸禄、叙资考的作用了。这无疑从根本上破坏了原有的整套设官分职制度,而开启了通往宋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的门径。

上述诸因素、诸过程的交互运动,使得唐代后期的“官”与差遣之“职”成为区分明显的两个系统。白居易在《有唐善人(李建)墓碑》中说:

公官:历校书郎、左拾遗、詹府司直、殿中侍御史、比部·兵部·吏部员外郎、兵部·吏部郎中、京兆少尹、澧州刺史、太常少卿、礼部·刑部侍郎、工部尚书;职:历容州招讨判官、翰林学士、鄜州防御副使、转运判官、知制诰、〔知〕吏部选事;阶:中大夫;勋:上柱国;爵:陇西县开国男。

所谓“官”,皆属职事官系统之内;“职”则是为应对事任,在官品令之外陆续创置的职位。散阶(“阶”)、勋官(“勋”)、爵位(“爵”)则基本上是分类分等的秩次名位标志。五代时期,冯道在《长乐老自叙》中,也把自己的经历分为阶、职、官(分列“摄、试、检校、兼”官及“正官”两类)、爵、勋等诸项,分别罗列出来

可以看出,在时人认识中,依制度令文之规定设立、依次第正式除授者即为“官”;应时势需要,因事而设、临时差委者即为“职”。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在职事官体系之内,存在着分化不一的状况:有些职务实莅其事,有些则已不领实职。接受差遣者原居之本官,尚未完全演变为纯粹代表身份的标志,待卸去差遣职任后,往往仍回本司视事。即以李建为例,他中进士后,首试校秘书郎,以该身份判容州招讨事,后来调为本官;又以殿中侍御史衔,出任鄜州防御副使,不久“归为殿中侍御史”

职事官体系与使职体系交叉,带职事官而理差遣事任,出则任差遣,归则复本任,这种办法的普遍行用,很容易造成官员管理中的混乱与不便。诸如带本官者与其“本曹”的关系,以及是否应按“在朝叙职、入省叙官”的原则排列次第,此类复杂敏感问题,自唐至宋争论不休

中晚唐时期,既是以种种权宜措置破坏原有官制的过程,又是尝试对设官分职之制进行整理,力求建立能够相对稳定运转的官僚机制的过程。

这一阶段中,中央职事官队伍已经改变了性质,而差遣体系尚未发育成熟,反映在任官制度中,实际上出现了“双轨制”的局面:一方面,“官”有员额有品秩,却不一定有事权;另一方面,拥有事权的差遣“职”,却由于本属权宜设置,任命不经正式程序,既无品秩又无员额。换个角度,也可以说,使职差遣并非独立完整的官僚体系,其相对灵活的治事功能的存在及有效发挥,有赖于原有职事官体系提供着相对稳定的阶秩等级作为结构性保障。

这种状况引起了士大夫们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当时整理任官制度的努力,归结起来,是希望恢复——而非另建一套——以职事官为中心,把官称、员阙、品秩、事任联系在一起的设官分职方式。

早在武则天时期,李峤为吏部尚书,许员外官厘务,“至与正官争事相殴”,于是用“停员外官厘务”的办法 ,把他们与正员官加以区别,维护了职事官的正常工作秩序。中宗、韦后时期“纲纪大紊”,无阙注拟 。先天以后,宋璟主持铨选,力革前弊,一改逆用数年员阙以迁就选人的做法,以“量阙留人”为方针,尽力保证治事队伍的效能。直到德宗时期,陆贽提出注拟时“计阙集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铨选中以职事官“阙”为本位的政策与思路。面对官员总额剧增陡涨的形势,朝廷中的有识之士逐渐把限制冗滥的着眼点转移到直接选授任职的“阙”额方面 。于是,不仅有正员官与员外官的区分,又有了“占阙”与不占阙、“视职”与不视职、“厘务”与不厘务的类别

不过,事实上,当时铨司面临的困境,并不仅仅是由于员额多溢造成的。此时的任事官僚,既有由君相直接任命者,又有归诸道使府、诸差遣使职自行辟署者;与大量“《令》外阙次”相比,中央人事部门(吏部)能够掌管的,已属十分有限。而且,即便按规定应归吏部注拟的职任,即所谓“系部阙员” ,如州县系统地方官之类窠阙,亦有不少被方镇侵夺去了。这样,“争阙”即构成中晚唐争夺人事权力的主要内容之一。吏部乃至中书门下反复论诉,朝廷三令五申,企图保住铨司员阙,却终于收效甚微。另外,更由于官与差遣的脱节,在册之阙与其实际事权发生了分离。以往铨司主要靠“注官填阙”来实施其人事任用权,此时,即使能够控制在册阙次,也不可能再藉此实施对于整个实际任事的官僚队伍之管理了。 4mX/0daqQ8TGwCoBSfEIn3ZQmhz40t1cWmCNnJzWLmMnb9bpDCENiANhnIT01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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