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 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 100 万元毕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
但是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小王和小刘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款,而且也是自己一直在还房贷,房子是父母对自己一方的赠与,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是,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小王适当多分。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