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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丰官制改革

北宋前期的寄禄官阶秩系统,利用了前代职事官的称谓头衔;官与差遣的分离,表现为职事官名衔与其职事的分离,因而造成了官制中纷繁复杂、名实不侔的现象。在赵宋统治稳定后不久,这种状况即受到朝野人士的强烈批评。要求“正名”的呼声,变法实践的冲击,终于导致了宋神宗元丰时期的官制改革。元丰改制包括“以阶易官”及调整中枢结构两方面主要内容,于元丰三年(1080)至五年分两步完成。唐中叶至此三百余年间,任官制度历经冲击、变更与整理,形成了螺旋式的转折。如果我们将考察的目光延展至南宋时期,可以说,走过了一个大的“之”字形。

元丰改制与文官选任相关的内容,主要在于厘正官称,使职事官“实典职事”。这方面的准备工作,开始于熙宁末年,宋神宗命令馆阁校勘《唐六典》。元丰三年六月,在经过数年酝酿之后,正式由中书置局,详定官制。以翰林学士张璪、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总领其事 。八月,神宗下诏,表示要根据目前状况,参酌前代官制:

使台省寺监之官实典职事,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因以制禄。

这就概括提出了改制的主要设计思想:首先将“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以寄禄阶次取代“领空名”而无实职的本官称谓,改变晚唐五代以来官称杂驳无章的状况,进而为官复其职、为中枢机构及部门调整创造条件。而使官员得以“实典职事”的前提,不仅在于以阶易官,亦须从组织结构上对台省寺监重新予以设置,使“实职”向其回归。改制导致了中央官僚设施(包括官僚选任机构)的一系列撤并、调整,宰辅名称的更易和权限的重新划分。作为起步,将原散官阶名称加以改造,形成为一整套新的寄禄阶称谓,用以取代原来借用的职事官称。

寄禄官阶体系,是本官体系的替代。中唐以降形成的“本官”体系,是重重历史因素积淀整并而成,沿用了唐代职事官名衔而其职事已被抽空,头绪繁紊且名不副实;寄禄官体系则是参照前制通盘设计的结果,功能明白,名目井然。“腾出”的省台寺监官位,得以莅官知职;寄禄体系又保证其待遇如初。八月诏书中,神宗勉慰群臣说:

凡厥恩数,悉由旧章。不惟朝廷可以循名考正万事,且使卿大夫莅官居职知所责任,而不失宠禄之实,岂不善欤?

以此说服广大官僚,换取他们对于这次牵涉面广泛的官制改革的支持。

原则确定之后,即于九月初增派翰林学士蒲宗孟、知制诰李清臣兼详定官制,检定中书户房、礼房公事毕仲衍、王震并兼检讨文字 ,加速了改制工作的进程。九月十六日,详定官制所进呈《以阶易官寄禄新格》 ,随即下诏颁行。其后的二十余年,文官“以阶易官”的范围扩展至幕职州县官,阶次的数目及称谓也先后有所变化(参见表1)。

表1 以阶易官表

续表

①中书舍人,不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八“以阶易官寄禄新格”等材料;《宋会要辑稿》“官制别录”称“中书舍人为朝请郎”(职官五六之二)。今试据《容斋随笔·三笔》卷三“侍从转官”(第459页)、《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六“本朝官阶”(中华再造善本)、《皇朝大事记讲义》卷十四“正官名”(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65页)补。

续表

续表

“以阶易官”完成于本官与实任差遣长期分离的基础之上。改制后的寄禄体系与职事体系并立,大致建立起功能有别、条列整齐、身份等级基准与职任权责分立的人事体制。形式上看,元丰寄禄阶名称与唐代散阶相仿佛;其远较差遣职事稳定的性质,也与唐之“本品”颇有类似之处。然而,它毕竟自北宋前期的本官制度发展而来,而不是唐代散官制度的翻版;既有向唐代散阶“本品”回归的一面,又保留着“寓禄秩,序位著”的基本功能。二者的地位作用、叙进方式、依据条件,都有明显的差别。

如表1所示,元丰三年以新阶更易旧官,只涉及文臣京朝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定为二十五阶;而未触及到幕职州县官及武官。由于阶秩过少,迁转速易,且“流品混淆”,元祐三年(1088)将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正议大夫以及中散大夫、朝议大夫六阶各析为左右二等。前四阶变为八资,须依资转。后两阶变为四资,进士出身及带有馆阁职名者直接转左,仍为两转;而无出身或杂出身人须自右转左,因而成为四资。次年,诏将朝请大夫以下诸寄禄阶统统如是办理,各自一分为二。绍圣年间,哲宗致力于恢复“神考”所定制度的本来面目,于是只留银青、光禄、正议及中散、朝议大夫五阶各分左右,其他一概恢复元丰三年面貌,是为京朝官寄禄三十阶。大观年间名称又有部分调整。南宋绍兴年间,崇尚“元祐之治”,务行元祐故事,诸阶一律分左、右,以区别有、无出身。淳熙年间,“时方右武”,再次取消左右之分,恢复到北宋末年状况

徽宗崇宁二年(1103),刑部尚书邓洵武上言,对于幕职州县官称谓的混乱状态提出了批评,建议同样以新阶取代旧官。于是幕职州县官的七等阶秩也有了比较整齐的名称。政和六年(1116),又将通仕、登仕、将仕郎三阶改为从政、修职、迪功郎三阶;而以通仕、登仕、将仕郎作为奏补而未出官者的阶次。这样,文官阶秩自上而下一共有了三十七阶。值得注意的是,幕职州县官之阶秩与职任的分离,不似京朝官彻底两立;其阶秩既是衡量身份的标准,也是除授职任的依据。崇宁时期官衔名称的调整,并未改变这一基本情形。

元丰改制“祖述宪章”“趋时之宜” ,京朝官寄禄系统以新阶易旧官,为职事系统的重置创造了条件。中央机构自中书门下—枢密院二府体制调整为三省—枢密院体制,台省寺监官员重新上岗,“实典职事”。

这一官制改革,改变了官与差遣分离的形式 。从本官到寄禄官,改变了名称;但就官僚体制的结构而言,依然保留着“寓禄秩、序位著”的阶秩体系与“治内外之事”的职任体系之分立。职事官复其原职,治本司事,有些“一时差遣”得到整并而不复存在;但即便是在改制后,不仅知州、知县之类职位仍然属于差遣职任,而且所有“治内外之事”的窠阙及其任事者,包括省台寺监职任,也还是被笼统视为“内外差遣” ,例如在京差遣、在外差遣、亲民差遣、厘务差遣等等

元祐年间,范祖禹在议论朝廷法度时曾经说:“如官制,正名则如先帝之规,事实则仍祖宗之旧。” 至少,从阶秩序列的角度讲,元丰改制并未彻底背离“祖宗之旧”。官员身份名衔有变,对于宋代文官选任制度的实质影响并不很突出。铨选机构的调整,过渡也比较顺利。在寄禄官迁转过程中,虽然产生了“昔之官品难于进,今之阶秩易为高”等问题 ,但叙迁之制的原则与方式,并未发生重要改变;以资序为依据的差遣职任除授,更未受到明显的冲击。


[1] Wang Gungwu,“Introduction”, The Structure of Power in North China During the Five Dynasties (《五代时期北部中国的权力结构》),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2. d8ZMqpFZkc2SSrpvG3nKgDVlwdXdEUe9tcfBruaa6iRKRP6lA7dv6eyWaQG5ma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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