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一直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健康问题,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出现,备受瞩目,但是人们对自杀行为的研究却是非常短暂的。对于自杀的定义,包括社会学、精神病学、心理学在内的三大学派众说纷纭。最早的研究始于法国学者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他于1897年出版了专著《自杀论》,到2020年,自杀的研究历史已经有整整123年了。埃米尔·迪尔凯姆在他的专著中指出,自杀是一种社会病态。自杀是由自杀者本人实施的行为,并且自杀者在实施前就知道该行为的后果会直接或间接造成死亡。主动行为如上吊或服毒,被动行为如绝食或者拒绝治疗,前者直接导致死亡,后者间接导致死亡。自杀在精神病学中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精神疾病。有“自杀学之父”之称的施耐德曼认为,自杀并不是直接指向死亡的运动,它最终目的是要从忍无可忍的情绪中摆脱出来。弗洛伊德认为,人有生本能和死本能,当死本能大于生本能时,人便会自杀。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自杀解释为轻视生命、蓄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 。在百度百科中,自杀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危险行为 。对于自杀的定义,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各学派学者对自杀定义的研究,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自杀是指自杀者在意识清晰的状态下,主动采取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的三个要素分别是自发、求死愿望和主动行为,强调自杀者完全出于自愿,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死亡,它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困扰难以自控,最终导致精神崩溃的表现。
戴纽特·沃瑟曼(Danuta Wasserman)在《自杀:一种不必要的死亡》一书中指出:Pokomy最早将自杀行为分为自杀成功(Completed Suicide)、自杀企图(Suicide Attempted)、自杀意念(Suicidal Ideas)三大类。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自杀可以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宿命型自杀四种类型。利己型自杀是指个人因为失去社会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和集体漠不关心、感到孤独而自杀;利他型自杀是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而自杀,或者是为了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这种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成就大我;失范型自杀是指因为个人与社会的固有关系被破坏而自杀;宿命型自杀是指个人由于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的控制和指挥,感到命运完全非自己可以及时控制的而自杀。我国学者根据自杀的发展过程,将自杀分为情绪型自杀和理智型自杀两大类。情绪型自杀通常是由爆发性的激情所引起的,如强烈的委屈、悔恨、内疚、郁闷、烦躁等情绪状态,这类自杀进程较迅速,发展期较短,具有冲动性和突发性;理智型自杀则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导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时间的评价和体验,在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之后,逐渐萌发出自杀意向、制定自杀计划、实施自杀行为的,这种自杀进程较缓慢,发展期较长。笔者认为可按照国际上的分类,把自杀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自杀意念,即有寻死的愿望,但并未付诸行动;二是自杀未遂,即以死亡为目的采取有意毁灭自我的行动,但没有造成死亡;三是自杀死亡,即有意采取毁灭自我的行动,并且最终造成死亡。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杀不是突发性事件,而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当个体遇到困难、挫折等遭遇打击的时候,深感活着没有任何意义,为了逃避现实,产生了自杀意念,把自杀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例如,一名大学生,因难以适应大学生活,各项成绩均在班级最后,既担心为班级抹黑,又怕辜负父母的期望,巨大的压力让他难以喘息,在深深的自责、焦虑、恐慌情绪之下,逐渐产生了自杀动机,最后实施了自杀行为。
当自杀动机产生之后,如果当下所面临的情况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自杀动机便会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心理矛盾也会由此产生。难以放下自己心中所爱的家人、朋友,这种求生的本能使欲自杀者徘徊于生与死的边缘,变得犹豫不决,难以作出自杀的决定。在这个时候,欲自杀者会在情绪情感、言语、认知、行为、身体、经济和心理评估方面向身边人释放出求助信号,我们可以通过欲自杀者发出的寻求帮助或引人注意的求助信号,对欲自杀者施以援手,帮助其解决问题。这一阶段是进行自杀心理危机干预的最佳时期,通过及时干预,可以使欲自杀者尽快打消自杀意念。
处于这一阶段的欲自杀者已经从自杀的矛盾中走了出来,下定决心要自杀。这时的状态,很容易使身边人认为他是真的好转了,不会再有自杀的念头了,从而放松警惕。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往往是欲自杀者的自杀态度已经达到了难以动摇的一种表现,当然也不完全排除是欲自杀者心理状态好转的表现。因为发展到这个阶段,欲自杀者认为自己已经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不再为生与死的选择而苦恼。因此他们不再谈论或释放求救信号,甚至格外平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其目的可能是摆脱旁人对其自杀行为的阻碍和干预。在这一阶段,欲自杀者开始着手考虑实施自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购买用于自杀的工具等,同时开始制订自杀计划,着手实施自杀行为。
在我国,自杀多采取自杀工具容易获得的方式,如跳楼、自缢、喝毒药等。最终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自杀未遂,一种是自杀死亡。
只有研究把握自杀的特点,才能对自杀心理进行有效干预。
通过查阅大量文献,并结合收集的一些自杀案例,笔者发现,从当前发生自杀问题的情况来看,自杀原因多种多样,但不管什么原因,他们大多认为自杀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不惜用死来逃避一切。除此之外,在这些人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领导干部,因为自恃位高权重,抱有侥幸心理,难以抵制不良诱惑,从而逾越法纪红线,触碰法纪底线,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干了一些违纪违法的勾当,在东窗事发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直面问题,主动向组织坦白交代、承认错误,而是担心自己会被组织查处、锒铛入狱、连累家人,企图用自杀的方式来逃避组织的调查处理。
笔者通过分析一些自杀个案,发现大部分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具有可预测性,有的人向身边亲友探讨死亡的话题,有的人在日记、工作笔记中流露出对生活失去了热情等具有提示性的相关语句;有的人行为举止突然变得十分异常,不愿与人交往,整日都无精打采。这些不正常的迹象,都是自杀者在自杀前发出的信号。通过这些信号可以预测自杀行为,但是身边人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悲剧发生之后,才追悔莫及。
笔者在分析自杀个案时发现,自杀手段的选择与自杀工具可获得的便捷性有关。通常来说,自杀手段虽然多种多样,但是人们往往会倾向于选择更加可靠、自杀工具容易获得、见效较快、方法简单的自杀手段。
学者长冈利贞指出,自杀过程一般都要经历产生自杀意念—下决心自杀—行为出现变化+思考自杀的方式—选择自杀的地点和时间—采取自杀行动。从大多数自杀情况来看,自杀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触发。个别人在遭遇家庭矛盾、感情受挫等情况导致各种压力堆积无法排解时,为逃避现实,把自杀当作彻底解脱的唯一办法。第二阶段,矛盾。当自杀意念萌发之后,只要一想到自己的亲朋好友,个体便会深深陷入生与死的心理矛盾冲突之中,一时之间难以作出抉择,这时个体往往会向外界发出求助信号。第三阶段,平静。在这一阶段,个体从矛盾之中解脱出来,已经下定决心要自杀,从而表现出平静的状态,开始准备自杀工具,选择自杀地点。第四阶段,实施。这是个体自杀的完成阶段,最后会导致自杀未遂和自杀死亡两种结果。
从自杀节点来看,发生的自杀事件大多集中于2月、3月、10月、11月、12月。Schreiber(以色列)等人认为,自杀的月发生率在冬季达到高峰,夏季达到低谷,这种季节变化特点可能与个体的生物学节律改变有关。从年龄分布来看,20~30岁是自杀率最高的年龄组。有研究发现,青春期随着年龄的增加,自杀危险性也在增加,20~25岁时自杀率达第一高峰。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凡是自杀者,虽然事先都曾向外界发出过求助信号,但是在他们下定决心选择自杀之后,大部分人仍旧会选择在夜深人静或者偏僻无人的地方实施自杀行动,不容易被身边人察觉。因此,自杀事件在夜间和凌晨多发,在工作和操课期间发生较少;在工作单位之外及工作时间之外多发,在工作场所发生较少。自杀时间和自杀地点具有隐蔽性,导致自杀者不容易被发现。午夜至凌晨,人体机能达到最低潮,自杀者身边的人警觉性减弱,外界干扰因素减少,自杀事件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