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名公司经理,父母已经过世,妻子王某长期病休在家,两人有一个女儿小赵。赵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20 年前在出差时认识了钱某,第二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叫晓扬,晓扬一直随母亲生活。
后来,赵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他留有银行存款 30万元,名下住房一套。妻子王某还没有从丈夫突然离世中缓过神,钱某带着儿子晓扬找上门来,面对突然登门的钱某和晓扬要继承赵某的遗产更是生气。
由于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在家人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的继承编规定,虽然钱某并不是赵某的合法妻子,但是晓扬属于钱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这笔遗产的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王某和女儿小赵,还有非婚生子女晓扬。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从父姓或从母姓。
(2)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
(3)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负有赡养生父母义务。
(2)与婚生子女一样,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成年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成年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国家以法律强制力、社会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的权利。
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非婚生子女对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如果其生父不自觉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3)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继承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